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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案一审辩护词

 律师戈哥 2021-1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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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  护  词

审判长、合议庭、公诉人:

受被告人近亲属的委托,经江苏九州祥和律师事务所指派,由我担任孟**涉嫌诈骗一案的辩护人。此前,我经过仔细阅卷,多次会见被告人,刚才参加了法庭调查,对本案的基本情况有了深入的了解。现就被告人具有的从轻处罚的情节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一、被告人有坦白情节。归案后,被告人一共接受了七次讯问,始终如实回答侦查人员的询问,陈述本案案情,前后供述稳定一致。

二、被告人有退还赃款和悔过情节。被告人多次表示主动赔偿受害人的损失。如2016年6月17日讯问笔录中第8页第2行:我很后悔,愿意赔偿对方的损失,希望公安机关宽大处理。7月15日笔录第3页第7行,问:你现在是否愿意退赃,答:愿意。其家人也在积极酬款。虽然被告人分得的赃款只有9万余元,但考虑到被害人的实际损失,今天开庭前,其通过自己的哥哥按被害人被骗的全部数额 273200元向被害人进行了退赔。

三、被告人的行为得到了被告人的谅解。被害人陈**在谅解书中陈述:“孟**因一时糊涂实施诈骗,用赃款解决重计问题,虽暂时解决了眼下困难,却走上犯罪道路,他的家人也因此十分痛苦,并四处筹钱用于退还我被骗钱款,孟**本人也对自己的错误行为悔恨交加,……本人对孟**的行为予以谅解,请求司法机关……给予孟**一个重新做人、改过自新的机会,对其予以从轻处理。”

四、被告人系偶犯、初犯,主观恶性不太大。此前,其无违法犯罪的前科劣迹。此次犯罪其并不是为了个人挥霍,主要在于家庭负担重,生活困难,一时糊涂所致。

望法庭综合考虑其在本案中犯罪情节、被害人给予谅解的情形,以及家中还有三个孩子均未成家的困难,酌情从轻处罚,给予其悔过自新重新做人的机会。

辩护人:崔保华

江苏九州祥和律师事务所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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