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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审法律文书

 昵称51500806 2021-1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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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ata-case=\'323586f1911949d19e68d2ac2fd686ee,f3e89463c3fe403baf9c8087c42d52a2\'\u003E相关案件\u003C\u002Fa\u003E原告*****诉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应诉通知书复印件1份(落款时间是2019年1月9日),拟证明:法院打印应诉手续之前,案涉车辆已经办理了抵顶变更登记,不存在转移财产的可能。','title':'原告举证'},{'text':'原告*****对第三人*****所提供证据的质证意见:\n第一组证据:对该组证据的真实性没有异议,对要证明的问题有异议,因为该证据与本案无关联性。\n第二组证据:对该组证据的真实性没有异议,对要证明的问题有异议。车辆的变更登记信息不能证实第三人所要证明的问题。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是车辆过户的必经程序,与是否恶意转移无联系。\n第三、四组证据:对该两组证据的真实性没有异议,对要证明的问题有异议。1.是资金虚假转让的数字游戏,本案相关人员都参与了转账,钱最终还是回到了*****所控制的家人手里。2.该证据反而证明了*****与*****之间没有发生车辆顶账的行为。\n第五组证据:对该证据的真实性没有异议,对要证明的问题有异议。原告起诉的时间是2019年1月3日,根据常识,被告应该在收到传票之前就应该得知原告已将其诉至法院的事实,他的第一反应是先将车辆转走,被告存在虚假转移。\n被告*****对第三人*****所提供的第一至五组证据均认可。\n本院对原告*****、第三人*****所提供证据的认证意见:\n原告*****所提供的第二、三组证据经被告*****、第三人*****质证对真实性均认可,本院对其真实性予以采信;原告*****提供的第一组证据经第三人*****质证对其真实性不认可,该证据是原告方依据本院出具的律师调查令所调取,加盖有伊金霍洛旗瑞祥龙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的公章,且被告*****对该证据的真实性认可,故本院对其真实性予以采信;第三人*****提供的五组证据经原告*****、被告*****质证对其真实性均认可,故本院对该五组证据的真实性予以采信。','title':'第三人述称'},{'text':'经审理查明,被告*****与原告*****系连襟,其二人的妻子是亲姐妹;被告刘萍与第三人*****系亲兄妹关系,其二人的父亲是刘某3。\n另查明,原告*****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9年1月3日立案,被告*****于2019年1月13日领取应诉材料,本院于2019年3月26日作出\u003Ca data-case=\'323586f1911949d19e68d2ac2fd686ee,f3e89463c3fe403baf9c8087c42d52a2\'\u003E相关案件\u003C\u002Fa\u003E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向*****返还借款本金91万元,支付利息63.72万元,本息合计154.72万元,该案已进入执行程序。\n又查明,被告*****因做生意所需于2018年2月5日购买了牌号为×××号雷克萨斯牌轿车(车辆识别代码:JTJHYOOW974001400,发动机号码:3UR3010306),购买价款约53万元,该车没有办理按揭贷款。2019年1月8日,被告刘萍将该车过户登记至第三人*****名下,车辆管理所一并将牌号由×××变更为×××。2019年7月15日第三人*****将牌号为×××雷克萨斯牌轿车过户登记至案外人高某2下,车辆管理所一并将牌号由K3057R变更为×××。\n再查明,被告*****与其妻子崔桂梅居住于××旗,并购买了该小区的北041号车位。该小区的物业服务单位是伊金霍洛旗瑞祥龙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被告*****与其妻子崔桂梅在瑞祥龙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的车辆备案信息为:“北041号,车号:×××”,后又将备注信息变更为:“车位北041,车号:×××,时间:2019年1月19日到2022年1月21日”。\n还查明,案外人刘某3(系被告*****父亲)于2018年3月4日向被告*****转账30万元。第三人*****于2019年7月15日将案涉车辆过户至第三人高某2下,第三人高某1于2019年7月21日向第三人*****转账40万元,第三人*****于2019年7月21日当日又将该40万元转账给其父亲刘某3。','title':'案件事实'},{'text':'本院认为,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根据原告*****的诉讼主张及被告*****、第三人*****的答辩意见,本案的争议焦点是:被告*****是否将案涉车辆无偿转让或以不合理的低价转让于第三人*****,被告*****与第三人*****之间的车辆买卖交易能否被撤销。关于争议焦点,首先,被告*****在庭审中陈述其妹妹*****从2014年工作起至2019年12月7日结婚前一直与其生活,*****平时拿回来的钱在*****周转不开就花了,但对具体借款时间及用途已记不清,也没有出具过借条,共计向*****借款105000元,已偿还5000元,尚欠10万元。但被告*****在电话录音中陈述车辆出售价款偿还了下欠其父亲刘某3债务,未曾提及下欠其妹妹*****的借款。第三人*****提供的其父亲刘某3曾于2018年3月4日向被告*****转账30万元,但该30万元亦未出具借款凭证,且被告*****于2018年2月5日全款购买价值约53万元的雷克萨斯轿车,紧接着于2018年3月4日向其父亲借款30万元的行为与常理不符,进一步证实其所述的因经营不善陆续向其妹妹在2014年至2019年期间借款105000元的陈述并不属实。