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参保对象 除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应参保人员以外的其他所有城乡居民,均纳入居民医保覆盖范围,不受户口限制。城乡居民不能同时参加职工医保和居民医保,不得重复享受职工医保和居民医保待遇。 二、缴费标准 2020年度城乡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250元。 三、参保缴费时间 城乡居民参保实行年缴费制。集中参保缴费期为每年9月1日至12月31日,享受居民医保待遇时间为次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新生儿在出生90日内(含出生当日)办理居民医保登记缴费手续的,自出生之日起享受居民医保待遇。父母任意一方参加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并按规定缴费的,免缴新生儿当年参保费用。 四、参保方式 1、集中参保缴费:由村(居)委员会在集中参保期内代收代缴,统一登记造册;大中专院校学生由学校统一组织参保缴费。 2、个人参保缴费:持本人社会保障卡(身份证、户口本)或上一年度缴费凭证,到税务部门指定的金融网点缴费。现阶段我市已开通仙桃市邮政储蓄银行、仙桃市农村商业银行、仙桃市农业银行、市工商银行各网点办理参保缴费。 3、登录湖北税务电子税务局网站、湖北税务电子税务局手机APP、自助办税机办理缴费。 4、特殊群体参保缴费。特殊群体包括:特困供养人员(含特困优抚对象)、孤儿、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和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中经核定的特困家庭夫妻及其伤残子女。建档立卡的贫困人口个人缴费由市财政全额资助参保缴费,其他特殊群体采取“先缴后补”方式参保缴费,即个人先缴纳医保费,市民政、卫健、残联、退役军人事务等部门按相关政策予以补助。 五、医疗保险待遇 1、普通门诊统筹待遇: 参保人员在市内二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普通门诊费用,按60%比例支付,每人每次最高支付20元。村(居)卫生室、诊所每人每次最高支付12元。每人每年累计最高支付限额为500元。 2、门诊特殊慢性病待遇: 对参保人员患有的37种门诊特殊慢性病实行限额支付:肺结病、支气管哮喘、退行骨关节病、高血压合并症(合并心脑肾等器官组织损害)、脑梗、帕金森病、慢性阻塞性肺气肿80元/月;慢性肾炎、慢性心功能衰竭三级、帕金森综合症、类风湿关节炎、系统性硬化病、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风湿性心脏病、慢性肺源性心脏病、糖尿病合并症、重性精神病、腰椎间盘疾患、脑出血120元/月;强直性脊柱炎、地中海贫血、再生障碍性贫血、系统性红斑狼疮、慢性重型肝炎、重症肌无力、艾滋病、骨髓增生异常综合症、溶血性贫血200元/月;心脏置换瓣膜(或支架、搭桥、起搏器植入)术后、脑瘫、癌症、白血病、颅内占位性病变、慢性骨髓炎、肝硬化、慢性肾功能衰竭氮质血症期260元/月;器官移植抗排2000元/月。 申报门诊特殊慢性病的居民,持二级(含)以上医疗机构近两年的全套住院病历(含各种检查报告单、手术记录、出院小结、病案首页等)、社会保障卡(或身份证)资料到镇办医疗保险服务中心申请,经专家委员会评审通过后可享受待遇。 3、住院医疗费用报销待遇: (1)起付标准。本市内一级、二级、三级医疗机构住院起付标准分别为200元、500元、800元,转市外医疗机构住院起付标准为1200元,一个保险年度内两次及以上住院的,起付标准减半。恶性肿瘤及透析年内只设一次起付标准。 (2)药品及诊疗项目。甲类药(含目录内的中药饮片)、甲类诊疗费,在本市一级、二级、三级、转市外医院住院的,分别按90%、75%、70%、60%的比例支付;乙类药、乙类诊疗费支付比例分别在上述支付比例的基础上相应下降5个百分点。 (3)医用材料费。体内置放国产材料的,按50%的比例支付,体内置放进口材料的,按30%的比例支付。医保基金未支付部分的50%不计入按政策自付年度累计范围。使用非体内置放材料费比照乙类诊疗费按规定支付,非体内置放材料的单价限额为1万元,超额费用由个人承担,且不计入按政策自付年度累计范围。 4、参保居民政策范围内个人年度累计自付费用1.2万元—3万元(含3万元)的部分,支付比例为60%;3—10万元的(含10万元)的部分,支付比例为70%;10万元以上的部分,支付比例为80%。 5、参保人员受到无第三方承担责任的意外伤害的,其医疗费用纳入统筹基金支付范围,每人每年累计最高支付限额为1.2万元。 6、参保人员符合国家生育政策分娩的,其住院分娩发生的医疗费用每例按500元标准支付。 7、儿童先天性心脏病、终末期肾病(透析)、重性精神病、耐多药肺结核、艾滋病机会性感染、血友病、唇腭裂、儿童苯丙酮尿症和尿道下裂等9种重大疾病,由患者申报并经市医保局核准后,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报销比例不低于70%。终末期肾病(透析)、血友病、癌症(放化疗)门诊治疗费用参照住院标准予以报销,在此期间不享受同类病种门诊慢性病待遇。 六、费用报销程序及注意事项 1、参保人员在市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入院时须持社会保障卡(或身份证)办理住院登记,出院时直接结算医疗费用。 2、参保人员因病需转市外住院的,持社会保障卡(或身份证)、诊断证明、检查资料到市第一人民医院、市中医院等医共体成员单位办理转诊手续。急、危、重病人可先转院,应在住院当日起3个工作日内办理转诊手续。 3、参保人员转市外联网结算定点医院住院的,直接在医院办理医疗费用结算手续;在市外住院回本市报销的,持住院费用发票、费用清单、出院小结、住院病历、社保卡(银行卡)等资料原件,最迟于次年3月底前到市医保局报销医疗费用。 4、参保人员有下列情况的,住院医疗费用支付比例相应下降:(1)不按转诊规定,自行要求办理转外住院的;超过3个工作日,在住院期间补办转院手续的;转诊到市外非定点医院住院的;在异地联网结算定点医院住院,自行要求回市医保局结算的;住院医疗费用支付比例下降10个百分点。(2)不办理转诊手续或出院后办理的,住院医疗费用支付比例下降20个百分点。 医疗保障局政策咨询电话:0728-3263632 仙桃市医共体成员单位异地转诊信息一览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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