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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浪狗咬伤他人 经常投喂人是否担责

 神州国土 2021-12-26

□ 河北法制报记者 张乔

省会的陈女士摊上事儿了,她经常投喂的一只流浪狗咬伤了小区里的居民王先生。她到底该不该赔偿王先生的损失呢?

经常投喂的流浪狗咬伤他人

陈女士是名爱狗人士,她在家里养了两只小狗。其所居住的小区地理位置较偏,又是新小区,经常有流浪狗在小区出没。陈女士遛狗时,一只体形较大的流浪狗经常跟着她。陈女士觉得流浪狗可怜,就在遛狗时给流浪狗投喂食物。时间久了,流浪狗只要看到她,就跟着她在小区来回跑动。

今年5月,陈女士又在小区遛狗,流浪狗立即跟了上去。这时,小区里的王先生经过,流浪狗突然扑上去,将王先生腿部咬伤,然后迅速跑走。王先生赶紧去医院注射了疫苗,花费2000余元。

王先生认为,流浪狗长期在小区游荡将其咬伤,很大一部分原因是陈女士经常投喂所致。他找到陈女士,要求其赔偿损失。陈女士觉得很冤枉,流浪狗咬伤人,怎么能让她来赔偿呢?因为王先生不依不饶,陈女士遂给报社打来电话咨询,她经常投喂的流浪狗咬伤他人,她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吗?

记者为此咨询了河北冀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赵文静。

经常投喂人要承担部分赔偿责任

赵律师认为,王先生有权要求陈女士承担部分赔偿责任,而非全部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七十八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有证据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第七十九条规定:“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由此可见,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有义务按规定饲养或者管理动物,并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如其所饲养或管理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承担侵权责任。只有在被侵权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情形下,才能减轻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的责任。

本案中,王先生被流浪狗咬伤,其未对流浪狗施加任何作用力,未逗弄、戏耍,不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故其无需对自身受到的伤害承担责任。至于陈女士是否要承担责任,要看陈女士是否属于咬人流浪狗的饲养者或管理者。

认定饲养者或管理者主要是以下两种情形:第一种,占有或拥有有主狗,这是最常见的饲养者或管理者。第二种,非占有或非所有的流浪狗,因有人长期投食已对流浪狗形成适当程度的控制力。基于这种控制力产生的事实上的饲养关系和管理义务,亦会被认定为法律上的“饲养者或管理者”。本案中的陈女士之所以要承担部分赔偿责任,就在于陈女士因长期投食已对流浪狗形成控制力,而被投食的流浪狗属于体形较大的流浪狗,陈女士应当预见这种体型较大的流浪狗具有人身攻击性,而应采取必要的管控措施,避免伤人。其未尽到管理义务,导致流浪狗伤人,应承担部分赔偿责任。

物业疏于管理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

陈女士之所以不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在于本案属于无意思联络的共同侵权行为。小区物业管理者疏于管理导致流浪狗经常在小区出没与陈女士长期对流浪狗投食的共同行为,导致了流浪狗的最终伤人事件,物业管理者应与陈女士共同对王先生的损害进行赔偿。

结合本案情况来看,体型较大的流浪狗经常出没于小区,可以看出物业管理者严重失职,物业管理者存在重大过错,应承担主要责任。陈女士的投食行为从道德层面看属于爱心举动,但爱心行为应遵守法律规定,其未尽到管理职责,只喂不管,存在一定过错,应承担次要责任。

赵律师在此提醒:爱心人士看到流浪狗产生恻隐之心,投食喂养,是人之常情。但流浪的动物因长期脱离人类控制,随处觅食,本身可能携带大量病菌,且没有约束措施,有可能发生伤害事件。因此,爱心人士要充分认识到流浪狗的危险性,在法律的框架内施加爱心、善意,建立收养关系,或者将流浪狗送到公益机构、其他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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