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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少杰‖秦汉群学制度化的研究主题、客观原则和叙事方式

 heshingshih 2021-1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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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刊于《天津社会科学》2021年第5期,注释从略。




—刘少杰—


摘 要

荀子开创的群学至秦汉时期转变为朝廷认可的执政理念,演化成教化官民、导引社会的意识形态的重要内容。秦汉群学对朝廷制度、君臣父子、街坊邻里、社交礼仪和婚丧嫁娶等社会制度开展了深入研究和论述,表明秦汉群学已经明确以社会制度作为自己的研究主题。在《吕氏春秋》《春秋繁露》《史记》和《汉书》等典籍中可以发现,秦汉群学关于社会制度的论述坚持了客观性原则和史论结合的叙事方式。虽然秦汉群学的话语体系与西方社会学有很大区别,但在以社会制度作为学术研究的基本对象、坚持客观性原则和以社会事实或历史事实为根据著述立论等方面,具有很多相似之处。这充分说明,中西社会学不仅具有各自的特色,而且存在许多本质联系或共同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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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群学  秦汉  制度研究  客观原则 史论结合

在秦灭六国而统一天下、中央集权制建立与强化的政治背景下,荀子开创的群学逐渐发生了由知识型向实践型的转变。群学从劝人修身、立德和论述“强国”“富国”“王制”“王霸”之道的精英言论,至西汉转变为朝廷认可的执政理念,成为教化官民、导引社会的国家意识形态的重要内容。群学由此实现了向正式制度和非正式制度两个层面的制度化发展,并进一步实现了研究社会、化育人生的学术价值。明确揭示秦汉群学制度化的研究主题、客观原则和叙事方式,是在不同于西方社会学的话语体系中清楚认识中国古典社会学本质特征和理论实质的前提。

一、以制度为研究主题的秦汉群学

秦汉群学制度化,一方面表现为群学开始了广泛的社会制度研究,阐发了涉及朝廷官府、君臣父子、街坊邻里、社交礼仪和婚丧嫁娶等各层面社会生活的制度规范,制度不仅成为群学论述的基本对象,而且也构成了群学思想的主要内容;另一方面则表现为群学的很多思想观点被认定为国家意识形态的构成内容,特别是经过罢黜百家、独尊儒术,群学在思想意识领域中的地位得到进一步提升和巩固。修身立命、孝悌忠信、礼义廉耻、王霸王制等思想观点不仅由此而直接转化为各种规章制度,并且在各种形式的持续教化中同百姓的风俗习惯深度融合,成为更加稳定的、影响更加广泛和深入的非正式制度。

秦汉群学制度化充分展现了群学思想理论的社会学特点,或者说,秦汉群学以制度为对象的研究,有力地证明了群学正是中国古典社会学。把社会学规定为关于制度的科学,是晚于秦汉群学两千多年的实证社会学所认定的。实证社会学的奠基人迪尔凯姆(又译爱弥尔·涂尔干、埃米尔·涂尔干)在论述社会学的学科性质时指出:“有一个词只要把它的含义稍微扩大,就可以确切表达这个极其特殊的存在方式(社会事实),这就是'institution’(制度)一词。实际上,我们可以不曲解这个词的原意,而把一切由集体所确定的信仰和行为方式称为'institution’。这样就可以把社会学界定为关于制度及其产生与功能的科学。”

在迪尔凯姆看来,制度即社会事实,也就是社会学的研究对象。“这类事实是由存在于个人之身外,但又具有使个人不能不服从的强制力的行为方式、思维方式和感觉方式所构成。因此,不能把它们与有机体现象混为一谈,因为有机体现象由表象和动作构成;也不能把它们与仅仅存在于个人意识之中并依靠个人意识而存在的心理现象混为一谈。这样,它们就构成一个新种,只能用'社会的’一词来修饰它,即可名之为社会事实。”迪尔凯姆关于制度的本质特点、社会作用和表现形式的这些论述,同秦汉群学关于各种制度的阐述基本上是一致的。