其次,被告*****称其于2018年1月13日本人签收的*****起诉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传票,其于2019年1月8日将该车过户登记至第三人*****名下,不属于转移财产。经本院查证,*****起诉*****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于2018年1月3日立案,按照常理,本院通知被告*****领取应诉材料的时间应该在立案后(2019年1月3日)至被告*****领取应诉材料前(2019年1月13日)。再次,被告*****在庭审中及原告*****提供的电话录音中均陈述将案涉车辆过户至其妹妹*****名下是因为其在外面有很多债务。被告*****在将案涉车辆过户在其妹妹*****名下(牌号为×××)系被告*****本人所为,被告*****本人之后又找到案外人高某1将车过户(牌号为×××)至高某2下,但案涉车辆经过两次过户后被告*****在其所居住的物业公司登记的其所有的车位上所停放车辆的牌号由×××变更为×××,且其于2018年7月15日先将案涉车辆过户后再由案外人高某1于2018年7月21日支付购车款的行为亦与常理不符。最后,被告*****与第三人*****系亲兄妹关系,债权人刘某3系其二人的父亲,其三人之间是否存在真实有效的债权债务关系未提供证据予以证实,且被告*****与第三人*****一致认可下欠*****10万元,但*****在收到高某1转账40万元的当日一并该款全额转账给其父亲的行为亦与常理不符。综上所述,被告*****将案涉车辆过户给其妹妹*****系因被告*****在外有很多债务(包括本案债务),且其二人之间的交易不符合正常交易的特点,其二人在主观上存在恶意。被告*****的车辆转让行为导致其财产减少,清偿债务能力降低,直接造成原告*****的债权无法实现这一实际损害后果,故本院对原告*****请求撤销被告*****与第三人*****之间转让雷克萨斯轿车(车辆识别代码:JTJHYOOW974001440)的行为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title':'法院观点'},{'text':'撤销被告*****与第三人*****之间于2019年1月8日转让雷克萨斯牌轿车(车辆识别代码:JTJHYOOW974001440,发动机号码:3UR3010306)的行为。\n案件受理费5800元,由被告*****负担。\n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title':'案件结果'},{'text':'法条链接:\n《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四条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n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n《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五条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提起撤销权诉讼,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放弃债权或转让财产的行为,人民法院应当就债权人主张的部分进行审理,依法撤销的,该行为自始无效。\n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债权人以同一债务人为被告,就同一标的提起撤销权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合并审理。\n《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n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title':'提及的相关法律法规内容'}],'lawList':[],'casetype':'民事案件','sourceName':'中国裁判文书网','monitorStatus':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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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审法律文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正文
原告观点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撤销被告*****与第三人*****之间的雷克萨斯轿车(车辆识别代码:JTJHYOOW974001440)的车辆买卖交易;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3年10月11日,被告*****向原告*****借款125万元,并签订借款合同,被告*****未按借款合同向原告偿还借款后原告将*****起诉至法院,伊旗法院于2019年3月26日作出相关案件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本息合计1547200元及截至借款实际给付之日的利息。2019年3月6日,即原告*****与被告*****之间的民间借贷案件开庭当日,原告*****发现被告*****将自己所有的牌号为×××的雷克萨斯轿车过户给其亲妹妹*****名下(过户后车牌号为×××)。2019年9月19日,原、被告之间的执行异议案件开庭时被告刘萍与其妻子崔桂梅驾驶着牌号为×××雷克萨斯轿车(车辆识别代码:JTJHYOOW974001440),被告*****称其将案涉车辆卖给了其同学高某1。至今,被告*****一直使用着该辆轿车,且2019年该车的检测仍是由被告*****办理。综上,被告*****恶意逃避债务将车辆过户至其亲妹妹名下,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现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被告观点

