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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的疑难问题(10)

 时宝官 2021-12-23

八.各类证据判断合法性概要

1.合法性的判断从反向进行,搞清楚证据不合法的情形,收集,审查,判断证据就可以避免,纠正或者补强不合法的证据。不合法证据包括两类,非法证据与瑕疵证据,非法证据应当排除,瑕疵证据应当补强,不能补强就会对收集证据的公正性,从而对证据的真实性产生怀疑,瑕疵证据也就转化为非法证据而被排除。总体而言,如前所述,实物证据与言词证据在是否可以作为定案证据的要求上,是有区别的。《刑事诉讼法》对作为实物证据的物证、书证的排除,性质上要求“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不是一般影响),又无法作出合理解释或者补正,才被排除。司法解释要求,认定“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应当综合考虑收集物证、书证违反法定程序以及所造成后果的严重程度等情况”(《最高法院刑诉法解释》第126条)

2.物证、书证的合法性审查。

一是依法可能排除的情形:(1).在勘验、检查、搜查过程中提取、扣押的物证、书证,未附笔录或者清单,不能证明物证、书证来源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2).对物证、书证的来源、收集程序有疑问,不能作出合理解释的,该物证、书证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3).物证的照片、录像、复制品,不能反映原物的外形和特征的,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4).对书证的更改或者更改迹象不能作出合理解释,或者书证的副本、复制件不能反映原件及其内容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5).侦查/调查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破案经过、到案经过、取证合法性解释、情况说明等,只有公章没有侦查/调查人员签名/盖章,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二是需要补强的证据的情形:

(1).勘验、检查、搜查、提取笔录或者扣押清单上没有调查人员或者侦查人员、物品持有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物品的名称、特征、数量、质量等注明不详的;(2).物证的照片、录像、复制品,书证的副本、复制件未注明与原件核对无异,无复制时间,或者无被收集、调取人的签名的;(3)物证的照片、录像、复制品,书证的副本、复制件没有制作人关于制作过程和原物、原件存放地点的说明,或者说明中无签名的;(4)有其他瑕疵的。

三是需要说明的问题是,担任'见证人'的条件:(1).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具有相应辨别能力或者不能正确表达的人。(2).与案件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人;(3).行使勘验、检查、搜查、扣押、组织辨认等监察调查、刑事诉讼职权的监察、公安、司法机关的工作人员或者其聘用的人员。但是,在司法实践中,现场没有其他见证人,或者现场人员不愿作见证人(如果在社区或农村,可以找社区或村委工作人员作见证人),通常会让侦查/调查机关聘请的司机来作见证人,有损执法公正性,这当然不符合见证人的要求。为此,要通过'相关笔录载明的见证人的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及号码、联系方式以及常住人口信息登记表等材料进行审查'。当然,确实由于客观原因无法由符合条件的人员担任见证人的,应当在笔录材料中注明情况,并对相关活动进行全程录音录像。(以上规定见《最高法院刑诉法司法解释(2021)》第80条、第83条、第84条、第86条、第135条)

3.鉴定意见(检验报告)的合法性审查。

一是鉴定意见的合法性要求非常严格,只要形式上存在瑕疵都会作为非法证据排除,没有补强之说,只有补救,补救就是重新鉴定。依法排除的情形有:(一)鉴定机构不具备法定资质,或者鉴定事项超出该鉴定机构业务范围、技术条件的(二)鉴定人不具备法定资质,不具有相关专业技术者职称,或者违反回避规定的;(三)送检材料、样本来源不明,或者因污染不具备鉴定条件的;(四)鉴定对象与送检材料、样本不一致的;(五)鉴定程序违反规定的;(六)鉴定过程和方法不符合相关专业的规范要求的:(七)鉴定文书缺少签名、盖章的;(八)鉴定意见与案件事实没有关联的;(九)违反有关规定的其他情形。此外,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法院通知鉴定人出庭,而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鉴定意见也不得作为定案证据(不可抗力而不出庭,法院可以延期审理或重新鉴定)。

二是专门问题的检验/检验报告的合法性审查。有一些专门问题的检验/检测,并无相关鉴定机构,或者法律、司法解释规定,指派、聘请专门知识的人就案件的专门性问题作检验、检测,比如电子数据的检验,侵犯知识产权的同一性鉴定等,根据司法解释,专门性的检验检测报告,可以作证据使用,但同样需要经过法庭质证,其程序应当与鉴定意见的质证相类似,同样存在违反回避原则,当事人对检验检测报告有异议,法院通知出具检验检测报告的人出庭,而其拒不出庭接受质证,检验检测报告也不能作为定案证据。

三是联合调查报告,比如安全生产事故,重特大交通事故发生后,有关上级单位组织专班联合调查,形成报告,该报告具有鉴定意见的性质,还提出了事故原因分析,各部门相关人员承担的责任类型,同时又是上级领导对有关人员进行行政处分,行政处罚,刑事追责的依据,与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的性质相类似。司法解释规定这类证据可以作为刑事诉讼的证据使用,报告中涉及的专门性问题意见,需要经法庭查证属实,且调查程序符合法律、有关规定的,可以作为定案的依据。(以上规定见《最高法院刑诉法司法解释(2021)》第98条、第99条、第100条、第101条),《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意见》之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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