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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及公司法实务讨论群”实录(九):不同比例减资、 出资额与持股比例不一致及进入破产程序后的公司资...

 廿氏春秋 2021-12-22

       〉〉〉不同比例减资、 出资额与持股比例不一致及进入破产程序后的公司资产处理

时间:2019年6月26日。

议题:

一、非同比例减资问题

二、法院受理破产清算后,股东还有权处分公司财产吗?

三、各股东的实际出资数额和持有股权比例不一致的问题

整理人:杨爱。

审阅人:邵兴全 博士;江苏宁嘉律师事务所,黄献律师

一、非同比例减资问题

水珠珠(主提问人):某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4000万,股东国有企业和股东民营企业按75:25的比例持股。其中国有公司认缴3000万、实缴1000万;民营认缴1000万,已实缴到位1000万。现公司实收资本2000万元。现通过减资将股权比例调整为49:51,这样的股权变动可以吗?

鲁保希我个人的理解应该是可以的,但是有两个点需要注意,一是减资方案应报国资委审批通过,二是减资导致控制权的变更,还需要获得同级人民政府的批准。

水珠珠我们先不讨论程序问题,现在企业本来是想直接股东间协议转让,将股比进行调整的,但想到不符合协议转让的条件,所以考虑非同比例减资,这样就无需进场交易了。如果报给国资委审批,这个算不算协议转让呢?本来只是减资,但又导致了股比下降。本来按转让又应该公开,但它走的又不是直接转让。

汪汪:只是减资和失去控股地位吧,两项都要审批的。

水珠珠审批程序按国资规定就可以,主要是合法合规性。这个是不是有利用减资方式规避进场交易的嫌疑?

汪汪问题是没涉及股权转让吧,不是股权转让也要进场吗?

水珠珠之前比例是75:25,减资后变为49:51。

汪汪我的理解是首先要政府同意失去控制权,然后国资委行使股东权利同意公司减资。

邵兴全博士@水珠珠 注册资本减少多少?

水珠珠@邵兴全博士 4000万减至1960万。民企之前到位的1000万不变,国企之前认缴的3000万减至960万。国企之前实缴了1000万,退回40万。这样股比就51:49。

邵兴全博士@水珠珠 失去控制权,应该履行一定的程序吧。

水珠珠不是国资委直接出资的企业,可以经他们集团公司同意就行。而现在的问题:一是这么做违反公司法不?二是违反国资监管政策不?毕竟减资了导致国有股比下降、但是又没进场。

邵兴全博士@水珠珠 那就没有多少障碍呀。“典型案例|不同比减资必须征得全体股东一致同意”,建议看看这个链接https://mp.weixin.qq.com/s/lELnT_IzzxO4dhzpGTxLjQ 这个案例也有启发意义。

水珠珠@邵兴全博士 学习了,看来只要两个股东都同意就可以非同比减资。剩下的规定就是是否违反国资监管政策的问题了。

邵兴全博士:只要经过全体股东同意,就可以进行不同比例的减资,但对于失去公司控制权的行为,得结合相应国资监管政策来确定。

二、法院受理破产清算后,股东还有权处分公司财产吗?

历建明(主提问人)请教大家一个问题,A公司因亏损严重且股东不和,已经向法院申请强制清算,法院已经受理,但迟迟不采取任何行动。现在A公司的部分设备还在租用C公司的仓库里,现在A公司可以召开股东会,直接把部分设备卖掉吗?

吴胜奎律师好像两者之间没有必然的逻辑关系吧, 看不出有什么确定性的影响。如果已经分配给主审法官,建议向法院汇报一下。

哈小哈:法院受理以后应该就不可以了吧,查查破产法。

历建明:对,但是法院让我们等,对这个事情一直置之不理。

川乐小镇:法院裁定受理清算申请,应该指定清算组,清算组接管资产和资料,清理债权债务,制作清算方案,不宜再自行处置了。

拳屹企业管家唐海燕:@川乐小镇 属于清算资产,不仅不能动,有证据表明违规处置或是支付的应付款,都有可能被追回纳入清算中。

邵兴全博士:关于公司进入清算程序后,股东会还能否处置资产的问题。赞同@川乐小镇@会计唐海燕的观点,一旦进入强制清算程序,公司及股东就不能随意处置公司资产,而应该由法院指定的清算组进行处理。

三、各股东的实际出资数额和持有股权比例不一致的问题?

赵鹏&吉城资管(主提问人):国有控股公司现在和民营资本合作,其注册公司实缴注册资本一千万。我们出1元钱占51%的股份可以不?

段晓燕(律师):问题是不是:你们公司与民营资本合作成立新的公司,现在新公司注册资本是1000万元,你们能不能认缴1元,占51%的股份?

赵鹏&吉城资管:是的。

段晓燕(律师):你们公司是否是发起人、初创人?新公司是否是有限公司性质?

赵鹏&吉城资管:@段晓艳律师  我们公司是发起人之一,新公司是有限责任公司。

邵兴全博士:@赵鹏&吉城资管  在深圳市启迪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郑州国华投资有限公司、开封市豫信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珠海科美教育投资有限公司股权确认纠纷案中,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在公司注册资本符合法定要求的情况下,各股东的实际出资数额和持有股权比例应属于公司股东意思自治的范畴。股东持有股权的比例一般与其实际出资比例一致,但有限责任公司的全体股东内部也可以约定不按实际出资比例持有股权,这样的约定并不影响公司资本对公司债权担保等对外基本功能实现。如该约定是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未损害他人的利益,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属有效,股东按照约定持有的股权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依据此案的观点,只要有人出注册资本,股东之间可以约定不按照实际的出资额持有股权比例。

杨文浩:股权比例上,不侵害国资利益,公司法是允许的。国资关注同股同权同责,还要结合股东之间、公司与股东之间的有关协议和权责机制进行考量。比如,决策权、利润分配权、治理机构等权利怎么设置,融资、担保等责任怎么承担。另外,公司与股东之间的关联交易,也很受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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