被告*****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1.借款发生在2010年,是2013年经过调解以后形成的借款协议。2.其在2019年1月13日收到原告起诉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应诉通知书等手续,但是案涉车辆过户是在2019年1月8日。案涉车辆过户原因是由于其在外有很多债务。*****曾陆续向妹妹*****借款10.5万元,后来给偿还了5000元,整欠10万元。后于2018年3月4日向其父亲刘某3借款30万元,一直未偿还。由于本人经济能力有限,所以将案涉车辆过户至其妹妹*****名下,并出卖案涉车辆以偿还以上该二人借款。2019年7月15日,其妹妹*****又将案涉车辆以40万元的价格卖给高某1,高某1是*****本人给中间联系的,妹妹*****不认识高某1。后高某1通过银行转账支付车辆价款,由其妹妹*****将车交付高某1。

第三人*****辩称,一、答辩人*****与被告*****系亲兄妹关系,但不存在原告在诉状中所述的恶意串通隐瞒事实真相的行为。*****在经营过程中缺乏资金,答辩人当时还未婚,做会记的收入水平还很好,就陆续将钱借给哥哥*****用于周转,前后共有10万多元。*****在2018年3月4日因周转困难向父亲刘某3借款30万元。2019年1月,*****说答辩人和父亲的钱应先偿还,经营困难时还可帮助,就于2019年1月8日将自己的车辆过户到答辩人名下,用于偿还答辩人与刘某3的借款。因向答辩人借的钱是答辩人多次以几千、1万或2万给的,共有105000元,因双方是亲人,就口头说按10万计算,加上父亲刘某3的30万元借款共计40万元。*****与答辩人*****、父亲刘某3之间存在着真实的借贷关系,并非原告方所述的恶意串通隐瞒真相的行为。二、本案原告起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是2019年1月13日收到起诉材料的,该案的受理案件通知书记载的是2019年1月9日,案涉车辆抵顶给答辩人*****、父亲刘某3并变更登记的时间为2019年1月8日,车辆抵顶及过户时间均早于原告起诉*****民间借贷案件的时间,不存在转移财产的行为。三、涉案车辆抵顶偿还债务后,因答辩人与父亲开不起这样的车,费用太高,当时车还是*****开,一并委托*****将车出售。2019年7月15日,答辩人与父亲刘某3通过*****将车辆出售给了案外人高某1,并办理了车辆过户登记,而2019年7月21日,高某1也将车辆出售款40万元打在了答辩人的账户中。综上所述,*****将车辆抵顶给答辩人*****与刘某3用于偿还债务的行为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之后*****与案外人高某1达成了车辆买卖协议并已履行完毕。原告的起诉不具有法定的撤销事由,其请求会损害善意第三人,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告举证

