刚刚过去的2021年,是王安石诞辰1000周年。 讲一讲王安石变法。 有一种常见的说辞称:王安石变法本意很好,坏就坏在用的全是小人,全是逐利之辈。是“不肖官吏之为虐”,把变法搞坏了。 这说法很扯淡。 任何一种政策,形成书面文件后,都需要依赖一套人事体系去落实。所以书面文件的制定,必须考虑人事体系的现状。如果人事体系缺乏有力量的监督管控制度,无法保证对书面文件的落实不发生严重偏离(完全合榫是无法追求的理想状态,大方向上不发生偏离才是应该抱持的现实期望),那么,这种“本意很好”的书面文件,便大概率会成为祸害。也就是说,变法政策的制定者与推动者,必须将人事体系的现状纳入到考量之中。除非有能力改造人事体系,否则便必须围绕人事体系的现状来制定变法政策。 所以,真正应该痛心的问题,不是“王安石变法用的全是逐利小人”,而是在当时的人事体系下,“王安石的变法政策必然会让大多数参与者沦为逐利小人”。逐利小人当道,不是变法坏掉的因,而是坏变法造就的果。 让北宋百姓怨声载道的青苗法,颇有助于理解这种“是果非因”。 按照熙宁二年秋颁布的官方文件,王安石设计青苗法的目的,是解决百姓青黄不接饿肚子的问题。大致操作模式是:州县不同财富等级的民户,可以在每年夏秋两收之前,向当地官府借贷不同等级的现钱或粮食。等青黄不接过去,百姓们须于春秋征收两税之时,向官府归还本金并缴纳利息。按王安石的说法,青苗法对百姓有极大好处:以往青黄不接时,“兼并之家”会趁机提高借粮贷款的利息。如今,由官府在粮价低的时候以高于市场的价格买入,在粮价高的时候以平常价卖出,并在青黄不接之时,用低于兼并之家的贷款利息(青苗法的利息是“每借一千,令纳一千三百”),来掌控粮食市场。如此,既可以让百姓获利,还可以打击兼并之家,“凡此皆以为民,而公家无利其入”。总之,青苗法是官府提供给百姓的一项大福利,官府自己并不从该项政策中牟利。 王安石还向宋神宗打包票,说青苗法一定会成功。理由是: “昔之贫者举息之于豪民,今之贫者举息之于官,官薄其息而民救其乏,则青苗之令已行矣。” 意思是:以前,穷人没办法只能向“豪民”借贷。如今,他们可以向官府借贷了。官府收的利息比“豪民”收的利息轻,百姓自然愿意来找官府。青苗法必然行得通。 针对批评之声,王安石还说,百姓们对自身利害看得很清楚,在青苗法这个事情上不会存有私心杂念,他们对青苗法的赞扬必然出自本心,属于事实。反之,士大夫们有私心杂念,因为官府放贷损害了士大夫的利益,“则其言必不应事实也”,他们的批评之声不能当真。 听起来,青苗法似乎是一项“本意很好”的变法政策。 但,实际情况与王安石的描述大相径庭。据在基层做官的毕仲游讲,青苗法落实到地方之后,造成的结果是:真正需要借粮贷款的底层人借不到粮食,也贷不到款,那些不需要借粮贷款的富足之家,却不得不向官府借粮贷款: “青苗之法,本为民间不足而贷之,则所谓下户者,理合先贷。而下户憔悴苟活,易于结请,难于输纳。州县之吏,阨以诏条与曩日监司之威,既不敢不散,又虑散而难纳,故少俵于户,多与上等,利其易于催取。州县之吏,人人惰于散敛,苟以塞责。盖散钱之理,散而不敛,则不问等第高下;散而敛之,则必别其等差,度其可以还官,然后敢与,乃天下之人情。称贷之不理,不足怪者也。故立法则欲济下户,散钱则多与上等。下户贫穷,义当周恤,而势不敢遍;上户自足,无假官钱,而强与之使出息。若以法禁之,使不与上等而贷下户,则官钱十出,九将不归,又非散敛之理。名欲厚民,事乃剥下。名为惠政,实有利心;此青苗不便之大略也。” 毕仲游这段话,将青苗法被人事制度扭曲、导致政策方向发生一百八十度转变的内在逻辑,讲得清清楚楚: (1)政策的初衷,是赈济那些容易青黄不接的贫困户。按这一初衷,贷款应该优先贷给他们。 (2)可是,贫困户挣扎在生存线上,号召他们主动来找官府贷款容易,要他们给官府还款并缴纳利息却很难。 (3)州县的官吏,须完成上级派下来的任务,既要将青苗钱散出去,又要将本金和利息收回来。为完成任务保住职位,便只能将青苗钱多多贷给有钱的上等户,因为他们还得起,还不起时也有资产可以拿来抵押没收。 (4)于是结果就变成了:不需要贷款的上等户,被地方官吏以权势逼迫不得不贷款,然后不得不给官府输送利息。最需要贷款的下等户,他们的贷款申请,反而很难得到响应。一项本意在于给百姓提供福利的政策,反变成了压榨剥削百姓的利器。 ▼笔者的小书(京东也有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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