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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暴、拐卖的惩罚力度何时才能提升?

 heii2 2021-1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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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些天,两个情节类似,但结果反差巨大的案件在网上被人提出。

同样是夫妻互相伤害,同样是故意杀人既遂,北方某地一位长期遭受家暴的妇女反击丈夫,被判处无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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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一位丈夫将妻子推入河中,并眼看其活活溺死,却仅被判处不到四年的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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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任的前文(《恶性事件的背后秘幸》)已经讲过部分原因。但是,这类现象背后其实还有其他原因。今天,主任便为读者们讲解这第二重原因。

讲解之前,何主任先要解释两个法律概念。

第一,宗法制,指通过血缘关系亲疏远近来分配权力的制度。

第二,准五服以制罪,指将当事人之间的亲疏远近关系作为处理纠纷重要考量因素的制度。一般来说,血缘关系越近,上位者欺凌下位者的处罚越轻,下位者反抗上位者的处罚越重。

这两个法律概念/制度是中国古代长期以来的法制指导思想,自然对中国人的理念,乃至中国社会的整体理念产生了深刻影响。

无论是开头提到的案件,还是日常生活,想必读者们都能对这两类制度有所感受。

然而,这些思想和制度也不是凭空产生的,而是中国社会的客观条件决定的。中国长期处于农业社会,从事农业生产则需要定居,并对特定土地进行精耕细作,提升产量。

这种背景下,特定地域的人群便容易形成相互之间有血缘关系的家族。家族内部,自然是体力占优势的成年男性客观上地位更高。

经济上处于依附地位的女性和未成年人,在社会层面的地位也随之降低,甚至长期以来没有独立的人格权,被视为“物品”/附属品。

而在无数执行家长制、宗法制的微观家庭的基础上,整个中国古代社会的秩序其实也是家族伦理的放大版,纵向、横向主体间的行为准则基本是家庭内部父子、兄弟间行为准则的翻版。

可以说,这些东西是这片土地各个层次、从宏观到细胞一般的小家庭的掌权者凝结出来的。即便引入现代文明,即便践行某理想主义的理念,也难改数千年的传统对这片土地的影响。

就算是最平等、最反古的那十年,“物品”们仍然没有资格自由处置自己的身体,拥有平等的资格和权利,遑论如今。

理解了这些,读者们就可以理解开头的相关判决了。

在这类观点看来,女性是大家长的附属品,是“物品”、“财产”。所有者处置“物品”,自然处罚会更轻;“物品”反抗所有者,处罚则会更重。

更不必说,在如今这个时局下,作为“物品”的女性被定位为社会怨气的蓄水池,宏观层面对家暴行为的干预动机进一步削弱。

正如主任在前文《恶性事件的背后秘幸》中所说,

对家暴的消极干预,对离婚设置各种障碍,背后的考量都在与此:让那些有怨气的男性将怨气锁在家中,撒给他们的眷属,以图少去祸害社会。

类似的观点还体现在妇女儿童收买者的处理上。最近一父亲寻亲得成的故事颇有热议,很多人就问到,有买才有卖,为何不重罚买家?

事实上,拐卖妇女、儿童最高可以判死刑,收买的最高刑期则只有3年有期徒刑。

传统观点看来,买“东西”不算什么大问题,相比之下,拐卖则侵犯了原物主的“财产权”,应当被重罚。

总之,从清、民至今,虽时异势殊,可权力的稳固却依旧一定程度需要传统的加持。法律作为有阶级性的器具,自然会体现强者的意志,作出符合他们意志的规定。

国情民情如此,规则便由此而生。付出和获得,总是互有代价。

西方制度的个人自由,同他们对中下层民众的漠视是一体两面的;

我们制度的无限责任,也同对弱者的物化是一体两面的。

大家长制,家长再怎么凶,终究还是会照顾孩子的;

大老板制,老板无论平常多么洋气、开明,但在大事到来时是不会真心关心员工的。

各种规则开枝散叶撑起社会的运转。这背后的利益衡量自然也是一种极限操作的天平。

任何选择和收益都有其代价,这便是客观规律。现实早已在每个受益背后标好了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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