迪尔凯姆关于社会学的研究对象或学科性质的界定,已经成为中外主流社会学的基本共识。如果按照迪尔凯姆的观点去理解秦汉群学,不仅可以看到秦汉群学制度化研究的重要意义,而且可以更加清楚地认识其学术体系的社会学性质,进而更明确地看到群学话语体系的社会学特点。事实上,秦汉群学中阐述的大量概念或命题,就是迪尔凯姆所指的社会事实,也就是所谓的规定着群体生活的行为方式、生活方式和思维方式,而这些可以看作各种“方式”、样式或模式的,就是作为行为规则、行为模式、生活习惯、社会习俗和思维模式的社会制度。而关于这些制度的论述则是群学文献的主要内容。

秦汉群学中关于制度的论述内容十分丰富,涉及个人、群体、社区、阶层、民族、君臣、夫妇、父子、朝廷、邦交、法律、风俗、惯例、思想信念和意识形态等各种社会现象,表明中国古典群学对社会结构观察深入细致,对社会关系分理清楚明确,对行为规范设计具体周全,对治国理政研究深思熟虑,充分体现了群学为规范社会生活、稳定社会秩序而做出的努力。

对制度做出如此系统而广泛的研究,是秦汉群学把制度同社会行动的规范统一起来的直接表现。秦汉群学不是单纯注重制度条文及其逻辑关系的概括与推演,而是强调制度的实践作用。事实上,西方社会学也高度重视制度规范社会行动的实践性问题。当迪尔凯姆做出社会学是关于制度的科学这一论断时,韦伯则强调社会行动作为社会学研究对象的重要性。应当指出,韦伯并非反对研究制度,而是强调制度研究不能脱离社会行动。因为,制度只有起到了规范社会行动的作用,才有其现实意义;离开了对行动的规范,制度就变成了一纸空文,或是成为脱离实际的说教。概而言之,群学关于制度的研究紧密地把制度与行动结合起来,凸显了中国社会学注重实践的特点。

秦汉群学制度化研究的核心目标是对社会秩序的追求。秦王朝建立了权力高度集中的君主专制制度。而汉承秦制,君主专制的中央集权制度得到进一步强化,国家的统一控制得到有力巩固。“统一的时代需要统一的学术思想,先秦时期诸子学术各是其是、各非其非的局面必须终止,秦汉时期的学者和政治家们为此做出了艰苦的探索,寻找适合变化了的社会政治格局的学术形态。”秦汉学术对社会政治格局的关切,在群学的制度化研究中则表现为对社会秩序的深入思考与强烈追求。

社会秩序是社会学的基本追求。在孔德提出创立实证社会学的主张时,他指出进步与秩序是社会学的两个基本追求,并且认为就秩序与进步的关系而言,秩序是进步的前提条件,没有秩序的进步不能持续下去,只有在秩序中赢得的进步才是健康有益的,因此,社会学应当努力追求社会秩序,在秩序与进步的平衡关系中促进社会的发展。“新哲学认为,秩序向来是进步的基本条件,而反过来,进步则成为秩序的必然目标。正如在动物力学中那样,平衡与前进,作为基础或作为目标,彼此不可或缺。”

虽然秦汉群学与实证社会学相距两千多年,但二者在创建之初却有基本相似的社会背景。秦灭六国,建立了中央集权专制,但长期战乱的遗患不能轻易消除,各种社会矛盾给秦王朝政治社会秩序带来严重冲击。在思想文化领域,战国以来各持己见的学术思想同秦王朝的帝国专制发生了尖锐冲突,以致发生“焚书坑儒”的历史事件。这种动荡不安的社会状态,对群学提出了如何稳定社会秩序、保证社会平稳运行的严峻课题。

19世纪中叶,孔德提出建立实证社会学时,也是一个社会剧烈动荡的历史时期。不仅资产阶级内部冲突激烈,政权不断更迭,而且无产阶级斗争在法国及欧洲各国风起云涌。同时,各种资产阶级社会政治学说之间相互冲突,形形色色的社会主义思潮也相互否定。整个欧洲社会在思想文化和现实生活的各领域都呈现出紊乱无序的状态。实证社会学急切希望帮助资产阶级化解社会矛盾、稳定社会秩序。

由此观之,秦汉群学与实证社会学,在各自面临的社会动荡不安的历史条件下,都把对社会秩序的追求作为学术研究的基本任务。孔德把实证社会学看作与各种革命学说截然不同的新哲学,“它表示着现代真正哲学的一个突出的属性,同时表明,就其性质来说,它的使命主要是组织,而不是破坏”。组织是整合,是凝聚和团结,是对社会秩序的追求与探索,这后来成为迪尔凯姆社会学研究的核心问题。

