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女子为抵债以身相许老男人 闪离后债务一笔勾销?

 个案说法 2021-11-25

张佳佳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

婚姻家事律师

ACT心理咨询师、

6年北京法院工作经历、1000+案件实操经验

案情



张某与李某原系男女朋友关系。2019年7月10日,李某因生意周转等原因向张某借款45000元,张某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分四次将钱转给对方。
 
随后半年时间里,李某陆续向张某转账偿还部分款项。2020年4月19日,双方结算后在微信上以文字形式确认:“今借到张某人民币35000元整用于生意周转,2020年7月15日前归还1.5万元,剩余2万元于2020年10月31日前归还完”。
 
然而借款到期后,李某并未按照约定偿还借款,甚至玩起了“失踪”。张某联系不上对方,无奈诉至法院。
 
该案初看事实简单、证据充分,但承办法官在开庭前发现,原告张某提供的被告微信名为“李某某”,与被告“李某”矛盾,经核实户籍信息李某也并无曾用名。
 
这个“李某某”真的是“李某”吗?怎么确定双方的借贷关系呢?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法官要求原告张某提供更进一步的证据证明原、被告即为案涉两个微信号的持有人。
 
来源:综合湘潭法院、湖南高院、长兴法院、浙江高院相关信息


采访对话



方弘:从这个案件当中,明显可以看出,刘莉其实就是为了钱才和陈西结婚,现在婚也结了这钱作为陈西来说还能要得回来吗?
 
张佳佳律师:很多人觉得“我结了婚,可能他给我的钱就是我自己的了,我就不用还了”。其实不是这样的,从风俗习惯来说,结婚可能会有彩礼,如果结了婚,又共同生活了,彩礼就要不回来。但是除此之外,其他的一些资金往来还是有要回来的可能性的。比如这个案子里边它不是彩礼,而且又不符合我们国家的法律规定,《民法典》明确规定了,禁止通过结婚索取财物。
 
通过结婚来谋取个人私利的情况,是法律不鼓励的。因为,两个人的身份是从朋友到恋人,然后又到夫妻,中间经历了一个过程,金钱往来的性质也根据他们的身份不一样而有所区分。比如朋友之间金钱往来就是正常的债务了,那恋人之间可能会涉及到赠与,夫妻之间的金钱往来有可能也会被认定为赠与,或者直接是夫妻共同财产的处分。
 
所以,对于他们之间的这几笔债务,还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方弘:陈西一共分三次转款给刘莉,三笔款我们一笔一笔来分析。比如说在婚前,陈西向刘莉转款51,000元,刘莉当时还出了一个借条,但是婚后陈西为了表达自己的诚意,就把这个欠条还给了刘莉。这笔款现在陈西手里是没有借条了,他能够要得回来吗?
 
张佳佳律师:很多人觉得存在债权债务的情况下,可以要回来,但是又担心没有借条还能不能要回来,其实也不用担心。因为两个人之间的这51,000元其实就是婚前债务,婚前债务不会因为婚姻关系成立了,就自然的灭失,所以理论上还是可以要回来的。
 
从这两个人之间的具体情况分析,婚后陈西把借条给了刘莉,其实他是表达一种爱意,是附条件的撤销债务,其实和赠与是没有区别的,这个条件就是你要和我结婚,我们两个人一起过日子。如果这个条件没有了,那我可以撤销给你的债务清偿的赠与。
 
所以,两个人如果离婚的话,陈西依旧可以要回来。在不存在借条的情况下,只要两个人的借贷关系可以认定,比如说两个人有借贷的合意,有转账的凭证又有备注,而且在这个案子中刘莉作为债务人又自认了。
 
所以,这个借贷关系成立的前提下,撤销债务的赠与是没有任何问题的,陈西的这笔钱依旧可以要回来。
 
方弘:前提就是要证明确实当时是借的,双方也都承认,如果说女方说你是赠给我的,可能这就比较麻烦了,陈西还要举证自己到底是借的还是赠的?
 
张佳佳律师:是这样的,在两个人不存在恋爱关系的情况下,当时这两个人是朋友的身份,还没有进入恋人的关系,所以就不存在赠与。转款的当下,是一种借贷,只要能够证明你把钱借给他了,转账给他了,或者有凭证,当然有借条的情况下最好。
 
方弘:陈西通过微信转账,后来给刘莉一共转了4次,共计44,500块钱,这也是婚前,但是都被刘莉用于偿还个人的借款了,这笔钱是从一开始就没有借条的,能要回来吗?
 