原告*****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供如下证据:

第一组证据:伊旗瑞祥龙物业服务公司出具的民事诉讼律师调查令回执原件1份(1页),拟证明:1.案涉车辆依然归被告*****使用,车辆也放在被告*****所居住小区的车位上,车辆没有实际转移,其车辆过户的行为是一个逃避债务的行为。2.被告*****在其小区物业登记的车辆信息中载明,车辆停放时间为2019年1月19日到2022年1月21日,其所停放的车辆牌号为×××,而该牌号是办理过户变更登记手续后由高某1对车辆所有期间的牌号,即案涉车辆一直没有实际转移。

第二组证据:原告*****和被告*****于2019年12月14日的录音光盘1份(播放1小时27分至1小时35分期间的录音内容),拟证明:被告*****把案涉车辆过户给第三人*****的原因是:被告*****等12人给张义胜担保5000多万元的贷款,张义胜违约后被告*****怕法院执行案涉车辆,所以将车过户至*****名下。被告所述的给高某1顶账,剩下的40多万给其父亲还钱与其所述的还欠高某1十几万元也存在矛盾。综上,被告*****在庭审中所述及在录音中所述不一致。

第三组证据:原告*****和被告*****于2019年12月14日的视频光盘1份(播放14分至17分,与证据二系同一份光盘存储),拟证明:原告知道被告*****一直在使用所谓的已经卖了的车,所以与被告*****对质,*****陈述其与高某1是好朋友好兄弟,车辆可以借着开,通过以上陈述能够说明*****未实际将车辆转移。

被告*****对原告*****所提供证据的质证意见:

第一组证据:对该组证据的真实性认可,原告提供的证据所记载的房屋号及车位号属实,车牌号×××是在其妹妹卖给高某1后的,其向高某1借的该车开了一段时间。至于车辆在车位停放的时间,其未向物业公司签订任何的合同。该车位是买房时一次性购买的,其他的不清楚。

第二组证据:对该组证据的真实性认可。当时是其邀请与原告共同的亲戚商量原、被告之间的经济纠纷,当时为了达成共识,被告的话语比较委婉,且当天被告本人喝过酒,语言逻辑不清楚。但该车确实卖给高某1了,被告也确实借的开过,一切以事实为准。

第三组证据:对该组证据的真实性认可,对证明的问题不认可。*****出卖了该涉案车辆,高某1已将车辆价款40万元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给付,后来被告*****借开与车辆交易无关。现车辆早已交付高某1。

第三人*****对原告*****所提供证据的质证意见:

第一组证据:对该组证据的真实性及要证明的问题不认可。该证据中显示高某1登记的车辆从2019年1月19日至2022年1月20日该涉案车辆停在*****的车位上与事实不符。2019年1与8日至2019年7月14日该车辆的登记人是*****,车牌号为×××,2019年7月15日后,该车辆的登记牌号为×××,物业公司不可能在车辆未变更登记之前就知道该车辆的后续登记的牌号是什么。

第二组证据:对该组证据的真实性认可,对要证明的问题不认可。1.该录音中可明确双方是为调解而进行的承诺、承认,不能作为证据使用;2.该录音证明*****明确告知原告*****车辆变更登记是为了偿还第三人*****和其父亲刘某3的债务;3.原告也认可案涉车辆变更是在*****为他人担保巨额债务的情况下,用案涉车辆偿还亲人的债务而进行的变更登记。与原告的民间借贷转移资产没有任何关联性。

第三组证据:对该组证据的真实性认可,对要证明的问题不认可。该播放视频仅是其中的一段,应结合前后的整体来进行综合认定,且是被告*****与原告的妻子在沟通的过程中为达成双方的协议进行的示好。

第三人*****向本院提供如下证据:

