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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安法:按日罚款

 安全设施设计 2021-11-21

《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二条是完全新增的一个条款。

尽管这一次《安全生产法》的修订加大了处罚的力度,然而还存在一种可能,对某些单位来说罚款还不够重,还不能引起重视。

即使按照《安全生产法》的条文进行罚款,仍然不能够引起足够的重视,拒不改正,就必须进一步加大罚款力度,从经济角度措施生产经营单位改正违法行为。

这种力度就是按日进行罚款连续累加。

比如说按照相关条款,需要罚10万,对于一个单位来说10万可能不算什么,如果按日连续处罚,30天就是300万,100天就是1000万,一直到整改了为止。

可以这样说,这样的罚款力度什么单位都承受不起。

一旦动用这一条,《安全生产法》就不再是纸老虎,而是真老虎,可以确保违法行为能够真正得到纠正。

按日连续罚款方式确实比较严厉,因此在条款规定中也为了防止滥用设定了使用的条件:必须是责令整改、罚款处罚和拒不改正三个条件都具备。

按日罚款制度的目的本身不是为了罚款,而是为了迫使生产经营单位尽早改正违法行为、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而施加的经济惩戒。

这也是借鉴和参考的环保等领域的做法,希望通过提高企业的违法成本,打击“屡禁不止、屡罚不改”的违法行为。

第一百一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被责令改正且受到罚款处罚,拒不改正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自作出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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