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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终关账前的资产盘点账务处理及涉税操作,你做对了吗

 蔡会计稳进 2021-12-29

会计朋友们,忙忙碌碌又是一年了,今年的年终财务决算工作,进行的怎么样了?必不可少的资产盘点,是不是也已经接近尾声,那么资产盘点完以后的下一步工作你是否清楚?比如对于盘盈及盘亏资产的账务处理,对于资产损失的涉税操作,哪种情况可以税前扣除,如何操作才比较规范等问题。

今年年末,应广大会计朋友的要求,小编继续对年终关账前资产盘盈和盘亏的相关操作进行了整理,本次整理资产的范围主要包括库存现金、存货及固定资产盘盈盘亏的账务处理及涉税处理,希望能够给忙于年终关账的会计人一点参考和帮助!

一、 库存现金盘点的相关处理

(一)库存现金盘盈的账务处理:

①实际盘盈时:

 借:库存现金

  贷:待处理财产损溢

② 批准后处理:

借:待处理财产损溢

  贷:其他应付款——应付现金溢余(个人或单位)

        营业外收入——现金溢余(无法查明原因的)

(二)库存现金盘亏的账务处理:

① 实际盘亏时:

借:待处理财产损溢 

  贷:库存现金 

② 批准后处理:

借:营业外支出(非正常损失/企业会计准则)

     管理费用(管理不善等原因)

       其他应收款(保险赔款或责任人赔款)

  贷:待处理财产损溢

注意:如果企业执行的是小企业会计准则,库存现金盘亏全部计入“管理费用”科目。

(三)库存现金盘亏损失所得税前扣除需要留存的资料:

根据《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第二十条规定,现金损失应当留存以下相关资料:

1、现金保管人确认的现金盘点表(包括倒推至基准日的记录);

2、现金保管人对于短缺的说明及相关核准文件;

3、对责任人由于管理责任造成损失的责任认定及赔偿情况的说明;

4、涉及刑事犯罪的,应有司法机关出具的相关材料;

5、涉及假币的应留存金融机构出具的假币收缴证明。

二、 存货盘点的相关处理

(一) 存货盘盈的账务处理

① 实际盘盈时:

借:原材料等 

贷:待处理财产损溢 

②  批准后处理:

借:待处理财产损溢

贷:管理费用(企业会计准则)

     营业外收入(小企业会计准则)

(二)存货盘亏的账务处理

① 实际盘亏时:

借:待处理财产损溢 

贷:原材料、库存商品等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管理不善造成的存货盘亏作进项税额转出)

② 批准后处理:

借:管理费用(管理不善等原因)

其他应收款(保险赔款或责任人赔款)

营业外支出(自然灾害等)

贷:待处理财产损溢

  注意:如果企业执行的是小企业会计准则,存货盘亏不区分正常损失和非正常损失,全部计入“营业外支出”科目。

(三)存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需要留存的资料:

1、存货盘亏损失应依据以下证据材料确认:

① 存货计税成本确定依据;

② 企业内部有关责任认定、责任人赔偿说明和内部核批文件;

③ 存货盘点表;

④  存货保管人对于盘亏的情况说明。

存货损失除了盘亏损失,还包括存货报废、毁损、变质损失以及存货被盗损失,对于这两种情况在所得税前扣除需要留存的资料可参考以下规定:

2、存货报废、毁损或变质损失,应依据以下证据材料确认:

① 存货计税成本的确定依据;

② 企业内部关于存货报废、毁损、变质、残值情况说明及核销资料;

③ 涉及责任人赔偿的,应当有赔偿情况说明;

④  该项损失数额较大的(指占企业该类资产计税成本10%以上,或减少当年应纳税所得、增加亏损10%以上,下同),应有专业技术鉴定意见或法定资质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等。

注意:存货报废、毁损留存资料中涉及的损失金额“占企业该类资产计税成本10%以上”应理解为占期末同类存货资产计税基础10%以上,不能理解为占单个存货资产10%以上。

例: 桃李公司生产经营果蔬汁、罐头,其中罐头过期报废,计税成本100万,年终存货3亿(其中库存商品2亿、原材料9000万、周转材料1000万),请问该资产损失”占企业该类资产计税成本“的比例为多少?应该是100/30000=0.3%?还是100/20000=0.5%?

