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施工合同约定“10000元以内的单项工程签证不结算”,在施工过程中出具的“小于10000元”的签证金额应否从应付工程价款中扣除 最高院二审认为: 关于小于1万元签证金额83353.28元应否扣除。 《施工协议书》第十条约定:“每单项壹万元以上时,结算认可;壹万元以内的单项工程签证,不结算。”根据该约定,一审判决将小于1万元签证金额83353.28元从工程总造价中予以扣减,并无不当。 中天公司关于在施工过程中办理了增加价款的签证,应当视为双方就此增加价款已达成合意,因而应予计取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2021)最高法民终754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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