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讲座笔记 | 任一民:重整计划的制定、表决、审批与执行

 gzdoujj 2021-11-04

图片


重庆破产法庭学习讲座

任一民主讲:重整计划的制定、表决、审批与执行


10月29日,重庆破产法庭举办第二十期“每月一讲”学习讲座,本次讲座邀请了浙江省破产管理人协会会长、浙江省破产法学研究会常务副会长任一民前来授课。重庆破产法庭干警和破产管理人协会会员代表现场聆听讲座。重庆破产法庭副庭长陈秀良主持学习讲座。

任一民会长以“重整计划的制定、表决、审批与执行”为题,首先从总体上阐述了对重整制度的认知,并讲解了重整计划中投资者的选定,重整计划草案的制定主体、内容以及重整计划的价值取向和利益平衡等重整计划制定中的重要内容。同时,对重整计划表决、审批、执行中的重点内容做详细介绍,如多个重整计划草案的评价方式,表决权的计算,强制批准的边界,重整计划的效力、变更,重整计划执行中的争议问题等。

图片

任一民会长授课

陈秀良副庭长点评指出,任一民会长为大家带来了一场充实、精炼和充满实用性的讲座。任一民会长阐释了相关核心概念,提出了重整的基本理念,并就重整计划的制定、表决、审批与执行提出了全面、具体、明确的观点并加以论证,具有很强的实用性,带给大家很有益的借鉴和启发。

图片

陈秀良副庭长主持讲座

重庆破产法庭副庭长陈唤忠、重庆市破产管理人协会会长徐丽霞、副会长张涌等出席讲座。

课堂笔记
  • 重整的总体性思考

债权人之间的关系,即充分竞争+公平清偿。债权人的清偿顺位大致可分为“超级”优先权、有财产担保债权、优先债权、普通债权、劣后债权(私债优于公债)。泛担保化困境。当几乎所有的财产被用于担保后,注定会挤占其他各类债权人获得保障和救济的空间,特别是非意定类债权人。不动产类优先权:土地上的权利竞存、在建工程上的权利竞存,购房者权利保障的争议。动产类优先权:民法典最重要的革新,引进了功能性担保,消灭隐形担保。权利类优先权:或腐朽或神奇的权利,债权转让、保理、质押;股权质押、融资融券、抵销,终止净额结算等。权利类资产可能是未来实现债务人资产增长的突破口。重整制度的贡献。适度限制担保物权人行权+保护债务人和其他债权人利益——是重整制度需要直面和回应的问题。重整制度应当着眼于最大限度地发挥债务人的运营价值,同时盘活企业存量、拓展增量,而资源、品牌、团队系评判债务人是否具备重整价值的核心要素。在重整制度中,债权人、债务人、投资者之间应当形成利益共同体,才能顺利推进重整程序。

  • 重整计划草案的制定

重整计划的性质与效力:重整计划是各组债权人,包括出资人分别与债务人经由会议决议方式达成的合意。重整计划源于意思自治,经由法院审查批准而生效,从而赋予其法定约束力和执行力。重整计划的调整和变更亦需尊重意思自治和法定流程,并经法院审查批准。投资者选定。投资者并非必须公开招募,尤其在预重整程序中,可以组织主要债权人与投资者协商,以确定投资者和投资方案,有利于减少债务人的信用贬损,增加投资方案的可行性。投资者的选定是否必须适用“价高者得”选任机制。可以不适用“价高者得”的若干情形:后续运营的考量、债务人营业再生、转股债权人利益。考评委员会的组成。考评委员会的成员尽可能找寻企业重整后的利益相关方,视情况邀请地方政府参与,但由真正的利益相关方主导投资者的选定为宜,管理人视情况参与投资者的选任,法官不宜作为考评委员会成员。重整计划草案的制定包括管理人、债务人制定。债务人继续营业时,若决定由债务人制定重整计划草案,可以预先确定债务人制定的流程。管理人制定时,按投资者商定条件起草,经征求债委会意见,并注意获得投资者及其担保人的确认书。现有框架下的其他模式探索:金融机构债权人委员会制定、投资者制定、债权人参与制定等。重整计划草案的内容。经营方案总体上强调切实可行,可由投资者起草,涉及分期履行时尤需关注。在制定评估报告,确定清偿率时,评估范围、基准日均需要重点考虑。债权清偿方案则需要注意债权的排序、变异和清偿方式。债权清偿顺位的总体结构:超级优先权(享有优先权的购房消费者,其责任财产为债务人全部财产)、特定财产担保的债权(法定优先权;法定担保物权;意定担保物权:抵押、质押、所有权保留、融资租赁、让与担保、保理)、一般财产担保的债权【破产费用、共益债务;职工债权;税收债权;普通债权;劣后债权三项顺位原则(私与公;人身与财产;补偿与惩罚)】、股东权益。重整计划中的价值取向和利益平衡,尊重过往:绝对优先(债权排序);把握当下:平衡各方利益,不损害反对者利益;考察未来:可行性(债务人利益)。