秦汉群学的制度化研究则试图通过制度的建设与实施,稳定社会秩序或促进社会整合。无论在《吕氏春秋》关于天人同道、法天地、顺五气、贵生知命的论述中,还是在《春秋繁露》深察名号、微言大义、宇宙一统、天人感应、王道三纲、善恶教化、三统更化、华夷之辨等方面的论述中,都能看到这种制度化追求作为研究的主题贯彻始终。董仲舒在应对汉武帝的策问时,更是明确地表达了群学通过制度化建设而稳定社会秩序的大一统追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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臣谨案《春秋》谓一元之意,一者万物之所以始也,元者辞之所谓大也。谓一为元者,视大始而欲正其本也。《春秋》深探其本,而反自贵者始。故为人君者,正心以正朝廷,正朝廷以正百官,正百官以正万民,正万民以正四方。四方正,远近莫敢不壹于正,而亡有邪气奸其间者。是以阴阳调而风雨时,群生和而万民殖,五谷熟而草木茂,天地之间被润泽而大丰美,四海之内闻盛德而徕臣,诸福之物,可致之祥,莫不毕至,而王道终矣。

二、研判制度形成与存在的客观原则

秦汉群学不仅对社会制度的形式、内容和作用做了大量阐述,而且也深刻分析了社会制度形成与存在的客观根据。虽然从当代社会学的制度分析和研究水准去评价秦汉群学的制度学说,会发现其还存在很大程度的笼统性和抽象性,但就其在两千多年以前达到的学术水准而言,足以令人感叹。特别需要指出的是,同实证社会学奠基之时坚持从客观原则的角度开展制度研究对比来看,秦汉群学也有很多相近或相似之处。

如前所述,秦汉群学对制度的研究不仅同实证社会学把制度作为社会学研究对象有相似之处,而且也像孟德斯鸠那样把制度看成像自然规律一样具有外在性和强制性的客观规定。董仲舒的大一统论、天人感应论、三纲五常与天地五行相合等学说,都包含了把社会制度同自然规律统一起来的观点。并且,董仲舒认为人类社会的制度是由天地、阴阳、五行的自然规律规定的,“天有阴阳,人亦有阴阳。天地之阴气起,而人之阴气应之而起;人之阴气起,而天地之阴气亦宜应之而起,其道一也”。

董仲舒还从阴阳五行之间的关系论证君臣、父子、夫妇之间的等级尊卑、上下服从关系,进而试图证明这些社会制度的客观规定性和不可违逆性。“君臣、父子、夫妇之义,皆取诸阴阳之道。君为阳、臣为阴;父为阳,子为阴;夫为阳,妻为阴……王道之三纲,可求于天。”又论:“天地之气,合而为一,分为阴阳,判为四时,列为五行。行者,行也,其行不同,故谓之五行。五行者,五官也,比相生而间相胜也。故为治,逆之则乱,顺之则治。”

社会制度之所以同天地之规律一致,原因在于天人同类、人副天数,人类社会的制度不仅同天地规律一致,而且人类社会也要按照天地规律运行,进而实现天人合一。“天德施,地德化,人德义。天气上,地气下,人气在其间。春生夏长,百物以兴;秋杀冬收,百物以藏。故莫精于气,莫神于天。天地之精所以生物者,莫贵于人。人受命乎天也,故超然有以倚。”

董仲舒的思想观点虽然像古希腊学术一样具有朴素性甚至猜测性,但就其表达的基本含义而言,他认为人类社会不仅有其运行变化的法则,而且人类社会的法则同天地宇宙的规律是一致的。特别重要的是,人类社会的法则是根源于宇宙亦即自然规律的。于是,我们在董仲舒某些具有神秘色彩的论述中,也能看到一种强调人类社会的法则或制度具有外在客观性的基本立场,而这一点也说明,秦汉群学的制度化研究同实证社会学的相关研究在基本立场上具有共同之处。

