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社部等部门发布的《意见》中提出:“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的,企业应当依法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不完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但企业对劳动者进行劳动管理(以下简称不完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的,指导企业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协议,合理确定企业与劳动者的权利义务。个人依托平台自主开展经营活动、从事自由职业等,按照民事法律调整双方的权利义务。”
结合上述规定及案例中两审法院的不同观点可以看出,目前法律并未对网络平台用工模式下用工企业与劳动者之间的关系予以明确界定,司法实践中主要是以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中的“三要素”以及裁判尺度的“二维理念”进行判断,具体分析如下:
1.确立劳动关系的“三要素”:第一,确定双方是否符合劳动法规定的主体资格。即用人单位应当符合“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劳动者应当为年满18周岁、尚未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的我国公民,具备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第二,确定双方是否具备从属性,即人格从属性、经济从属性、组织从属性以及纳入劳动法保护的必要性。主要体现在劳动者是否适用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是否服从用人单位的管理和约束,是否由用人单位进行报酬结算,是否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支配关系而非合作关系等方面进行判断。第三,确定双方是否具有业务相关性,分析劳动者提供的劳动属于用人单位经营业务的一部分,还是仅将用人单位作为其提供服务的信息媒介,从而判断双方存在何种关系。
2.裁判尺度的“二维理念”:第一,从保护从业者权益的角度出发,进行实质性审查。主要是基于保护劳动者基本权益的理念,要求裁判的过程中不能仅依据双方签订的合作协议而简单否认劳动关系的存在,应当以确定劳动关系的三要素为基础,对具体情况进行实质审查,确定劳动关系是否存在。第二,从尊重共享经济用工模式的角度出发,灵活把握传统规则。主要是基于鼓励新型互联网平台用工模式的理念,对于传统的法律规则进行灵活运用,认可这种不受劳动相关法律约束的新型用工形态,综合考虑从业者与用工企业之间是否具有紧密的依附性,对于不完全符合确定劳动关系三要素的情形,不能简单认定为劳动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