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公司法分别对股东会、董事会的职权作了明确、具体的规定。董事会作出的决议,遭到股东反对时,股东能否通过股东会决议予以撤销?实践中存在不同观点。本次问答针对不同情形下董事会决议的撤销问题进行了详细解答。 我国公司法对董事会职权规定如下:(一)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七)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一,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董事会决议。我国公司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根据民法原理,该类决议自始、当然无效。股东会自然可以撤销该类协议,这属于公司内设机构通过自力救济的形式对自身违法行为的纠正。 第二,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董事会决议。我国公司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可见,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对于该类型的董事会决议应由公司股东在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人民法院依法撤销。法律对于该类型的董事会决议撤销规定了法定途径和方式,根据法律规定,股东会不是行使撤销权的权利主体,因此,该类董事会决议股东会无权直接撤销。虽然股东会对该类董事会决议没有直接撤销的权力,但根据公司法及相关法理,股东会可以要求董事会自我纠正,董事会拒不纠正的,可以追究相关董事违反忠实勤勉义务的法律责任,同时还可以由股东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由法院依法撤销。 第三,违反股东会决议的董事会决议。股东会、董事会均为有限责任公司法定必备的组织机构。公司法第三十七条、四十六条分别对股东会、董事会的职权作了明确、具体的规定。我国现行法律、法规没有限定违反股东会决议的董事会决议的纠正途径、方式,对于此类公司内部管理(治理)问题,作为公司权力机构的股东会有权自我纠正(自我救济),因此,对于上述董事会决议股东会有权予以撤销或以股东会决议的形式要求董事会自己撤销。 第四,董事会超越职权范围所做董事会决议的撤销。根据我国公司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董事会的职权来自于公司法、公司章程的规定及股东会的授权,在董事会的决议超出其职权范围时,董事会所做决议缺乏法理依据,作为公司权力机构及最高决策机构的股东会有权进行追认、变更、废除或予以撤销。因为在此情形下董事会作决议的行为并非履行董事会职责,股东会有当然处分权。 第五,董事会在其职权范围所作出不存在瑕疵的董事会决议。该类决议是董事会依法、章程履行职责的表现。如果允许股东会随意变更,势必影响公司运营的稳定性,损害公司商业信誉,同时也不符合公司法所确立的公司架构的要求。因此,该类决议系董事会依法、依规履行职责所形成的,股东会无权予以撤销。 延伸阅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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