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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寻衅滋事案件,法条和司法解释之外,不妨从这几个方面来看看

 时宝官 2021-11-26

一、寻衅滋事到底是什么意思?

因为自己以前当老师教过语文的关系,任何一个词首先会去看一下它的本身字面解释。但是寻衅滋事这个词你去查询的时候,出来的就是法律用语:寻衅滋事是指行为人结伙斗殴的、追逐、拦截他人的、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其他寻衅滋事的行为(百度汉语)。

所以只好把这4个字一个一个拆开来看:寻,当然就是寻找的意思,无中生有,无端挑起;衅,是嫌隙、争端的意思;滋,是滋生、滋长的意思;事,就是一种事实,我们常说的时间、地点、人物,事情的起因、经过、结果,构成一个事件或者一种事实。这4个字本身的意思连起来和我们最高法、最高检《关于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对寻衅滋事的解释极为一致,就是:无事生非

司法解释对寻衅滋事的具体表述为:行为人为寻求刺激、发泄情绪、逞强耍横等,无事生非,实施结伙斗殴,追逐、拦截他人,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或者其他寻衅滋事行为的,应当认定为“寻衅滋事”。

也就是说,无论是字面意思还是汉语词义还是法条、司法解释的表述,核心都是:无事生非

所以《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明确规定:行为人因婚恋、家庭、邻里、债务等纠纷实施殴打、辱骂、恐吓他人或者损毁、占用他人财物的行为,一般不认定为“寻衅滋事”

二、寻衅滋事来源于流氓罪“公然藐视国家法纪和社会公德”的行为。

寻衅滋事罪,大家都知道是从流氓罪分解演变而来。1997年,流氓罪被取消之后,聚众斗殴、寻衅滋事、强制猥亵、猥亵儿童、聚众淫乱等都单独入罪。这里有必要提醒大家,原来流氓罪表述里面的“公然藐视国家法纪和社会公德”

个人认为,寻衅滋事行为区别于其他行为,还是要看他是否“公然藐视国家法纪和社会公德”。随意殴打他人,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这些都是“公然藐视国家法纪和社会公德”。

最高法、最高检《关于办理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若干法律问题的解释》里面无论是在网络上辱骂特定人群还是网络辱骂警察,对灾害事件幸灾乐祸,或者是伤害民族感情的言论、污蔑英雄的言论、污损领导人的言论等,也都是“公然藐视国家法纪和社会公德”,可以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三、寻衅滋事是扰乱公共秩序、妨害社会管理的行为。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6条寻衅滋事的行为,是属于扰乱公共秩序的违法行为,《刑法》第293条寻衅滋事行为,是妨害社会管理的犯罪行为。

寻衅滋事侵犯的是复杂客体,既侵犯社会的公共秩序,又侵犯他人的人身财产权利。

寻衅滋事作为一种违法犯罪行为,区别于其他的违法犯罪行为,根本的区别也是寻衅滋事侵犯的客体主要是社会公共秩序。在行为的客观表现方面,一般表现为在公共场所实施,破坏社会公共秩序,造成恶劣影响。

具体办案当中,如果任意殴打他人,追逐、拦截他人,任意损毁、占用财物这些行为不是在公共场所公开实施,一般不宜定寻衅滋事

三、寻衅滋事兜底条款的适用。

寻衅滋事罪被说成是新的“口袋罪”,究其原因就是寻衅滋事的兜底条款的适用。

《治安管理处罚法》列举寻衅滋事的行为第四种表述为:其他寻衅滋事的行为,究竟哪些行为属于其他寻衅滋事的行为?

《刑法》列举寻衅滋事行为第四种: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要求公安机关在办案的时候,根据公共场所的性质,活动的重要程度,场所的人数、时间,受影响的范围、程度来综合判断。这一条我们在办理重点场所违法上访的案子里面用的很多。这些没有明确的确定性的表述,造成了一定程度上寻衅滋事被司法滥用。就像一个口袋,想装什么装什么,什么都能装,被形容为口袋罪。

个人认为:在办案实践当中,兜底条款不能滥用,也不能不用。

不能滥用。就是寻衅滋事的违法犯罪行为一定要根据法条和司法解释以及本文前面表述的三点(寻衅滋事的含义、是否公然藐视国家法纪和社会公德、是否严重扰乱社会公共秩序、妨害社会管理)来准确的进行认定,特别是刑事追究,一定要根据罪刑法定的原则,不能滥用。

用其他罪名(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故意毁坏财物罪、敲诈勒索罪、抢夺罪、抢劫罪、侮辱罪,诽谤罪)能够追究的,优先适用其他罪名进行追究。

不能不用 。兜底条款作为一种立法技术,因为法律的相对滞后性,一些没有包括、难以包括或者预测不到的违法犯罪行为,如果不进行法律处罚、追究,就违背了公平正义的法治精神和基本原则。适用的时候,一定要根据相关的司法解释,准确的进行认定。

比如:最高法、最高检《关于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就将利用信息网络扰乱社会公共秩序的行为,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做了明确的规定。

最高法、最高检《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就将在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的严重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作了规定。

最高法《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运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将校园欺凌扰乱学校及公共场所秩序的行为,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作了规定。

最高法《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对于未成年人使用或者威胁使用轻微暴力强抢少量财物的行为,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的,作了规定。

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卫计委《关于依法惩处涉医违法犯罪维护正常医疗秩序的意见》将涉医违法犯罪,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的,作了明确规定。

所以,根据自己的办案实践,建议我们的办案民警在办理寻衅滋事相关案件的时候,在法条和司法解释之外,可以从是不是无事生非?是不是公然藐视国家法纪和社会公德?是不是主要妨害社会管理秩序?有没有其他罪名优先适用?四个方面综合去对案件进行考查把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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