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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有效合同占有他人财产受法律保护吗?

 律师戈哥 2021-12-23
以案说“典”

条文+案例+解读,让民法典从法律文本走向你我他


第五章  占有

第一节 依有效合同占有他人财产的行为受法律保护

法言俗语

占有权是所有权的四项权能之一,它是行使所有权的基础,没有占有权,其他三项权能,即使用、收益、处分的权能就无法实现。但是,《民法典》物权编规定的占有,是指对他人的动产或者不动产事实上的控制和支配,也就是说,占有不是一种权利或者权能,而是一种现存的事实状态,是占有人实际控制和支配他人不动产或者动产的一种事实。占有按照有无正当权源可分为有权占有和无权占有。

每个人对不属于自己所有的动产或者不动产,也未在他人所有的动产或者不动产上设立用益物权或者担保物权的,一般是无权占有使用他人财产的,但基于合同约定,事实上占有他人享有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财产的,属于有权占有,该占有的事实状态也受到法律保护,如运输合同中,承运人依据合同约定占有托运人运输的货物等动产;房屋租赁合同中,承租人依据合同约定占有使用出租人出租的房屋等不动产;保管合同中,保管人占有委托人委托保管的物品等动产。上述承运人、承租人和保管人等占有他人财产的行为即为有权占有。

依照《民法典》第458条的规定,有权占有,是指通过合同关系产生的占有,即有权占有一般都具有合同依据,包括口头合同和书面合同。现实生活中发生的有权占有,多数是基于财产权利人(包括财产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与占有人之间签订的诸如保管、运输、租赁、仓储等合同,即有权占有人的权利义务的正当权源是合同,占有人对他人财产的占有所使用、收益、以及违反合同产生的违约责任等权利义务关系,依据合同的约定予以确定;如合同中对占有人的权利义务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则依据《民法典》有关合同的规定予以确定。

有权占有不完全等同于合法占有,凡是具有法律依据,即依照法律规定、所有人的意志、合法行政决定或者法院裁判以及其他合法原因产生的占有,均属于合法占有,而《民法典》规定的有权占有仅指占有人依据合同关系占有他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只要合同有效占有人对他人不动产或者动产的占有即是合法的,应受到法律保护;若占有所依据的合同被认定无效或者被撤销,占有人依据合同关系占有他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即转化为无权占有。

占有人有权占有他人动产或者不动产时,如他人侵占或者妨害占有人的占有行为,《民法典》依法赋予占有人可以行使占有保护请求权,即占有的动产或者不动产被他人侵占的,占有人可以侵占人返还原物;占有的动产或者不动产被他人妨害的,占有人请求妨害人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因他人侵占或者妨害占有造成占有物毁损、灭失等损害的,占有人有权请求侵占人或者妨害人承担财产损害赔偿责任。但是,占有物被他人侵占的,占有人请求侵占人返还占有物的,要受到除斥期间的限制,即占有人须自侵占发生之日起年内行使占有物返还请求权,自占有物侵占之日年内未行使请求权的,该请求权消灭,占有人不得再请求侵占人返还占有物。

占有人依据合同有权占有他人动产或者不动产期间,因自然的原因、第三人侵害的原因、合法征收征用的原因等造成占有物毁损、灭失的,该占有物的权利人有权请求有权占有人返还因占有物毁损、灭失而取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利益,占有人也应将因占有物毁损、灭失而取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返还给占有物的权利人。如承租人租赁的房屋因社会公共利益需要被国家征收,征收人支付给占有人的房屋征收补偿金等,占有人应返还给房屋的权利人。

以案释法 

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的涉案房产系臧某林房屋拆迁后以补偿安置款所购,20088月讼争房产的权利核准登记于臧某林名下,房屋由臧某林及其家人实际占有居住使用。2011812日,案外人李某以臧某林代理人的身份与案外人谢某忠就涉案房屋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以80万元的价格将涉案房屋转让给谢某忠,并办理了房屋变更登记手续。201110月,谢某忠与连某贤就讼争房屋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谢某忠以110万元的价格将涉案房屋转让给连某贤,201245日涉案房屋已办理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房屋产权变更登记至连某贤名下。连某贤起诉至当地人民法院,请求臧某林腾退本案讼争的房屋。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并作出生效判决认为,臧某林自20088月即占有居住在涉案房屋内,其占有使用涉案房屋具有合法依据,案外人李某以其名义出卖涉案房屋不是臧某林的真实意思表示,而谢某忠、连某贤自始未获得房屋的实际占有使用权,连某贤径行要求实际占有人臧某林腾退涉案房屋,法院不予支持,据此判决驳回了连某贤的诉讼请求。

问题提出:什么是有权占有?有权占有人占有使用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受到侵占或者妨害的如何救济?

