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康德的信念、敬畏和追求

 凤凰山居士 2021-11-28

 伊曼努尔·康德(1724至1804)在西方法律思想史上的地位,与其在西方哲学史上相似,称得上是一个承前启后的人物。他用实践理性批判为道德和法律问题进行了一个体系化的正当性论证。康德著作如《法的形而上学原理——权利的科学》、《实践理性批判》、《永久和平论》等都成为西方政治法律思想史上的名篇。

 德文Recht一词,既有“法”的意思,也有“权利”、“正义”的意思。权利是法哲学的核心概念,法哲学的作用就是使法学家或立法者从这门科学中推演出全部实在立法中不可改变的原则。康德认为,法哲学就是一门研究权利的科学,通过权利可以协调人们之间的外在行为的自由,而这种调整必须遵循的首要原则就是“权利的普遍法则”,即“外在地要这样去行动:你的意志的自由行使,根据一条普遍法则,能够和所有其他人的自由并存。”

 康德从人和人性的角度出发,探讨公民的自由与权利,从而论述法律的实质、作用及其他属性,提出文明社会就是公民有宪法、有法治的共和政体,反对教权和封建贵族特权。康德的法学理论,概括起来就是尊重人。因为只有人才有自由意志,才有“自由”这一与生俱来的天赋人权。由于人是理性的动物,又有选择自己行为准则的能力,所以人必须对自己选择的行为负责。人,为了自己的自由,必须尊重他人的自由。康德就是以其天才的哲学思辨能力在《法的形而上学原理》中论述了这一问题,为自由主义法学思想提出了一套哲学的论证。

 同样,康德深受罗马法的影响,按照权利的客体把私权分为物权、对人权和物权性的对人权。其中前二者与罗马法的物权、债权是一回事,而“物权性的对人权”是康德自己比较得意的创造。康德认为,物权的真正定义是:“在一物中的权利就是私人使用一物的权利,该物为我和所有其他的人共同占有——原始的或派生的”。这个定义的前半段是物权的一般法律定义,而后半段则深刻地指出了物权存在的可能条件——即人类的文明共同体。所谓“共同占有”并不是一般民法学上讲的一种占有形态,而是代表了一种人类的文明共同体的状态。物权乃至一切权利都只能存在于一个共同体之中、存在于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中:当每个人的自由意志都要对“外在物”实施支配时,于是就必须通过产权来界定各自的支配范围。

 康德在《法的形而上学原理》一书中指出:“那种使得一种行为成为义务,而这种义务同时又是动机的立法便是伦理的立法;如果这种立法在其法规中没有包括动机的原则……这种立法便是法律的立法……一种行为与法律一致或不一致而不考虑它的动机就是该行为的合法性;如果一种行为的义务观念产生于法规,而同时又构成该行为的动机,这种行为的特性就是该行为的道德性。”他认为,法律的立法具有强制性,而伦理的立法则“不理会外在的强制的动机,单是义务的观念自身就足够作为动机了”,以自由意志为出发点的实践理性和道德法则才是康德的法哲学思想精髓之所在。

 人们常说,康德的生平就是他的著作。康德一生没有离开格尼斯堡,每天生活极有规律。他每天下午都要在一条街道(它后来被命名为“康德小道”)上散步,他准时到这种程度,以至当地居民按照他出来的时间校正手表。但是,他那刻板和平静的表面生活与他的丰富多彩而又充满着革命思想的内心世界形成了强烈的反差。他在普鲁士这个边远小城,注视着世界的最新发展,讨论着时代的前沿问题。他在创造了深刻反映启蒙精神的批判哲学之后,又明确地提出了“什么是启蒙运动”这一至今还吸引着哲学家的问题。他一生中只有一次离家到1个100公里外的城市旅行的经历,他却像一个阅历丰富的旅行家那样,在人类学著作中对各国风土人情做了详细而生动的描写。

 很多人都知道康德有过这样一句名言:“世上最使我们震撼的是头顶的星空和我们心中的道德。”他甚至把这句话作为他的墓志铭。头顶的星空和心中的道德,就是一份执著的信念和崇高的价值,在任何一个信仰缺失、人心浮躁、急功近利的时代,这是一种难得的敬畏,更是一种理性的追求。

 (李少葵 作者单位: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

来自: 轻风无意 >《绝品 作品》

    本站是提供个人知识管理的网络存储空间,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不代表本站观点。请注意甄别内容中的联系方式、诱导购买等信息,谨防诈骗。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一键举报。
    转藏 分享 献花(0

    0条评论

    发表

    请遵守用户 评论公约

    类似文章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