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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讲座】刑法中的因果关系复杂在哪里:文字加语音

 李煜律师 2021-11-25

因果关系属于刑法的客观方面,在“三阶层”理论里属于该当性的构成要件符合性的一个方面。前面我们讲了刑法中的行为。行为会产生一定的结果,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关系就是我们讲的因果关系。因果关系有什么重要的意义呢?我们认为,因果关系是认定故意犯罪的一个原则。认定故意犯罪是构成既遂还是未遂,必须要以行为与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为基础,因果关系是研究的一个原则性的问题。在过失犯罪中也要研究有没有因果关系,如果没有因果关系的话,结果不可归责于行为,就不能认定构成过失犯罪。在结果加重犯里,对于加重结果至少要存在故意,也就是预见可能性。这些行为中都需要研究因果关系,所以因果关系是刑法中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第二点,一般我们研究因果关系都是从“条件说”入手的。所谓的“条件说”是指没有这种行为便不会发生这种结果,这是按顺序的一种推类,也称为“假定性排除法”。如果没有A行为,就不会发生B结果,条件关系并不是说只要存在A行为就必然会有B结果这种充分关系,而是说没有A行为就不会有B结果。所以条件关系是刑法中判断因果关系前提性的问题,就是第一步的排除规则,它并不是说只要满足条件关系就可以认定因果性。客观来讲,条件关系是认定行为与结果的一种客观的事实状态。结果能否归责于行为人必须还有第二位的价值顺序,所以我们应该明确的是条件公式只是判断因果关系的第一个步骤。在这里有很多学说我们就不一一评说了,这些学说包括合规则理论、择一的因果关系、竞合的因果关系,在教科书或者司法考试的复习中都会有涉及。因为这些理论使得因果关系比较复杂,我们在这里只是想给大家一个明确的能够在实务中适用的一种方法,所以我不对这些学说进行展开。

条件说只是判断因果关系第一位的因素,满足条件说“没有A行为就不会有B结果”的因素之后就产生第二位的问题。一般认为,行为只与行为当时所存在的情况作为综合判断的资料和基础,判断结果的发生要基于一般人所预见的可能性,但是此处的一般人是否存在一定的标准还有问题,即便将行为时所存在的所有情况,包括主观和客观,时点等都考虑之后,也会因为“一般人”的标准不明确而产生问题。比如被害人有特殊体质,肝大,一般人都无法预见,但被告人是治疗肝病的专家,他知道被害人有特殊体质,这里也不能排除因果关系。所以以一般人的标准来讲也是不准确的。因果关系判断的第二位因素也存在很多学说,有相当因果关系说,德国法上的客观归责理论,不一而说,这里我们也不做评价。每一种学说里又有客观说、主观说、折中说等等,评价之后都有自己的缺陷,也都有自己的优势,所以我们无法清楚的表明哪种学说是包治百病的,它们都达不到这种效果。一般来说,在危险或者后果发生之时,经验上属于特别罕见的情况时,就应该切断这种因果关系。这种行为出现以后,一般人无法预见,而且被告人本人也无法预见,这样的话就应该否认因果关系。这种思想基本来源于刑法上的报应思想,把因果关系限制在比较合理的范围之内。这时还要考虑行为对结果的贡献度,这也涉及到基础因素的问题,这是我们讲的第三个问题,关于第二步判断的因素。

第四个问题,我们讲一下实践中出现的常见情形判断的问题。比如刚才说的第一种,被害人特殊体质的问题。被害人肝大,普通情形下一拳不会造成其死亡,但是因为他肝大正好一拳打在胸口上造成其死亡,或者说有心脏病,造成心肌梗塞而死亡。一般来讲,抢劫之后被害人因心肌梗塞死亡,会不会造成抢劫加重结果。被害人特殊体质目前在司法实践中一般被认定为存在因果关系。第二种是其他行为的介入问题,此又分为被害人的介入、被告人的介入以及第三方的介入问题,这也是比较复杂的。如果被告人介入,但被害人本人行为对结果影响较大,这里可以否认因果关系。举例来说,甲准备将乙勒死,自以为勒死后将乙遗弃在沙滩上,但是乙没有被勒死,是因为吸入砂砾而窒息死亡。这种情形下,甲虽杀死乙属于未遂,但死亡的结果发生了变化,所以肯定其因果关系。第三人介入的情形:甲将被害人勒死,自以为勒死后离开,此时与被害人有仇的丙路经此地,将被害人扔进水中,被害人溺水死亡。甲将被害人勒晕,致使被害人陷入不能行动的状态,为后来的丙提供了方便,这种情况下可以认定甲和丙构成被害人死亡的共同原因,这个共同原因可以认定因果关系。以上所讲的行为介入问题,考虑的是介入行为的作用力大小。举例来说,一个人交通肇事将人撞倒在路上,但是没有撞死,被抬上救护车因救护车发生车祸而使被害人死亡,或者救护车将人拉到医院因为医疗事故而使被害人死亡,这时就会否定其因果关系。

个人意见,我觉得这些情形都不能一概而论,各种学说都有自己的优势和弊端,他们不能独自解决所有的问题。遇到不同的案件要分不同的情况以及根据行为人的不同行为去判断,没有包治一切因果关系的灵丹妙药,所以要根据具体案件进行具体分析。在理论上和实务上对同一案件可能有不同的结论,这也反映了这个问题的争议性。但不管怎么样,对因果关系的判断是行为人罪责大小以及刑罚大小重要的依据,所以在这个问题上我们需要参照各种不同的学说以及判例的不同做法来正确的认定因果关系。不管是日本还是德国的理论,在处理因果关系问题上都有各自的优势,在碰到不同的案件时,我们可以引用不同的理论进行论证结论合理性的有力的主张。当然我们也不能受制于一些理论,因为他们在处理因果关系上有自己的缺陷。因此立足实务,我们将理论作为参照依据,同时要重视介入因素,以切断客观的情况,准确的去分析。今天的讲座不可能对因果关系给出一个明确的解答,我们实际的作用是提示大家对因果关系的重视,以正确的对被告人定罪处罚。

今天就讲到这里,感谢大家收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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