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依据 近年来渤海水域船舶违规排放水污染物案件屡见不鲜,数量成增长趋势,处罚金额最高达二十万,同时不同程度上对渤海水质造成了不可逆的污染。为了保护海洋环境,避免因船员不了解渤海水域船舶水污染物排放规定造成的违规排放,特为船员朋友们普及渤海水域船舶水污染物的排放标准和处理方法。 根据1958年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关于领海的声明》和199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及毗连区法》规定,渤海水域为我国内水水域,不能按照距岸线距离来判断排放标准,排放标准整体按照距所在位置最近的领海基线3海里以内的排放标准执行。 渤海水域范围示意图 *船舶垃圾 *含油污水 *生活污水 *含有毒液体物质污水 船舶垃圾是指产生于船舶正常运营期间,需要连续或者定期处理的废弃物,包括各种塑料废弃物、食品废弃物、生活废弃物、废弃食用油、操作废弃物、货物残留物、动物尸体、废弃渔具和电子垃圾以及废弃物焚烧炉灰渣等。 除对于货仓、甲板和外表面清洗水,其含有的清洁剂或添加剂不属于危害海洋环境物质的可排入渤海外,其他船舶垃圾禁止向渤海湾水域排放,应在船集中分类存放,到港后交付港口接收设施或由有垃圾接收资质的单位接收,同时开具垃圾接收证明。另外,船舶垃圾在船存放要按垃圾分类要求进行分类存放。 含油污水是指船舶运营中产生的含有原油、燃油、润滑油各其他各种石油产品及其废弃物的污水,包括机器处所油污水和含货油残余物的油污水。 自2018年7月1日起,机器处所含油污水须经船载油污水处理装置处理,且石油类污染物含量不超过15mg/L可在航行中排放或在船收集并排入接收设施;含货油残余物的油污水只能在船收集并排入接收设施。 生活污水是指船舶上主要由人员生活产生的污水,包括: a)任何形式便器的排出物和其他废弃物; b)医务室(药房、病房)的洗手池、洗脸盆,以及这些处所排水孔的排出物; c)装有活的动物处所的排出物; d)混有上述排出物或废弃物的其他污水。 400总吨及以上的船舶,以及400总吨以下且经核定许可载运15人及以上的船舶须利用船载收集装置收集排入接收设施或者利用船载生活污水处理装置处理达到下表的排放限值后在航行中排放。 含有毒液体物质污水是指船舶由于洗舱等活动产生的有毒液体物质的污水。 禁止在渤海湾内排放入海,在船收集并排入港口接收设施或由有接收资质的单位接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七十三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依照本法规定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或者责令采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等措施,并处以罚款;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部门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罚款数额按日连续处罚;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一)向海域排放本法禁止排放的污染物或者其他物质的; (二)不按照本法规定向海洋排放污染物,或者超过标准、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 (三)未取得海洋倾倒许可证,向海洋倾倒废弃物的; (四)因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造成海洋环境污染事故,不立即采取处理措施的。 有前款第(一)、(三)项行为之一的,处三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二)、(四)项行为之一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2021年2月19日,某海事局执法人员在码头对某轮检查时发现该轮生活污水系统由生活区排往舷外的阀处于开启状态,造成了生活污水直接排海,存在“不按照规定向海洋排放污染物,或者超过标准排放污染物”的违法行为,对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处以罚款人民币叁万元的行政处罚。 朋友们: 请定期检查船上防污染设备的运行情况,对防污染设备出水口排出的水是否符合排放要求也要定期检测,发现问题要立即停止排放并及时对设备进行修理维护,避免因设备老化或者养护不到位造成违法事实。 蓝色是海洋的底色, 海洋是人类生存必不可少的条件之一, 非法排放破坏的不止是水, 更是我们赖以生存的自然环境。 以牺牲环境为代价的发展是竭泽而渔, 绿水青山才是金山银山, 让我们共同呵护良好的海洋生态环境, 杜绝非法排放, 保护水资源, 还大海蓝色, 实现人与海洋的和谐共生和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E N D 作者 | 赵浩然 编辑 | 刘兴旺 谭韵璇 审核 | 左永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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