实证社会学不仅被迪尔凯姆定义为关于制度的科学,而且他认为实证社会学的形成与奠基也是始于对制度的研究。关于这一点,迪尔凯姆在追溯社会学的形成与奠基时做了深入的讨论。迪尔凯姆认为,不能把社会学的创立仅仅归结于孔德在19世纪所做的努力,孟德斯鸠等人在18世纪就为社会学的创立做了奠基性的贡献。“18世纪的哲学家还推动我们对社会问题投入了现实的关注。在这个才华横溢的作家群中,孟德斯鸠占有一席之地。正是他在《论法的精神》中为这门新学科设定了原则。”孟德斯鸠在这里为社会学设定的原则即是开展制度研究,“孟德斯鸠在这部著作中并没有讨论所有社会现象,只是探讨了一个特殊的现象,即法。然而,他阐释法的各种形式时所采用的方法,对其他社会制度来说也是有效的,一般说来,也很适用于这些制度”。

首先,迪尔凯姆充分肯定了孟德斯鸠关于法则或制度的研究,认为孟德斯鸠明确了社会法则或社会制度是社会学的研究对象。在迪尔凯姆看来,“只有当一门科学具有明确的探索领域时,才能被称为科学。科学所关注的是事物和实在。如果它没有明确的材料用来分析和阐述,就会陷入真空之中”。然而,在孟德斯鸠之前的两千多年的欧洲学术史中,哲学家们往往把他们视野中的对象归结为精神,“他们认为这样的现象都依赖于人类的意志,没有意识到它们在本质上像其他所有事物一样,都是真实的事物,具有特定的特征”。

孟德斯鸠克服了欧洲学术从意志或精神出发解释社会现象的局限,在社会现象中发现了同自然现象中的规律一样的法则或制度。孟德斯鸠“不承认社会是随意组织起来的,也不承认社会历史取决于偶然事件”。社会现象被看成同宇宙现象一样都具有客观的原则,只不过在自然界被人们解释为客观规律,而在社会领域则是规定社会运行的客观法则。“既然所有宇宙现象都紧密相关的原则已经在自然领域中得到了验证,被证明是确凿无误的,那么对人类社会来说,这一原则也是有效的,因为人类社会是自然的一部分。”

其次,迪尔凯姆认为,虽然社会法则或社会制度是客观的社会现象,但是孟德斯鸠并没有停留在对社会制度的客观描述上,还揭示了法或制度的生成根据和存在基础。“每当孟德斯鸠阐明一条法则的时候,他都会说明这条法则所依赖的明确条件。这些条件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事物本性中所固有的,法则与这些事物有关,例如,如果法则与贸易有关,它就从属于贸易的本质,如果法则涉及到了宗教,它就从属于宗教的本质;一类是与之有关社会本性中所固有的,这些条件更广泛、更重要。”

就制度的生成根据和存在基础而言,秦汉群学的制度化研究也十分重视这一点。董仲舒在论述宇宙大一统、人副天数、天人感应时都非常强调社会制度根源于宇宙规律,进而为社会制度或行为规则寻找客观根据,在《吕氏春秋》《史记》和《汉书》等典籍中也能看到这种观点或论述。其实,不仅在秦汉学术中,就是先秦诸子百家,天人合一,人生受制于天命的思想也基本是各派学说的共识,其中包含了天人同道,顺天者昌、逆天者亡的自然决定论观念。

董仲舒的宇宙一统、天人感应和君权承天等观点,就其根本目的而言,无疑是为了巩固君主专制的中央集权,但同时还表现了对君主专制的客观限制。“天常以爱利为意,以养长为事,春秋冬夏皆其用也。王者亦常以爱利天下为意,以安乐一世为事,好恶喜怒而备用也。然而人主之好恶喜怒,乃天之春夏秋冬也,其俱暖清寒暑而以变化成功也。天出此四者,时则岁美,不时则岁恶。人主出此四者,义则世治,不义则世乱。是故治世与美岁同数,乱世与恶岁同数,以此见人理之制之副天道也。”简言之,君主受命于天,要按照天意行事,不能仅凭自己意志而违背天意。