问题解析:第一,本案中臧某林是基于合法有效的房屋买卖合同和房屋产权备案登记实际占有使用涉案房屋,因而其占有使用涉案房屋具有合同依据,该占有符合《民法典》第458条的规定,属于有权占有。第二,臧某林有权占有涉案房屋期间,案外人李某未经臧某林授权,将涉案房屋转让给谢某忠,不是臧某林的真实意思表示,李某与谢某忠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对臧某林自始不发生法律效力。第三,谢某忠与连某贤就涉案房屋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连某贤支付了对价,且办理房屋产权变更手续,但双方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自始未得到实际履行,谢某忠和连某贤自始未通过合同履行行为对涉案房屋实际行使占有使用权利,故连某贤径行请求有权占有人臧某林腾退涉案房屋,无法获得法律的支持。连某贤诉臧某林排除妨害纠纷案,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5年第10

法官说法

  1

任何组织和个人占有、使用、收益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须具有合同依据,占有人和权利人双方之间应当依法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因占有、使用他人不动产或者动产所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由此产生分歧和争议的,按照合同或者法律规定作为处理依据。

  2

占有人在具有合同依据的前提下,占有、使用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受到法律保护,任何第三人包括权利人在内不得随意侵占或者妨害占有人的有权占有行为。

  3

任何第三人包括权利人在内存在妨碍、损害占有人占有、使用行为的,占有人有权行使占有保护请求权,诉请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请求妨害人排除妨害;因此给其造成损失的,有权请求妨害人赔偿,但占有人行使占有保护请求权,应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否则将丧失法律的强制保护。

《民法典》条文

第四百五十八条   基于合同关系等产生的占有,有关不动产或者动产的使用、收益、违约责任等,按照合同约定;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有关法律规定。
第四百六十一条   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毁损、灭失,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请求赔偿的,占有人应当将因毁损、灭失取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返还给权利人;权利人的损害未得到足以弥补的,恶意占有人还应赔偿损失
第四百六十二条   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侵占的,占有人有权请求返还原物;对妨害占有的行为,占有人有权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因侵占或者妨害造成损害的,占有人有权依法请求损害赔偿。
占有人返还原物的请求权,自侵占发生之日起一年内未行使的,该请求权消灭。
第二节 无权占有他人财产的要依法担责

法言俗语

无权占有,是指没有法律上的根据或者原因而发生的占有。具体而言,是指占有人对他人不动产或者动产的占有无正当权源,或者原有的合同关系已到期,或者原有的法律关系被撤销或无效时占有人对他人不动产或者动产的占有。例如,保管合同期限届满后,除可以依法留置的外,保管人应将委托人委托保管的财物返还给委托人,无合法原因拒绝返还即属于无权占有;出租人与承租人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被认定无效的情况下,承租人应将占有使用的房屋返还给出租人,此种情况下,若承租人拒绝返还房屋仍占有租赁房屋,承租人的占有则属于无权占有;占有人对遗失物、拾得物的占有也属于无权占有。