  • 重整计划的表决

多个重整计划草案的竞争评价。内容考察:清偿比例/方式,清偿保障,未来前景等差异。程序上,不建议将不同投资人的重整计划提交债权人会议表决,容易产生僵局。债权人会议表决。分组方法: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增设表决组别,但应将同性质债权放置在同一组。表决权的计算:建议以担保物的价值作为担保债权组表决权确定依据,理由:担保物权人享有的权益,以担保物的交换价值为限,该部分债权归入有财产担保组行使表决权;超出担保物价值所担保的债权若依法可转为普通债权,则应归入普通债权组行使表决权,否则,有违破产法不同性质债权进入不同组表决的规则。特殊事项:表决的撤回、反悔,可将投票视为一种承诺行为,在承诺到达以后则无法撤回。

  • 重整计划的批准

正常批准,《企业破产法》第八十六条、《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17条。强制批准,《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七条、《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18条。正常批准与强制批准的共同界限,程序合法:信息披露(充分、及时)与表决权行使;内容合法:尊重非破产法规范与利益平衡;可行性:经营方案。批准界限之各方利益平衡。担保债权人作为既得利益者适度让利给未来获益者,其应当获得迟延价值补偿方为公允。优先债权人按照债权顺位规则分配。普通债权人则更多面临最佳利益规则、公平对待原则的检视。债务人股东则需考虑绝对优先规则的适用。正常批准:重在违法性阻却事由的审查。强制批准:少数人保护+阻碍禁止(若反对组已被合理保护,反对无效,拟制同意)。强制批准的边界,考虑效率优先兼顾公平:满足清算地板规则、整体利益高于个体利益 、反对者的程序救济(组织听证程序)。

  • 重整计划的执行

重整计划对已申报债权人、未申报债权人均具有约束力,实践中,对未知未申报债权人,存在通过设立基金予以清偿的情况。重整期间新增债权人。包括新融资债权人、继续经营模式下正常交易债权人以及其他新增债权人,绝大多数可以纳入共益债务的范畴,对其权利重整计划不能做出调整,按照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清偿。重整计划如需做出特别安排,则需取得前述债权人的同意。重整计划执行期间新增债权人,原则上重整计划对其不具有约束力。例外情形下, 譬如对重整计划执行期间引进的新融资,之前在重整计划中已经做出特别约定,自应尊重其约定,并承认其拘束力。对债权人的保护与约束。实体上,留债清偿类似银行贷款中的“借新还旧”,债权人与债务人达成新的还款协议,留债清偿实施过程中若发生违约,不视为重整计划执行失败,债权人可通过诉讼或仲裁解决。同时,必须约束债权人违反重整计划擅自行权。程序上,债权人不得另行启动诉讼或仲裁行权,债权人可诉讼类型更多限于债权确认之诉。重整计划变更可更具开放性,投资者可以变更、增加,保障措施、偿债内容(偿债比例、期限)也可以变更,其他如交割条款变更、监管措施调整、债转股或股转债的变更等都应有自治空间。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将发生债务豁免完成、债权人损失确定、重组收益确定、债务人信用复归等系列效果。

来源:微信公众号重庆破产法庭2021年11月3日。

    本站是提供个人知识管理的网络存储空间,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不代表本站观点。请注意甄别内容中的联系方式、诱导购买等信息,谨防诈骗。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一键举报。
    转藏 分享 献花(0

    0条评论

    发表

    请遵守用户 评论公约

    类似文章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