三、倚重历史事实的叙事方式

秦汉群学关于制度的研究还有一个具有普遍性的特点,即重视历史事实。在秦汉群学的一些经典著作中,可以看到关于社会制度的很多论述通常是从历史事件或典型事例的陈述开始的。在《吕氏春秋》中,虽然《孟春》《本生》《重己》《仲春》《季春》等篇不是以历史事件为对象而展开的论述,但也是通过对社会生活的分析阐释了一些制度规则。而《吕氏春秋》中的《贵公》《贵生》《当染》《先己》《尊师》《侈乐》《古乐》等很多篇章,都是从一些名人轶事或典型事例谈起,至于《春秋繁露》《史记》和《汉书》等典籍,就更加注意在历史事实的考察与陈述中论述各种制度关系或制度作用。

秦汉群学在史论结合中论述制度的这种叙事方式,与所依据的资料大多是以记载历史事实为主要内容的史实文献直接相关,正因如此,秦汉群学关于制度的论述也就采取了史论结合的叙事方式。与逻辑推理和量化分析不同,史论结合的叙事方式一定不能脱离历史事实。因此,秦汉群学的叙事方式同实证社会学对经验事实的描述方式——从社会事实出发这一点上是一致的。二者的区别不过在于,秦汉群学叙述的社会事实是已经成为过去的历史事实,而实证社会学更注重的是当下发生的或正在持续的现时事实。

无论是历史事实还是现时事实,都是实际的存在过程或社会现象,通过对这些社会现象的陈述和分析来阐释制度规则,就一定既不是艺术的想象也不是宗教的表象,而是立足于经验事实的社会学研究。秦汉群学通过史论结合的叙事方式对社会制度的论述,是在久远而广阔的时空关系中做出的社会学分析,其表达的思想观点会引起人们对社会制度更深入的思考,进而表现出更强的说服力和感染力。

秦汉群学阐述历史事实的目的在于鉴今,而不是对史实的简单回顾。这种借古鉴今的论述方式,要比对眼前事实做单纯的客观描述更具学术价值和现实意义。无论哪个领域的学术研究,不知古则必俗。因为现时的社会事实都有其历史源流,是过去的历史事实在当前的延伸。仅仅观察现时事实,不过是看到了历史过程的一个片段、一个截面,对其存在根据和演化过程的理解一定会因难以深入而流于表层。因此,缺乏历史考察的社会科学研究往往不仅是短视的,通常也是庸俗而浅薄的。

秦汉群学史论结合的叙事方式还避免了抽象的逻辑推演或概念思辨。因为历史事实或名人典故都是具体的,尽管是过去的事实,但也都可以通过具体人物的言行而显现可感知的过程,因而具有生动性、具体性。黑格尔在评论以儒学为主体的中国哲学时指出:“中国是停留在抽象里面的;当他们过渡到具体时,他们所谓具体者在理论方面乃是感性对象的外在联结;那是没有(逻辑的、必然的)秩序的,也没有根本的直观在内的。再进一步的具体者就是道德”,以及治国之术、历史学等,“但这类的具体者本身并不是哲学性的”。

虽然黑格尔对中国哲学(主要是儒学,也包括群学)的批评明显有失偏颇,甚至可以说缺乏深入了解,但其中也有些判断在一定程度上符合儒学包括群学的实际。黑格尔建构的哲学体系和他推崇的哲学思维方式,是通过概念的逻辑推演而形成的思辨哲学。他批评中国哲学是抽象的,其所指的抽象是逻辑推演的缺乏和理性思辨的不足。应当承认,中国儒学包括群学,确实缺乏黑格尔所崇尚的逻辑推演和理性思辨,但正是因为这种“缺乏”,中国学术展现了丰富的内容,并形成了与西学不同的特点。

中华民族的文化源头可以追溯到巫史文化和礼乐文化。“巫史文化,是酋邦时代之后的文化;游团和部落阶段的文化,我们称之为原始文化或原始部落文化。”而礼乐文化的历史和巫史文化一样悠久,“礼乐文化即以礼乐制度为基础的文化,实是从巫史文化中发展出来的。或者说,在巫史文化中,本身就包含着礼乐文化的内容”。巫史文化和礼乐文化都是通过身体动作和象征仪式展现出来的,加上或许历史更为久远的象形文字,也具有与西方文字不同的感性特征,它们共同展现、表达和承载着中华民族传统文化的感性风格。

