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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主播雪梨、林珊珊偷逃税!被罚数千万!能学到什么?

 雨送黄昏xzj 2021-1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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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22日,杭州市税务局稽查局有关负责人就案件查处情况回答了记者提问。

朱宸慧、林珊珊二人违法事实有哪些?

答:朱宸慧在2019年至2020年期间,通过设立北海宸汐营销策划中心、北海瑞宸营销策划中心、上海豆梓麻营销策划中心、上海皇桑营销策划中心、宜春市宜阳新区豆梓麻营销服务中心、宜春市宜阳新区黄桑营销服务中心等个人独资企业,虚构业务把从有关企业取得的个人工资薪金和劳务报酬所得8445.61万元,转换为个人独资企业的经营所得,偷逃个人所得税3036.95万元。

林珊珊……(方式同朱宸慧)

不看具体数据,提炼一下核心信息:

违法判定:偷逃个人所得税。

违法行为:通过设立个人独资企业,虚构业务,将个人工资薪金和劳务报酬所得转换为经营所得。

这里的关键词是:虚构、转换。

下面从不同维度来分析一下这个偷税案件。

为什么要“转换”?

因为不同所得适用税率不同,转换能降低税负。

个人工资薪金所得和劳务报酬所得,均属于个人“综合所得”。

经营所得则不属于“综合所得“。

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和劳务报酬所得时,由支付方按月(按次)代扣预缴;在年度汇算清缴个税时,合并计算,并适用同一税率(七档,3%-45%)。

当年合并所得大于96万时,税率为45%。

因此,工资薪金所得和劳务报酬所得之间进行转换,是不会导致“偷逃税“的。

经营所得则不参与年度汇算清缴,而是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为五档,5%-35%。

年应纳税所得额大于50万元时,税率为35%。

以上朱XX两年所得8000多万元,将将个人工资薪金和劳务报酬所得转换为经营所得,就能明显降低税负。

进一步分析。

朱XX在不同城市分别注册了6家“中心”,均为个人独资企业。

为什么要注册6家?

是为了将所得分散。

为什么要分散所得?

这样每家“中心“所得均较低,且在不同城市,能争取”核定征收“,还不易被税务部门”察觉“。

为什么要“核定征收“?

通常,核定征收实际税负率在5%以下,远低于“查账征收“的35%。

(这里是税率35%,但由于主播业务成本费用较少,且年均所得达到4000万以上,查账征收的实际税负率应该接近税率35%。)

“转换“好处显而易见,可以想象,市场上这种操作方式是大有人在的。

如何转换?

工资薪金所得和劳务报酬所得之间转换是没有价值的,所以没必要转换。

是否属于工资薪金,只要看一个标准,即个人与公司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看看是否有劳动合同,或实质在公司上班。

将工资薪金转换为经营所得,是极易被查到的。

因此,我判断,这里“转换“,主要是”劳务报酬所得“与”经营所得“之间的转换。

具体如何转换,这里举一个例子。

朱XX接到A公司邀请,在电商平台帮助A公司进行直播卖货。直播结束,最终按双方约定,A公司支付朱XX费用100万。

如果这项合作是朱XX与A公司签订的协议,那么,这就是一项“劳务报酬所得”。

而实际是,与A公司签订协议是朱XX设立的“北海宸汐营销策划中心”(个人独资企业)。这样100万元就成了“营销策划中心”的收入,扣除相关成本费用,即成为了中心“经营所得”。

为什么不能是“经营所得”?

这里的关键是,税法是如何定义“经营所得”的。

什么是工资薪金所得?什么是劳务报酬所得?什么是经营所得?我附在了文章最后。

这里简单概括一下劳动报酬所得和经营所得:

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从事劳务取得的所得;经营所得是指个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

即:两者区别的关键是定义和识别“从事劳务活动”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但税法对此问题未见明确规定。

从税种具体定义中,两者也存在描述上的交叉点。比如讲师讲学,既是劳务报酬所得类型中的一种,也是经营所得中的“其他有偿服务活动”中的一种。

由此产生了关于劳务报酬所得和经营所得如何区分的困惑!

