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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收入准则对财务报表列报有哪些影响?

 谈笑樯橹灭 2021-12-11

根据《关于修订印发2019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9〕6号):  

”为解决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在财务报告编制中的实际问题,规范企业财务报表列报,提高会计信息质量,针对2019年1月1日起分阶段实施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财会〔2018〕35号),以及企业会计准则实施中的有关情况,我部对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进行了修订,现予印发。

本通知适用于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非金融企业2019年度中期财务报表和年度财务报表及以后期间的财务报表。

  我部于2017年印发了

《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财会〔2017〕7号)、

《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财会〔2017〕8号)、

《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会计》(财会〔2017〕9号)、

《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财会〔2017〕14号)、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财会〔2017〕22号),

自2018年1月1日起分阶段实施。


“22.“合同资产”和“合同负债”项目。企业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14 号——收入》(财会〔2017〕22 号)的相关规定根据本企业履行履约义务与客户付款之间的关系在资产负债表中列示合同资产或合同负债。“合同资产”项目、“合同负债”项目,应分别根据“合同资产”科目、“合同负债”科目的相关明细科目的期末余额分析填列,同一合同下的合同资产和合同负债应当以净额列示,其中净额为借方余额的,应当根据其流动性在“合同资产”或“其他非流动资产”项目中填列,已计提减值准备的,还应减去“合同资产减值准备”科目中相关的期末余额后的金额填列;其中净额为贷方余额的,应当根据其流动性在“合同负债”或“其他非流动负债”项目中填列。

由于同一合同下的合同资产和合同负债应当以净额列示,企业也可以设置“合同结算”科目(或其他类似科目),以核算同一合同下属于在某一时段内履行履约义务涉及与客户结算对价

的合同资产或合同负债,并在此科目下设置“合同结算——价款结算”科目反映定期与客户进行结算的金额,设置“合同结算——收入结转”科目反映按履约进度结转的收入金额。

资产负债表日,“合同结算”科目的期末余额在借方的,根据其流动性在“合同资产”或“其他非流动资产”项目中填列;期末余额在贷方的,根据其流动性在“合同负债”或“其他非流动负债”项目中填列。

23.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14 号——收入》(财会〔2017〕22 号)的相关规定确认为资产的合同取得成本,应当根据“合同取得成本”科目的明细科目初始确认时摊销期限是否超过一年或一个正常营业周期,在“其他流动资产”或“其他非流动资产”项目中填列,已计提减值准备的,还应减去“合同取得成本减值准备”科目中相关的期末余额后的金额填列。

24.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14 号——收入》(财会〔2017〕22 号)的相关规定确认为资产的合同履约成本,应当根据“合同履约成本”科目的明细科目初始确认时摊销期限是否超过一年或一个正常营业周期,在“存货”或“其他非流动资产”项目中填列,已计提减值准备的,还应减去“合同履约成本减值准备”科目中相关的期末余额后的金额填列。

25.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14 号——收入》(财会〔2017〕22 号)的相关规定确认为资产的应收退货成本,应当根据“应收退货成本”科目是否在一年或一个正常营业周期内出售,在“其他流动资产”或“其他非流动资产”项目中填列。

26.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14 号——收入》(财会〔2017〕22 号)的相关规定确认为预计负债的应付退货款,应当根据“预计负债”科目下的“应付退货款”明细科目是否在一年或一个正常营业周期内清偿,在“其他流动负债”或“预计负债”项目中填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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