无权占有又区分为善意占有和恶意占有。善意占有,是指占有人不知道自己是无权占有的,即占有人占有他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时在主观上是善意的,其不知道或者不应当知道其不具有占有的权利;恶意占有,是指明知自己无权占有仍占有他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即占有人占有他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时在主观上是恶意的,其明知无权占有他人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而仍然占有。善意占有和恶意占有主要从占有人占有该物的主观态度上加以区分和认定。无权占有情形下,如果占有人属于善意占有,占有人因使用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致使该不动产或者动产受到损害的,善意占有人无须承担占有物的损害赔偿责任;如果占有人属于恶意占有,占有人因使用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致使该不动产或者动产受到损害的,恶意占有人则应当承担占有物的损害赔偿责任。因善意占有和恶意占有的区分取决于占有人的主观态度,现实生活中往往难以区分,一般情况下除非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具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占有人在主观上是恶意的,应推定为占有人为善意占有。占有人无权占有他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的,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有权请求占有人返还被占有的财产原物及孳息。但是,如果占有人属于善意占有,权利人请求占有人返还占有物时,应向善意占有人支付因保存、管理和维护占有物而支出的必要费用,如占有物的修缮费用、饲养费用、管理费用、保养费用等。如果占有人属于恶意占有,则无权请求权利人支付上述费用。占有人无权占有造成占有物毁损、灭失的,恶意占有人还应承担占有物的损害赔偿责任。

占有物的权利人请求占有人返还原物,或者请求占有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应就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属及占有人是否属于恶意占有承担举证责任。

以案释法 

邢某某与案外人殷某田系夫妻关系。婚后,案外人殷某田于1980127日购买了坐落于丹东市振兴区浪头镇文安村徐家屯村民组建筑面积为55平方米的砖石结构三间房屋。198559日殷某田死亡,涉案房屋由邢某某与殷某田之子殷某某暂时居住,2012123日殷某某死亡,同年殷某某之子殷某某未经邢某某同意搬到涉案房屋占有居住,邢某某为此诉至当地人民法院,请求殷某某腾退涉案房屋。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房屋系邢某某与案外人殷某田的夫妻共同财产,殷某田死亡后,邢某某作为共有人享有对涉案房屋占有使用的权利,殷某某未经邢某某同意,即占有使用该房屋,侵害了邢某某的合法权益,遂判决殷某某将涉案房屋腾退并返还给邢某某。

问题提出:什么是无权占有?善意占有和恶意占有会产生什么法律后果和法律责任?被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如何保护自己的财产权利?

问题解析:第一,上述案件中,邢某某系涉案房屋的合法权利人,殷某某作为殷某田的孙子其未经邢某某同意擅自占用使用涉案房屋无合法根据,因而均属于无权占有,但因邢某某与殷某某之间存在近亲属关系,殷某某占用涉案房屋应属于善意占有,而非恶意占有。第二,经过法院查证属实,邢某某系涉案房屋共有人,即涉案房屋的合法权利人,法院判令殷某某将涉案房屋腾退并返还给邢某某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第三,殷某某是否有权继承殷某田死亡后的遗产份额,并合法占有涉案房屋,因本案并不涉及遗产继承问题,双方可以另案予以处理。邢某某与殷某某占有物返还纠纷案,详见2015124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婚姻家庭纠纷典型案例

法官说法

  1

任何人应当尊重和不得损害他人的财产权利,在没有法律根据或者合同依据的情况下,不得恶意占有使用他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善意占有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的,应积极寻找财产权利人并将占有的财产返还给权利人,占有他人不动产或者动产期间为此支出了维护、保管和管理等费用的,占有人可以要求权利人予以补偿。

  2

占有人没有合法依据恶意占有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的,要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亦有权请求占有人承担返还原物、排除妨害、消除危险或者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3

任何民事主体在从事社会活动时,要加强道德自律,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对于无权占有的他人不动产或者动产,应及时归还权利人,积极维护被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权利人的合法财产权益。


《民法典》条文

第四百五十九条   占有人因使用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致使该不动产或者动产受到损害的,恶意占有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百六十条   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占有人占有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及其孳息;但是,应当支付善意占有人因维护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支出的必要费用。
第四百六十一条   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毁损、灭失,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请求赔偿的,占有人应当将因毁损、灭失取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返还给权利人;权利人的损害未得到足以弥补的,恶意占有人还应赔偿损失。
第九百八十五条   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
(二)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
(三)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
第九百八十六条   得利人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取得的利益没有法律根据,取得的利益已经不存在的,不承担返还该利益的义务。
第九百八十七条   得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取得的利益没有法律根据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其取得的利益并依法赔偿损失。
第九百八十八条   得利人已经将取得的利益无偿转让给第三人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相应范围内承担返还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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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江必新、张甲天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学习读本》 (人民法院出版社)

编辑:石   慧   郝明婕     

审核:傅德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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