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犯罪罪名归检察机关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三条明确将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都纳入监察对象范围,司法工作人员作为公职人员当然不例外。对司法工作人员群体的监督管理与其他公职人员略有区别。2018年10月26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正案)》,明确“人民检察院在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中发现的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对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包括以下14个罪名: 非法拘禁罪,非法搜查罪,刑讯逼供罪,暴力取证罪,虐待被监管人罪,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徇私枉法罪,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私放在押人员罪,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 值得注意的是,如果检察机关对涉嫌职务犯罪的司法工作人员立案侦查,根据相关规定,应当在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纪检监察机关通报,以实现纪挺法前。 文章来源:《由纪检监察实务百问百答》一书整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