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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则·问答(八十三)】 如何认识未通知部分股东参加股东会的决议效力?

 廿氏春秋 2021-12-22
导读

公司决议瑕疵分为不成立、无效、可撤销三种类型。决议存在轻微瑕疵的(包括内容上的轻微瑕疵以及程序上的轻微瑕疵),一般应认定为可撤销决议。决议内容存在重大瑕疵,可能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被认定为无效。决议存在重大程序性瑕疵,可能导致决议不成立。那么,未通知部分股东参会而形成股东会决议,是否属于重大程序性瑕疵?决议属于可撤销还是不成立?本次问答围绕上述问题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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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
邵博士,您好!没有通知部分股东参会,便做出股东会决议,是公司决议纠纷的常见情形之一。虽然《公司法司法解释(四)》进一步将公司决议瑕疵分为不成立、无效、可撤销三种类型,但对上述决议属于何种类型没有规定。请问对这类股东会决议效力应该如何认识?

A
“未通知股东”感觉上属于程序违法,但在细究“股东会召开程序违法”的法律后果之后,却陷入了矛盾之中。根据《公司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需要注意的是此处的“六十日”是“除斥期间”而非“诉讼时效期间”;换而言之,不存在中断、中止事项,只要自决议作出之日超过六十日,该决议就无法被撤销了。

依据这样的逻辑,是乎可以得出了一个悖论:公司的控股股东,如果其自身持有的股权比例已经超过公司章程规定的股东会决议通过要求,则其完全可以通过不通知小股东的方式来剥夺小股东的知情权和表决权。而非上市公司的股东会决议也不需要将决议结果进行公告,小股东基本无可能在除斥期间内得知股东会决议已作出的情况,更无可能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去行使撤销权。


Q
 是的。如果未通知股东参会作为可撤销情形,股东极易因60日的除斥期间的经过,而无法行使撤销权。那应该如何维护股东的合法权益?

A
《公司法司法解释(四)》施行后,股东会决议瑕疵区分为轻微瑕疵与重大瑕疵,并据此判断股东会决议之效力。股东会决议存在轻微瑕疵的(包括内容上的轻微瑕疵以及程序上的轻微瑕疵),根据《公司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应认定为可撤销决议。根据撤销权制度的设计规则,股东会决议被撤销前,应仍属有效决议。撤销权作为形成权逾期未行使的,撤销权消灭。股东会决议存在重大瑕疵的,区分为内容上的重大瑕疵以及程序上的重大瑕疵。股东会决议内容上的重大瑕疵,根据《公司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无效是自始、当然无效,并不存在权利主张期间的问题。股东会决议程序上的重大瑕疵,《公司法司法解释(四)》施行前,审判实务中一般认定为决议无效。《公司法司法解释(四)》施行后,包括未召开股东会议形成的决议(可以不召开股东会的情形除外);虽召开股东会但未通知部分股东参加,并伪造该部分股东签名等《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第五条规定之情形,应认定为股东会决议不成立。

Q
未履行通知程序属于轻微瑕疵,还是重大瑕疵?

A
在股东会之前未通知股东参加,致使股东不能行使其权利,表面看来仅属于“程序瑕疵”,但此种情形与通常的程序瑕疵情形(如章程规定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的但公司以电话、短信形式通知;章程规定应当在召开股东会前十五天通知但公司仅提前十天进行通知)相比并不相同,此种情形使得股东无法知悉股东会的召开时间地点,无法参加股东会议表达自己的观点与看法,直接剥夺了小股东的知情权、参与重大决策权等程序权利,因此,应该属于程序上的重大瑕疵。 

Q
 这是否意味着未通知部分股东参加股东会形成的决议,不属于可撤销范畴,而属于决议不成立,是吗? 
 
A
是的。可以依据是否开会等具体情况,以《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第5条作为请求权基础,请求法院确认未通知部分股东参加股东会形成的决议不成立。目前,在司法实践中,也普遍认为,未履行通知程序的股东会决议属于不成立的决议。此外,在北京中文娱乐有限责任公司等与郑惠文等公司决议效力确认纠纷二审案件(【2019】京03民终9482号)中,法院认为,我国《公司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了股东会决议因会议召集程序及表决方式存在瑕疵而可被撤销的情形,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一款分别规定了股东会会议的召集程序以及召开股东会会议的通知事项。未通知股东参会系指未履行法律规定的召开会议通知事项,而非法律规定的会议召集程序,因此,未通知股东参会形成的决议不属于可撤销情形。

Q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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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阅读

股东(大)会的职权范围

股东会是由全体股东组成的公司权力机关,在有限责任公司中称为股东会,在股份有限公司中称为股东大会,行使公司的最高决策权。其职权范围如下: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股东是公司的所有权人,通过股东会的形式统一行使最高决策权。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是公司最重要的决策事项,直接影响公司的经济效益及股东的投资回报。因此,股东会当然对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享有决定权。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决策机关,但股东会的决策需要委托给董事会或执行董事代为行使。而监督权又需要委托给监事会或监事行使。需要注意两个问题:1.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并非由董事会选举,而是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其他民主形式选举产生。2.享有公司经营管理权的董事一般是由股东会选举担任。而作为直接经营管理者的经理是由董事会或者是执行董事决定聘任及决定报酬。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由于董事会是由股东会授权委托行使公司的经营管理权。董事会需向股东会负责,因此股东会对董事会的报告有审议批准权。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是监事的报告

监事会或者监事是通过股东会授权委托行使监督权,监事会也需要向股东负责。因此,股东会对监事会或者是监事的报告也享有审查批准权。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董事会作为公司的经营管理者,其职权之一就是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以上方案需提交股东会审议并批准。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同样属于公司的重大决策事项,该事项直接影响到公司股东的投资回报。因此,股东会制定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后,需通过股东会的审议批准。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会直接影响到公司每一个股东持股比例。因此股东会需对公司增加或者是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公司对外发行债券,公司对外需要产生大量债务。对股东利益也会造成较大的影响。因此,股东会需对公司发行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是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此类事项涉及到公司的生死存亡,属于公司的重大事项,需通过股东会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公司章程是公司的基本运作规则,规定了公司的名称、资本结构、组织机构、机构职权、表决权、行使利润分配原则等重大事项,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具有约束力。公司章程在设立公司时是由全体股东共同制定,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由股东在公司章程上签字盖章。因此,公司章程的修改需要由股东会决议。

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公司可以通过公司章程的形式赋予股东会更多的职权,但股东会获得相应职权时不应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以及公司内部相关利益主体的合法权益。

以上就是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的11项职能。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大会和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会职权是一致的。另外,上市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30%的应当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由2/3以上表决权通过。

考文

1.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 编著:《<关于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17年版。

2.赵兵等:《股东会决议效力的裁判规则》,载于“ 法门客栈”公众号,2019年8月5日。

3. 沈子明:《未通知部分股东的股东会决议效力》,载于“品法小苑”公众号,2018年8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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