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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个医生和他一个人喝酒”。广东番禺,独...

 hse_hzh 2021-11-07
“6个医生和他一个人喝酒”。广东番禺,独生子邓明不幸醉酒猝死,父母起诉,要求共饮者赔偿68万元。法院:一分钱不用赔。

(案例来源:广州市中院)

@法网人生

邓明是家中的独子,26岁,还没有结婚,远在老家的父母闻说悲痛欲绝,料理完后事,就把和邓明一起喝酒的6个医生告上法院,要求赔偿全部损失的70%,即68万余元。

邓明的父母认为,本案是执业医师组织聚餐,提供了过量白酒,在明知邓明深度醉酒的情况下,吴鹰、彭苏夫妇将其留宿家中而没有通知家属,但没有承担家属或者执业医师相当程度的照顾义务,邓明的死亡与6名医生的行为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

对于一般公众的认识来说,聚餐喝酒造成人员伤亡,参与聚餐的人员都应担责,其实并不尽然,本案经过审理,法院认为,邓明父母的诉求无理,全部予以驳回。

法院认为,亲朋之间宴请、聚餐是正常社交活动,饮酒本身不是侵权行为,作为同饮者,其首要的义务是不恶意劝酒、不灌酒,在出现醉酒时,其他同饮者具有提醒、劝阻、照顾、护送、救助、安置和通知等合理注意义务。

因此,法院认为,要根据本案事实和因果关系,具体分析本案6个医生是否尽到了以上义务,才能确定是否侵权,是否对邓明之死负责任。

第一、请客者是否存在侵权行为?是否尽到了提醒、劝阻义务?

本案中,请客的女主人彭苏与邓明是初中同学,彭苏将购买的新车交给开汽修厂的邓明安装真皮座椅,并在邓明送车来家时安排邓明吃饭,并提供酒水,完全是出于好意,不存在过错。邓明父母主张彭苏夫妇提供两瓶高度白酒存在错误,理由不成立。

第二、是否有恶意劝酒、灌酒等行为?

据在场的其他医生回忆,当晚,包括邓明在内的5个人喝了两瓶白酒,因为开饭的时间已经是晚上9点多,所以一直到过了半夜12点才结束,邓明喝了约3到4杯白酒。

医生们证实,男主人吴鹰和女主人彭苏一直或在厨房忙活,或在招呼大家伙儿,没有喝酒,其他人与邓明不熟,席间没有划拳助兴的行为,也没有劝酒、逼酒等行为,见到邓明已有醉意,便劝邓明不要再喝,之后陆续离开了吴家。

因此,法院认为,6名医生没有对邓明实施超过合理限度的敬酒、劝酒、斗酒行为,当晚公安机关的调查也可以证明,在邓明喝酒过程中,在场人员及时进行了提醒并终止饮酒。因此,在饮酒过程中,6名医生不存在过错。

第三、是否尽到了照顾义务?

邓明醉酒后,因为其住在东莞,离番禺较远,吴鹰、彭苏夫妇决定留宿邓明,以免邓明因醉酒发生损害,并无不当,邓明父母主张吴鹰夫妇将醉酒失去意志的邓明留宿在一个封闭空间存在错误,理由不成立。

邓明醉酒后,吴鹰及其他三名同事将他扶到客房床上休息,并擦拭面部,让他的头偏侧卧,防止缺氧或呕吐物吸入气管,夜间三时许,吴鹰在没有听到邓明的呼噜声时,还前往查看邓明的情况,法院认为,其已经尽到共饮者对普通醉酒者的合理的照顾义务。

第四、是否尽到了救助义务?

证据表明,吴鹰夜间进入邓明房间后,发现他手指及嘴唇紫绀时,马上为他做心肺复苏,且马上拨打120电话,其妻子彭苏也立即通知同饮的医生赶来抢救,法院认为,同饮者已经尽到了救助义务。

第五、是否尽到了安置、通知的义务?

邓明尚未结婚,其开设的汽修厂位于东莞,父母远在老家湖南,因此,当晚作为曾经的初中同学彭苏,立即拨打了120电话和110电话,并通知同饮者前来救治,符合生活常理,其已经尽到了通知的义务。

第六、邓明的死亡原因与同饮者是否具有因果关系?

经过鉴定,邓明体重170斤,患有严重的冠心病和高心病,其死因是醉酒后冠心病合并高心病猝死,邓明父母认为,同饮者均为执业医师,对醉酒的危害和处理比一般人认识深刻,应该承担与其专业认知相匹配的注意义务。

但法院认为,邓明父母尚且不知道邓明患有冠心病和高心病,同饮者对邓明的患病情况不知更属情理之中,6名执业医师在不知邓明患病的情况下,允许邓明喝酒,并将邓明作为普通醉酒者(非冠心病、高心病患者)进行照顾,不存在过错。

法院认为,邓明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忽视自身健康,没有对自身行为进行约束,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健康状况、自身酒量的情况下仍然过量饮酒,其饮酒、醉酒的行为与损害后果的发生之间具有最直接和最主要的因果关系。

邓明放任醉酒后冠心病合并高心病猝死结果的发生,其自身存在重大过错,此后果的发生已经超出了普通共饮者的合理预期范围,让6名医生对该后果承担责任,于法无据,相应法律后果应由邓明自行承担。

法院判决,驳回邓明父母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684元,由邓明父母负担。

本案重点,最后总结:

不劝酒、不斗酒、不灌酒是同饮者的基本义务。

在合理范围内,对同饮醉酒者要尽到提醒、劝阻、照顾、护送、救助、安置和通知等合理注意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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