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耕地确权后儿子意外身亡 爹娘与儿媳争补偿款被判驳回

 神州国土 2021-12-26

□ 要欣欣  赵增强

近年来,随着城市化建设步伐的加快,农村大量土地被征收,进而引发了诸多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案件。日前,邢台市信都区人民法院就审理了一起这样的案件。

2019年5月3日,邢台市信都区某村村民张某因车祸去世。同年9月,国家因修路,征收了以张某为户主的1.65亩承包地,征地补偿款为237600元,树木补偿款为65000元。对此,村委会将树木补偿款打给了张某的妻子王某。张某的父母张某某、李某认为国家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时,他们从村委会处承包了五口人的土地5.5亩(张某某是户主,李某、张某及其两个姐妹为成员),现张某的两个姐妹放弃属于自己部分的补偿款,而儿媳王某并不是该承包土地的承包人,也不是树木的所有人,该补偿款应当归他们二人所有,故一纸诉状将村委会告上到信都区法院,要求给付上述树木及土地补偿款。

村委会应诉后辩称,树木补偿款打给王某是因国家对树木评估材料显示产权人为王某;土地补偿款现在村委会处,还未发放,但该被征收地块在2018年11月进行土地确权时,已经确权到了以张某为户主的名下。

法院经审理查明,张某某、李某二人承认儿子结婚后与其分了户,承包地也分开耕种,2016年至2018年土地确权时,涉诉的1.65亩承包地确权在了以张某为户主(成员有张某的妻子王某及其儿子)的名下,而且之前按照法定程序进行了公示,无人提出异议;李某为户主(其成员有张某某)的名下也确权了1.9亩承包地。村委会提交的树木补偿款评估汇总表上,显示树木产权人是王某。

法院经审理认为,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张某某、李某为征收承包地的承包经营权人和树木的所有权人,该二人与本案没有利害关系,其起诉不符合法定条件。法院遂驳回他们的起诉。

法官说法:

因家庭承包地亩数是按照家中人口数进行计算分配的,故很多群众错认为家庭承包地是分给个人的,个人去世后其承包地应当由继承人继续耕种。实际上,《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五条明确规定,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简单来说即家庭承包地是分给农户的,登记在同一户口登记簿上的人员为该农户成员,该农户中“添人不添地,去人不去地”,即该农户有人出生,在村委会未统一调整承包地的情况下不添地,该农户有人去世也不会收回部分承包地,而由其他成员继续经营。因此,在其他成员继续经营期间因土地征用发生补偿费用的,应归属该户所有,死亡成员的继承人无权要求继承补偿费。如果该户成员均死亡,土地应当由发包方收回,自然也不存在继承补偿费的情形。

值得注意的是,要区分开来征地补偿费用是发生在成员死亡之前还是之后。若是之后,则按照上述情形处理;若是之前,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应当作为遗产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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