第一组证据:2018年3月4日农业银行的业务凭证回单复印件1份(1页),拟证明:2018年3月4日被告*****向其父亲刘某3借款30万元的事实。

第二组证据:涉案车辆的变更登记信息复印件1张、2019年7月15日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复印件1张,拟证明:1.2019年1月8日,因*****欠第三人*****借款10万元,欠父亲刘某3借款30万元,双方约定,用*****的车辆抵顶偿还。2.2019年7月15日,*****将该涉案车辆出售给案外人高某1,并进行了变更登记。

第三组证据:2019年7月21日中国工商银行的回单复印件1张,拟证明高某1将案涉车款40万元通过银行打给了第三人*****。

第四组证据:农业银行交易明细清单复印件1张,拟证明:第三人*****收到涉案车辆出售款40万元后,于2019年7月22日将该40万元款全部打给父亲刘某3。

第五组证据:相关案件原告*****诉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应诉通知书复印件1份(落款时间是2019年1月9日),拟证明:法院打印应诉手续之前,案涉车辆已经办理了抵顶变更登记,不存在转移财产的可能。

第三人述称

原告*****对第三人*****所提供证据的质证意见:

第一组证据:对该组证据的真实性没有异议,对要证明的问题有异议,因为该证据与本案无关联性。

第二组证据:对该组证据的真实性没有异议,对要证明的问题有异议。车辆的变更登记信息不能证实第三人所要证明的问题。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是车辆过户的必经程序,与是否恶意转移无联系。

第三、四组证据:对该两组证据的真实性没有异议,对要证明的问题有异议。1.是资金虚假转让的数字游戏,本案相关人员都参与了转账,钱最终还是回到了*****所控制的家人手里。2.该证据反而证明了*****与*****之间没有发生车辆顶账的行为。

第五组证据:对该证据的真实性没有异议,对要证明的问题有异议。原告起诉的时间是2019年1月3日,根据常识,被告应该在收到传票之前就应该得知原告已将其诉至法院的事实,他的第一反应是先将车辆转走,被告存在虚假转移。

被告*****对第三人*****所提供的第一至五组证据均认可。

本院对原告*****、第三人*****所提供证据的认证意见:

原告*****所提供的第二、三组证据经被告*****、第三人*****质证对真实性均认可,本院对其真实性予以采信;原告*****提供的第一组证据经第三人*****质证对其真实性不认可,该证据是原告方依据本院出具的律师调查令所调取,加盖有伊金霍洛旗瑞祥龙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的公章,且被告*****对该证据的真实性认可,故本院对其真实性予以采信;第三人*****提供的五组证据经原告*****、被告*****质证对其真实性均认可,故本院对该五组证据的真实性予以采信。

案件事实

经审理查明,被告*****与原告*****系连襟,其二人的妻子是亲姐妹;被告刘萍与第三人*****系亲兄妹关系,其二人的父亲是刘某3。

另查明,原告*****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9年1月3日立案,被告*****于2019年1月13日领取应诉材料,本院于2019年3月26日作出相关案件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向*****返还借款本金91万元,支付利息63.72万元,本息合计154.72万元,该案已进入执行程序。

又查明,被告*****因做生意所需于2018年2月5日购买了牌号为×××号雷克萨斯牌轿车(车辆识别代码:JTJHYOOW974001400,发动机号码:3UR3010306),购买价款约53万元,该车没有办理按揭贷款。2019年1月8日,被告刘萍将该车过户登记至第三人*****名下,车辆管理所一并将牌号由×××变更为×××。2019年7月15日第三人*****将牌号为×××雷克萨斯牌轿车过户登记至案外人高某2下,车辆管理所一并将牌号由K3057R变更为×××。

再查明,被告*****与其妻子崔桂梅居住于××旗,并购买了该小区的北041号车位。该小区的物业服务单位是伊金霍洛旗瑞祥龙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被告*****与其妻子崔桂梅在瑞祥龙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的车辆备案信息为:“北041号,车号:×××”,后又将备注信息变更为:“车位北041,车号:×××,时间:2019年1月19日到2022年1月21日”。