中华民族原始文化的感性特征不仅深深渗透到黎民百姓的日常生活之中,形成了对感性象征和感性仪式喜闻乐见的思维方式和行为习惯,而且也融入先秦以降的学术论述中,中国学者通常注重通过典型事例和具体事件去分析事实和阐述思想观点。这既是中华民族思想文化和学术著述不同于西方理性化文化的感性化特征,也是历代王朝用儒学、群学思想观念,以感性方式教化百姓,进而使中国社会形成超稳定结构的重要原因。

金观涛、刘青峰曾著书论述中国社会结构的“超稳定”性特征,但其试图从系统论角度做出的分析是缺乏说服力的。应当看到,中国社会结构超常稳定的一个重要原因是,中国儒学包括群学坚持感性化的思维方式和叙事方式,使其关于社会制度的论述呈现了感性具体性,不仅表现了深厚的历史感和广阔的空间感,其对制度的阐释和对社会秩序的追求也都表达得十分明确,而且以这种感性形式表现的制度化追求,在社会的各种层面都展开了生动形象的感性教化。

中华民族的感性教化具有丰富多彩的形式。一方面,如前文所述,儒学、群学不是像黑格尔那样,试图用概念分析和逻辑演绎论证绝对理性的普遍原则和永恒规律,而是通常以史论结合的叙事方式阐述规范社会行为的社会制度,把深刻的道理寓于对典型事例和名人典故的生动阐述中,使群学为追求稳定秩序而倡导的制度规范深深地烙印在历代知识分子和帝王将相的心灵深处,形成了难以改变的心理结构。另一方面,秦汉以来群学论述的各种制度原则,融入牌坊、祠堂、寺庙等文化建筑中,以更加具体的感性形式向百姓昭示了意义丰富的感性典型,把群学倡导的仁义礼智信等道德伦理,同尧舜禹汤、文武成康、孔孟老庄、关帝岳王,以及由朝廷或官府表彰的文武忠孝等典型榜样,还有家族传统等结合为一体,使社会成员学有典范、行有模本,从而在思想意识、日常交往和农工商贸等各个领域遵从社会制度,由此形成了超常稳定的社会结构。

迪尔凯姆在论述孟德斯鸠为社会学做出的重要贡献时,高度评价了从事实出发的科学研究方法。在迪尔凯姆看来,如果没有科学的研究方法,即便把社会法则确定为研究对象,社会学也难以成为科学。孟德斯鸠从事实出发,对法或制度做类型学概括与比较法分析,在一定程度上抵制了从主观出发的艺术想象和从概念出发的逻辑推演。迪尔凯姆指出:“只要社会科学还只是一门艺术,讨论社会问题的作家们基本上使用的就是推理方法。他们从人的一般观念出发,推导出与人的本性和在社会生活中观察到的戒律相一致的社会形式。我们有必要详细考察这种方法的缺陷。”

所谓的推理方法,就是指以黑格尔为代表的德国古典哲学所推崇的概念演绎或逻辑推论方法。迪尔凯姆认为应当像孟德斯鸠在《论法的精神》中那样,坚持从经验事实出发开展对社会法则或社会制度的研究。“如果规则还没有得到经验的验证,就不可能单纯根据理性确立它的效用。”虽然推理可以帮助人们澄清观念,但推理形成的观念一定要通过经验事实来验证。这是从事物本性或从未被遮蔽的社会事实的自然状态出发,对社会现象及其中的法则进行研究的基本原则,必须坚持这种原则,相关研究才能达到社会科学所要求的境界。

在一定意义上,秦汉群学对制度的研究也坚持了从事实出发,是根据社会生活的自然本性来研究社会现象。尽管秦汉群学所用的话语体系与西方社会学有很大区别,但秦汉群学坚持宇宙统一论,强调人副天数,以及阴阳五行规定社会生活运行变化的轨迹,其实质也是从历史事实出发,承认社会生活运行变化的根据是客观规律。这与迪尔凯姆的观点是一致的,即“发现自然法的唯一途径,就是研究自然本身。此外,观察自然还不足够。必须追问自然,追逐自然,通过成千上万种方式验证自然”。

本文采纳了景天魁先生关于中国群学研究的一些重要观点。

本文系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重大项目“中国网络社会的现实基础、本土特色和运行模式研究”(项目号:19JJD840003)、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中国社会学的起源、演进与复兴”(项目号:18ZDA162)的阶段性成果。

(本文作者:刘少杰  安徽大学讲席教授、中国人民大学社会学理论与方法研究中心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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