由于这种困惑,在实务中,有税局工作人员提出(当然也没有法律依据),按照是否已经办理经营证件为准,没有营业执照的,取得的所得为劳务报酬所得;取得营业执照的,取得的所得按经营所得。

由此我们可以推断,朱XX、林XX通过设立多家个人独资企业,并将“主播”业务装入这些企业中,估计真不会想到,这么快会被税务局判定为“偷逃个税”。

但既然杭州市税务局稽查局已经出具稽查结论,肯定是“有法可依”的。

这里的关键是:虚构业务。

“虚构业务”是怎么发生的?

两位主播取得了如此高的收入,“直播”业务也是“有目共睹”,那怎么就变成了“虚构业务”?

业务是不是虚构,一方面是看业务有没有实质性发生,比如做咨询,只见一次面聊了半小时,就支付200万,那就是虚构。

另一方面看证据。纳税人需要自己证明业务的真实性。比如合同,与合同义务相应的团队,业务过程记录,业务成果体现等。

那么,由于“直播”业务肯定是真实在的的,因此,我们有理由推断,两位主播虚构业务,是由于“证据”问题。

也就是说,这些“营销策划中心”对外签订的协议,很可能没有按“主播”业务进行约定权利、义务等,或者相应的合同义务并没有配备相应的团队,也没有提供相应的业务结果。

这里最有可能的是“团队”问题:“营销策划中心”实际并没有执行完整“主播”业务的团队。

两位主播都是在杭州宸帆电子商务有限责任公司任职的,朱宸慧任董事长兼CEO

林珊珊任CMO。而相应的“主播”业务,实际是由公司整个团队完成的,是公司业务。两位主播由于在公司任职,个人收入应该由公司发放,即为“工资薪金所得”。

当然,由于没有更多信息,这只是我个人的推断。

如果这个推断成立,那么我前面的判断就不那么符合了:这里“转换“,主要是”劳务报酬所得“与”经营所得“之间的转换。

政策之下

在“共同富裕”大背景下,高收入人群税收已经是近期税务稽查重点,特别针对明星艺人、网络主播,国家税务总局公司厅在今年的9月18日,专门发布了《加强文娱领域从业人员税收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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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来看一下两位主播的江湖地位:

林珊珊

作为宸帆自主孵化的首名红人,全网粉丝覆盖超2000万,旗下服饰、零食、美妆等多品类自主品牌19年GMV破8亿元。2019年入选福布斯中国30位30岁以下精英榜,成功转型成为大IP时代品牌落地第一人。

朱宸慧

宸帆集团董事长兼CEO,湖畔大学第六期学员,位列淘宝主播前三。

这样背景,这样的地位,被稽查几乎是肯定的事情。

所以,这次被处罚一倍罚款,不是因为“忽视了专业财税知识的学习”(《致歉信》),而是对政策环境不够敏感所至。

假如,假如主动进行补缴,应该是不会被罚款的。

《致歉信》,只是亡羊补牢。

11月22日晚间,网络主播雪梨、林珊珊在微博发布《致歉信》。雪梨表示,完全接受税务部门依法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并将及时补缴税款、缴纳罚款和滞纳金。同时,雪梨、林珊珊表示将暂停直播间直播,进行规范和整顿;将更加合规经营,依法缴纳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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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的话

税务筹划有风险。

本文仅作学习探讨,并非是对稽查结论的非议。

附件:

什么是工资薪金所得?

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为工资、薪金所得。

这里的判断标准是任职或者受雇。

什么是劳务报酬所得?

是指个人从事劳务取得的所得,包括从事设计、装潢、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翻译、审稿、书画、雕刻、影视、录音、录像、演出、表演、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纪服务、代办服务以及其他劳务取得的所得。

什么是经营所得?

是指:1)个体工商户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的个人合伙人来源于境内注册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生产、经营的所得;2)个人依法从事办学、医疗、咨询以及其他有偿服务活动取得的所得;3)个人对企业、事业单位承包经营、承租经营以及转包、转租取得的所得;4)个人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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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注册会计师(CPA)

也曾受训于上海国家会计学院(EMPAc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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