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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则·问答(四十七)】股东会能否撤销董事会决议?

 律师戈哥 2021-12-24
导读

我国公司法分别对股东会、董事会的职权作了明确、具体的规定。董事会作出的决议,遭到股东反对时,股东能否通过股东会决议予以撤销?实践中存在不同观点。本次问答针对不同情形下董事会决议的撤销问题进行了详细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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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
邵博士,您好!我是一家公司的董事,我们发现经理存在损害公司重大利益的行为,于是董事长主持召开董事会,经过表决,通过了解聘经理的决议。董事会决议做出后,公司大股东(占股56%)认为不应该解除经理的职务,他随即召开了临时股东会,通过股东会决议,撤销解聘经理的董事会决议、恢复其经理职务。请问我国法律对股东会与董事会的职权是如何规定? 
A
我国公司法对股东会职权规定如下:(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十)修改公司章程;(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我国公司法对董事会职权规定如下:(一)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七)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Q
依据法律规定,聘任或解聘经理的权利在董事会,那么,股东会还能够撤销董事会已经通过的决议吗? 

A
董事会依照法定程序在职权范围内作出的决议,遭到股东的反对,股东能否通过股东会决议予以撤销?对此,法律未予以明确规定,导致实务操作方式各异,观点不一。

Q
针对股东会能否撤销董事会决议,您持什么观点呢? 

A
个人认为,股东会能否撤销董事会决议应区别不同情形: 

第一,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董事会决议。我国公司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根据民法原理,该类决议自始、当然无效。股东会自然可以撤销该类协议,这属于公司内设机构通过自力救济的形式对自身违法行为的纠正。

第二,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董事会决议。我国公司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可见,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对于该类型的董事会决议应由公司股东在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人民法院依法撤销。法律对于该类型的董事会决议撤销规定了法定途径和方式,根据法律规定,股东会不是行使撤销权的权利主体,因此,该类董事会决议股东会无权直接撤销。虽然股东会对该类董事会决议没有直接撤销的权力,但根据公司法及相关法理,股东会可以要求董事会自我纠正,董事会拒不纠正的,可以追究相关董事违反忠实勤勉义务的法律责任,同时还可以由股东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由法院依法撤销。

第三,违反股东会决议的董事会决议。股东会、董事会均为有限责任公司法定必备的组织机构。公司法第三十七条、四十六条分别对股东会、董事会的职权作了明确、具体的规定。我国现行法律、法规没有限定违反股东会决议的董事会决议的纠正途径、方式,对于此类公司内部管理(治理)问题,作为公司权力机构的股东会有权自我纠正(自我救济),因此,对于上述董事会决议股东会有权予以撤销或以股东会决议的形式要求董事会自己撤销。

第四,董事会超越职权范围所做董事会决议的撤销。根据我国公司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董事会的职权来自于公司法、公司章程的规定及股东会的授权,在董事会的决议超出其职权范围时,董事会所做决议缺乏法理依据,作为公司权力机构及最高决策机构的股东会有权进行追认、变更、废除或予以撤销。因为在此情形下董事会作决议的行为并非履行董事会职责,股东会有当然处分权。

第五,董事会在其职权范围所作出不存在瑕疵的董事会决议。该类决议是董事会依法、章程履行职责的表现。如果允许股东会随意变更,势必影响公司运营的稳定性,损害公司商业信誉,同时也不符合公司法所确立的公司架构的要求。因此,该类决议系董事会依法、依规履行职责所形成的,股东会无权予以撤销。

Q
那依据您的观点,我们作出的董事会决议,大股东是无权通过股东会撤销的,是吗?

A
是的。董事会作出的解聘经理的董事会决议,既不违反法律、法规,也不违反公司章程或股东会决议,且解聘经理是公司董事会的法定权利,该董事会决议具有法律效力,股东会无权撤销。大股东召开临时股东会,撤销解聘经理的董事会决议并回复恢复其职务的行为没有法律依据。

Q
明白了,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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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阅读


董事、监事选举中的累积投票制

一、累计投票制的法律规定

依据公司法第105条规定,“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实行累积投票制。本法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这就是关于股份有限公司中累积投票制的规定。

二、累积投票制的含义

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累积投票制是一种与直接投票制相对应的公司董(监)事选举制度。在累积投票制下,每一有表决权的股份享有与拟选出的董(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可以自由地在各候选人间分配其表决权,既可分散投于多人,也可集中投于一人,然后根据各候选人得票多少的顺序决定董(监)事人选。按通常投票法,股东必须在候选人中间平分选票。累积投票制则可以让股东将所有的选票投给一位候选人。通过累积投票制,中小股东提名的人选有可能进入董事会、监事会,参与公司的经营决策和监督,虽不足以控制董事会、监事会,但至少能在其中反映中小股东的意见,使大股东提名的董事、监事在行事时有所顾忌,有所制约,而实现董事会、监事会内部一定程度上的监督。

累积投票制起源于英国,并在20世纪中后期的美国得到了重大发展。作为限制资本多数决定原则以保护小股东利益的一项举措,累积投票制曾受到过广泛的推崇;但自该制度产生之日起,关于其优劣的争论就从未停止过。从制度本身看,它虽为扩大小股东的发言权提供了相应保证,但这种保证仍以小股东持有或者合计持有一定数量的表决权为条件。若小股东持股数量过低,在持股比例上与大股东相差悬殊,或者小股东之间不能有效地采取一致行动,累积投票制难以充分地发挥其应有的作用。世界主要国家和地区对累积投票制主要有两种立法例:一是强制性累积投票制,即由法律明确规定,公司选举董事、监事时,必须适用累积投票制;二是任意性累积投票制,即法律未明确规定必须适用累积投票制,而是由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自行决定。

三、累积投票制的适用范围

股份有限公司累积投票制的适用范围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的选举。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在选举董事、监事时,可以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实行累积投票制。本法对于股份有限公司选举董(监)事是否采取累积投票制,实行的是任意主义而非强制主义。此外,中国证监会于2018年发布的《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规定,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百分之三十及以上的上市公司,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

四、累积投票制的例证

运用累积投票制选举公司董事或监事时,每位股东持有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乘以本次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监事人数的乘积,即为该股东所有能用于投票的累积表决票数。一般情况下,董事或监事候选人根据得票的多少决定是否当选。举例说明如下:

某上市公司有100,000万股,其中大股东持有70%股份,剩余所有股东持有30%股份,该上市公司拟新选3名董事(不含独立董事)。

在未实行累积投票制的情况下,每名候选董事被拉出来单独表决,每个人的通过比例都是7:3,只有大股东相中的人有当选机会。

在实行累积投票制的情况下,大股东的累积表决票数为210,000万股,小股东们的表决票数有90,000万股,如果小股东们把票集中投给某个候选董事,则必有一个小股东们钟意的人当选。

参考文献

1.宋燕妮,赵旭东 主编:《中华人共和国公司法释义》,法律出版社2019年版。

2.李卫存:《股东会能否直接撤销董事会决议》,载于“世纪方舟律师事务所”公众号,2014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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