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语:本文是浙江省法学会破产法学研究会第一届主题征文暨关于“企业破产法的实施与完善”征文二等奖论文。 作者金丛系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长、一级法官; 作者杨意系浙江信泰律师事务所副主任、三级律师。 感谢作者授权浙江省破产管理人协会微信公众号推送。 一、背景 二、现有救济无法推翻则是否必须适用 该裁定的争议 三、遵从生效文书的既判力则是否必须适用 该裁定的争议 四、破产语境中法人人格混同应适用实质合并破产而非该裁定的争议 五、破产语境下适用该裁定将致个别清偿违背破产法治精神的争议 六、该剧烈争议引发的立法建议思考 七、结语 参考文献及注释 参考文献 [1]王欣新:《<民法典>与破产法的衔接与协调》[J],山西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21年(1)。 [2]徐阳光:《执行与破产之功能界分与制度衔接》[J],法律适用,2017年(11)。 [3]游思颖:《关联企业实质合并破产问题研究》[J],企业合规论丛,2018(2)王朝:《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解读》[J],法律适用,2015(10)。 [4]王欣新:《新企业破产法剖析》[J],经济法学评论,2007年(00)。 [5]肖建国:《执行当事人变更与追加的救济制度研究—基于德、日、韩执行文制度的比较研究》[J],法律适用,2013年(7)。 [6]百晓锋:《中国民事执行年度观察报告( 2016)》[J],当代法学,2017年(3)。 [7]李丰辰:《浅谈我国新破产法及其基本原则》[J],法制与社会,2014(03)。 [8]付翠英:《论破产债权的申报、调查与确认》[J],政治与法律,2015(02)。 [9]朱慈蕴:《公司法人格否认:从法条跃入实践》[J],清华法学,2007(2)。 [10]朱黎:《论实质合并破产规则的统一适用——兼对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征求意见稿的思考》[J],政治与法律,2014(3)。 [11]翁晓斌:《论既判力及执行力向第三人的扩张》[J],浙江社会科学,2003(3)。 [12]李曼佳:《针对被变更或追加的被执行人的司法救济之思考》[J],法学之窗,2009(6)。 注释 [1]《执行变更追加当事人规定》第二十条 作为被执行人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股东为被执行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七条 已经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管理人应当予以确认。管理人认为债权人据以申报债权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错误,或者有证据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恶意通过诉讼、仲裁或者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力公证文书的形式虚构债权债务的,应当依法通过审判监督程序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或者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生效法律文书,或者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不予执行公证债权文书后,重新确定债权。 [3] 《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三十二条 当关联企业成员之间存在法人人格高度混同、区分各关联企业成员财产的成本过高、严重损害债权人公平清偿利益时,可例外适用关联企业实质合并破产方式进行审理。第三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裁定采用实质合并方式审理破产案件的,各关联企业成员之间的债权债务归于消灭,各成员的财产作为合并后统一的破产财产,由各成员的债权人在同一程序中按照法定顺序公平受偿。 [4]游思颖:《关联企业实质合并破产问题研究》,载《企业合规论丛》2018年第2期,第2~58页。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破产申请受理前,债权人就债务人财产提起下列诉讼,破产申请受理时案件尚未审结的,人民法院应当中止审理:……(三)以债务人的股东与债务人法人人格严重混同为由,主张债务人的股东直接向其偿还债务人对其所负债务的;(四)其他就债务人财产提起的个别清偿诉讼。 [6]王欣新:《新企业破产法剖析》,载《经济法学评论》2007年第00期,第136-171页。 [7]肖建国:《执行当事人变更与追加的救济制度研究—基于德、日、韩执行文制度的比较研究》,载《法律适用》2013年第7期。 [8]百晓锋:《中国民事执行年度观察报告( 2016)》,载《当代法学》2017年第3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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