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决议瑕疵分为不成立、无效、可撤销三种类型。决议存在轻微瑕疵的(包括内容上的轻微瑕疵以及程序上的轻微瑕疵),一般应认定为可撤销决议。决议内容存在重大瑕疵,可能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被认定为无效。决议存在重大程序性瑕疵,可能导致决议不成立。那么,未通知部分股东参会而形成股东会决议,是否属于重大程序性瑕疵?决议属于可撤销还是不成立?本次问答围绕上述问题进行。 依据这样的逻辑,是乎可以得出了一个悖论:公司的控股股东,如果其自身持有的股权比例已经超过公司章程规定的股东会决议通过要求,则其完全可以通过不通知小股东的方式来剥夺小股东的知情权和表决权。而非上市公司的股东会决议也不需要将决议结果进行公告,小股东基本无可能在除斥期间内得知股东会决议已作出的情况,更无可能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去行使撤销权。 延伸阅读 股东(大)会的职权范围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是监事的报告 监事会或者监事是通过股东会授权委托行使监督权,监事会也需要向股东负责。因此,股东会对监事会或者是监事的报告也享有审查批准权。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董事会作为公司的经营管理者,其职权之一就是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以上方案需提交股东会审议并批准。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是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此类事项涉及到公司的生死存亡,属于公司的重大事项,需通过股东会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参考文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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