还查明,案外人刘某3(系被告*****父亲)于2018年3月4日向被告*****转账30万元。第三人*****于2019年7月15日将案涉车辆过户至第三人高某2下,第三人高某1于2019年7月21日向第三人*****转账40万元,第三人*****于2019年7月21日当日又将该40万元转账给其父亲刘某3。

法院观点

本院认为,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根据原告*****的诉讼主张及被告*****、第三人*****的答辩意见,本案的争议焦点是:被告*****是否将案涉车辆无偿转让或以不合理的低价转让于第三人*****,被告*****与第三人*****之间的车辆买卖交易能否被撤销。关于争议焦点,首先,被告*****在庭审中陈述其妹妹*****从2014年工作起至2019年12月7日结婚前一直与其生活,*****平时拿回来的钱在*****周转不开就花了,但对具体借款时间及用途已记不清,也没有出具过借条,共计向*****借款105000元,已偿还5000元,尚欠10万元。但被告*****在电话录音中陈述车辆出售价款偿还了下欠其父亲刘某3债务,未曾提及下欠其妹妹*****的借款。第三人*****提供的其父亲刘某3曾于2018年3月4日向被告*****转账30万元,但该30万元亦未出具借款凭证,且被告*****于2018年2月5日全款购买价值约53万元的雷克萨斯轿车,紧接着于2018年3月4日向其父亲借款30万元的行为与常理不符,进一步证实其所述的因经营不善陆续向其妹妹在2014年至2019年期间借款105000元的陈述并不属实。其次,被告*****称其于2018年1月13日本人签收的*****起诉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传票,其于2019年1月8日将该车过户登记至第三人*****名下,不属于转移财产。经本院查证,*****起诉*****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于2018年1月3日立案,按照常理,本院通知被告*****领取应诉材料的时间应该在立案后(2019年1月3日)至被告*****领取应诉材料前(2019年1月13日)。再次,被告*****在庭审中及原告*****提供的电话录音中均陈述将案涉车辆过户至其妹妹*****名下是因为其在外面有很多债务。被告*****在将案涉车辆过户在其妹妹*****名下(牌号为×××)系被告*****本人所为,被告*****本人之后又找到案外人高某1将车过户(牌号为×××)至高某2下,但案涉车辆经过两次过户后被告*****在其所居住的物业公司登记的其所有的车位上所停放车辆的牌号由×××变更为×××,且其于2018年7月15日先将案涉车辆过户后再由案外人高某1于2018年7月21日支付购车款的行为亦与常理不符。最后,被告*****与第三人*****系亲兄妹关系,债权人刘某3系其二人的父亲,其三人之间是否存在真实有效的债权债务关系未提供证据予以证实,且被告*****与第三人*****一致认可下欠*****10万元,但*****在收到高某1转账40万元的当日一并该款全额转账给其父亲的行为亦与常理不符。综上所述,被告*****将案涉车辆过户给其妹妹*****系因被告*****在外有很多债务(包括本案债务),且其二人之间的交易不符合正常交易的特点,其二人在主观上存在恶意。被告*****的车辆转让行为导致其财产减少,清偿债务能力降低,直接造成原告*****的债权无法实现这一实际损害后果,故本院对原告*****请求撤销被告*****与第三人*****之间转让雷克萨斯轿车(车辆识别代码:JTJHYOOW974001440)的行为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案件结果

撤销被告*****与第三人*****之间于2019年1月8日转让雷克萨斯牌轿车(车辆识别代码:JTJHYOOW974001440,发动机号码:3UR3010306)的行为。

案件受理费58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提及的相关法律法规内容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四条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五条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提起撤销权诉讼,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放弃债权或转让财产的行为,人民法院应当就债权人主张的部分进行审理,依法撤销的,该行为自始无效。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债权人以同一债务人为被告,就同一标的提起撤销权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合并审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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