张佳佳律师:这笔钱其实从法律上来说,性质界定就比较关键了。因为,这个情况下,两人是恋人关系,但是从两个人之间经济往来的金额上来说,又是相对数量比较大的44500元。如果仅仅是一两百元或者是数千元,可能会被认定为恋人之间表达爱意的赠与,就要不回来了。但是他们两个人之间金额又偏大,这种情况下,一是可以认定是附条件的赠与,就是我给你这44,500块钱,我是要和你结婚的,是要共同过日子的。
 
还有一种情况可以界定为是一种不当得利,就是我给了你钱,但是没有说是借贷,只是给了你,你用于偿还你的个人债务。我们国家的法律是不鼓励通过婚姻、通过恋爱谋取个人的私利,所以可以被认定是一种不当得利,在不当得利的情况下自然是可以要回来的。
 
方弘:其实我觉得还是涉及到一个问题,有一些案件之前就是两个人恋爱,通常情况下男方为了赢得女方的芳心,会大手笔赠给女方,无论是转钱也好,甚至是车子房子,一旦女方跟他分手了,男方再去要,而且也是通过诉讼途径,都要不回来。这个和本案当中的情况主要区别在于什么呢?
 
张佳佳律师:给钱的一方比较被动,这种情况下就要举证。常见的给了小额的金钱,比如过生日转个红包,买个礼物,可能比较贵重,买个金项链什么的,这种情况下其实就是表达一种爱意,再要回来可能就没有办法,因为你表达爱意,这个赠与是不附条件的。但是如果你附了条件,我是为了和你结婚,是为了求婚,然后给你买车、买房,这种大额的、附了条件的一般是可以要回来的。
 
本案中最大的区别就是这个钱是在恋人关系中存续的,但是他没有说是为了表达爱意,只是说我转给你,然后刘莉立马去偿还自己的个人债务了。国家不鼓励通过这种恋爱、结婚来谋取个人的私利,所以她的动机就不单纯,这种动机不单纯的情况下,就形成了一种不当得利,没有合法的依据。所以,从不当得利的角度,陈西也是可以要回来的。
 
方弘:婚后这一个月陈西又多次通过微信转账转给刘莉34,500块钱,这个婚后的转账又能不能要得回来呢?
 
张佳佳律师:一般情况下结了婚之后,如果有特殊情况,就是夫妻之间的债务,明确两个人有借贷的合意了,那即使是夫妻之间形成的债务也是可以追偿的。
 
但是这个案子中陈西和刘莉之间,婚后一个多月转账的3万多块钱,一是基于两个人是夫妻,二是这个钱可能用于两个人的花销了。刘莉说是生活的花销,没有用来偿还个人债务等。
 
这些小额的往来没有借贷的合意,也没有赠与的意愿,仅仅是夫妻之间表达爱意,要共同生活的一种方式,所以一般情况下是要不回来的。
 
方弘:这个案件法院最终是判决刘莉和陈西离婚,但是刘莉要返还陈西的欠款,不当得利,一共是95,500元,其实也就是婚前的两次大额转账。婚后的部分法院认为是夫妻共同生活所用,法院就认定这34,500块钱不予追回。这个案件就还好,陈西还能追回来一部分。但刚才提到的案件当中,有一些谈恋爱期间的赠与,很多时候其实是要不回来的。所以,大家在恋爱的时候,是赠与还是借款,其实非常重要,为了能要回来这笔钱,在给女方也好或者给男方大额的转款或者是财物的时候,该注意些什么问题?
 
张佳佳律师:其实恋爱同居期间金钱纠纷特别多。因为恋爱同居不受法律的保护。所以,这个时候发生金钱纠纷的风险就比较大。如果两个人之间,恋人或者同居,有金钱的往来,最好做好提前的约定,共同购置房产、共同购置车或者是一方向另一方大额的转账这些一定要提前约定好。在没有约定的情况下,最好是留下转款的凭证,注意一下转款到底是借款还是用于共同的财产处分。
 
在这种情况下,将来想要追回来是有依据的,有凭证的,否则的话很可能因为是恋人,又因为多数情况下是为了表达爱意,这种不附条件的赠与,而没有办法再要回来。


结语


有的人在离婚的时候万念俱灰,人留不住,钱也得不到,最后落得人财两空”还有的人热恋时失去理智,毫无防备之心,结果受到很大损失。”张佳佳律师认为,爱情和婚姻,美好的结局比良好的开端更重要!

    转藏 分享 献花(0

    0条评论

    发表

    请遵守用户 评论公约

    类似文章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