分析:桃李公司生产经营果蔬汁、罐头,其中罐头过期报废,对损失数额较大标准的计算应以大类做基数,该企业将存货分成库存商品、原材料、周转材料三大类,其中过期报废的罐头属于库存商品大类。

因此,桃李企业罐头过期报废的损失占该大类资产的比例为:100/20000=0.5%,未超过10%,不属于损失金额较大,无需出具专项报告。

3、存货被盗损失,应依据以下证据材料确认:

① 存货计税成本的确定依据;

② 向公安机关的报案记录;

③ 涉及责任人和保险公司赔偿的,应有赔偿情况说明等。

以上几种存货损失的确认依据:《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第二十六条、二十七条、二十八条。

三、固定资产盘点的相关处理

(一)固定资产盘盈的账务处理:

①  实际盘盈时:

借:固定资产(重置成本)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企业会计准则)

/待处理财产损溢(小企业会计准则)

②  批准后处理(企业会计准则):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贷:盈余公积

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批准后处理(小企业会计准则):

 借:待处理财产损溢

贷:营业外收入

(二)固定资产盘亏的账务处理:

① 实际盘亏时:

 借:待处理财产损溢

累计折旧

固定资产减值准备(企业会计准则)

贷:固定资产

② 批准后处理:

借:管理费用(管理不善等原因)

营业外支出(自然灾害等非正常损失)

其他应收款(保险赔款或责任人赔款)

贷:待处理财产损溢

      注意:如果企业执行的是小企业会计准则,固定资产盘亏不区分正常损失和非正常损失,全部计入“营业外支出”科目。

(三)固定资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需要留存的资料:

1、固定资产盘亏、丢失损失,应依据以下证据材料确认:

① 企业内部有关责任认定和核销资料;

② 固定资产盘点表;

③ 固定资产的计税基础相关资料;

④ 固定资产盘亏、丢失情况说明;

⑤ 损失金额较大的,应有专业技术鉴定报告或法定资质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等。

2、固定资产报废、毁损损失,应依据以下证据材料确认:

① 固定资产的计税基础相关资料;

② 企业内部有关责任认定和核销资料;

③ 企业内部有关部门出具的鉴定材料;

④  涉及责任赔偿的,应当有赔偿情况的说明;

⑤ 损失金额较大的或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原因造成固定资产毁损、报废的,应有专业技术鉴定意见或法定资质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等。

3、固定资产被盗损失,应依据以下证据材料确认:

① 固定资产计税基础相关资料;

② 公安机关的报案记录,公安机关立案、破案和结案的证明材料;

③  涉及责任赔偿的,应有赔偿责任的认定及赔偿情况的说明等。

所得税纳税申报提醒:

1、只要发生资产损失,无论是否纳税调整,均须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

(1)对于原税收规定中的清单申报项目,仍需按会计科目进行归类、汇总,然后再将汇总数据以清单的形式留存备查。

(2)对于原税收规定中的专项申报项目,企业应逐项(或逐笔)记录,同时附会计核算资料及其他相关的纳税资料,留存备查。

2、自2017年度汇算清缴期起,对于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资产损失,仅需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105090《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不再报送资产损失相关资料,相关资料由企业留存备查,但应当完整保存资产损失相关资料,保证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

3、对于需要出具专项报告的特定资产损失,留存备查企业自行出具的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签章证实有关损失的书面申明和相关材料即可,不再要求企业提供专业技术鉴定意见(报告)或法定资质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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