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捍卫“她权利”:妇女权益保障法“大修”!

 万益说法 2022-01-05

1992年4月3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共九章六十一条。经2005年、2018年两次修法后, 2021年12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修订草案(下称修订草案)提请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初次审议。本次修订草案立足于国情实际,致力于健全与我国发展现状相适应的妇女权益保障制度,共修改四十八条、保留十二条、删除一条,新增二十四条,修改后共计九章八十六条,本期推文将结合社会现状归纳此次修法的亮点。

修法亮点































增加阐述“歧视妇女”具体含义,禁止基于性别排斥、限制妇女依法享有各项权益

修订草案延承“男女平等是国家的基本国策”的精神,在原有“规定国家采取必要措施,逐步完善保障妇女权益的各项制度,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的歧视”的基础上,增加阐述了“歧视妇女”的具体含义,禁止基于性别排斥、限制妇女依法享有和行使各项权益。同时进一步明确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妇女儿童工作的机构和妇女联合会的职能和作用,以及县级以上妇女联合会依法接受政府的委托,承担有关保障妇女权益的工作,为落实禁止歧视妇女举措保驾护航。

图片来源:Unsplash.com


丰富人格权益保障内容,细化保护妇女举措,禁止PUA(精神控制残害)妇女

2019年10月9日,北京大学法学院女生包丽(化名)在北京市某宾馆服药自杀,送医救治期间被宣布“脑死亡”。同年12月该事件曝光并发酵,包丽自杀前,其男友牟林翰曾向包丽提出过拍裸照、先怀孕再流产并留下病历单、做绝育手术等一系列要求。“PUA”词首次出现在大众视野,引发舆论对亲密关系中的精神控制的关注和讨论。对此,修订草案兼顾妇女的“身”与“心”健康,全面保护妇女的人格权益。

一方面,修订草案细化了对妇女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的保护措施,明确妇女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受到侵害或者因疾病、生育、家庭暴力等处于危难情形的,公安机关、民政部门、医疗机构等组织和负有法定救助义务的个人应当及时施救,妇女因婚恋纠纷被纠缠骚扰可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医疗机构施行生育手术、特殊检查或者特殊治疗时,应当征得孕产妇本人同意,在孕产妇与其家属或者关系人意见不一致时,应当尊重孕产妇本人意愿。

另一方面,修订草案将原第六章的章名“人身权利”改为“人格权益”,增加了禁止通过精神控制残害妇女的规定,旨在解决近年出现的通过“PUA”、“女德班”等非暴力化手段残害妇女身心健康的社会新问题。


明确列举就业性别歧视的情形,保障女性就业权益

华中科技大学社会学院先前发布的一项对25个省市共计7642人进行的女性就业调查显示,与生育之前相比,生育一个孩子使得妇女的就业几率下降约6.6%。女性的就业权益保护问题一直是社会的关注焦点,如何避免用人单位的就业性别歧视?

修订草案第二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在招录(聘)过程中,除国家另有规定的外,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限定男性或者规定男性优先;

(二)除个人基本信息外,进一步询问或者调查女性求职者的婚育情况以及意愿;

(三)将妊娠测试作为入职体检项目;

(四)将限制婚姻、生育以及婚姻、生育状况作为录(聘)用条件;

(五)其他以性别为由拒绝录(聘)用妇女或者差别化地提高对妇女录(聘)用标准的行为。

互联网平台企业组织劳动者进行平台用工的,参照适用前款规定。”


该规定明确列举就业性别歧视的情形,规范用人单位在招录过程中的行为,避免就业性别歧视,确实保障女性的就业权益。

图片来源:Unsplash.com


增加离婚时家务劳动补偿规定,保护女性的婚姻家庭权益

2021年11月,广东江门市的一位全职太太李女士诉讼离婚,法院判决李女士获赔1万元家务劳动补偿,该新闻也立即引起网络热议。现实生活中,很多女性结婚后放弃事业,成为全职太太,全身心照顾老人和抚育小孩。在“男主外,女主内”的情况下,如夫妻感情破裂离婚时,如何去衡量女性的价值?

修订草案在第七章婚姻家庭权益部分增加了离婚时家务劳动经济补偿的规定,明确夫妻双方应当共同承担家庭义务,共同照顾家庭生活。女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男方工作等承担较多义务的,有权在离婚时要求男方予以补偿。补偿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修订草案赋予女方家务劳动补偿的权利,体现法律认可女性付出,肯定女性价值。实践中如何认定家务补偿的数额,由男女双方协议为准,协议不成时,法院一般会综合具体家庭的实际情况、男方经济条件、当地生活水平等因素来确定。


列举性骚扰的常见情形,具有明显性意识的文字、语音都算性骚扰

修订草案第五十条规定“禁止违背妇女意愿,以下列方式实施性骚扰:

(一)具有性含义、性暗示的言语表达;(二)不适当、不必要的肢体行为;

(三)展示或者传播具有明显性意味的图像、文字、信息、语音、视频等;

(四)暗示发展私密关系或者发生性关系将获得某种利益;

(五)其他应当被认定为性骚扰的情形。受害妇女可以向有关单位和国家机关投诉。接到投诉的有关单位和国家机关应当及时处理,并书面告知处理结果。受害妇女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修订草案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性骚扰的规定,用列举的方式明确性骚扰的主要表现形式,告知受害妇女维权途径,联动有关单位和国家机关保障妇女权益,具有很强的实践操作性,将较好地解决司法实践中认定性骚扰难的问题。

美国学者弗兰克曾说:“法律所应付的是人类关系的最为复杂的方面,人们不可能创造出能预料到一切可能的纠纷并预先加以解决的、包罗万象的、永恒不移的规则,因而,法律在很大程度上曾经是、现在是、而且将来永远是含混的和有变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与时俱进,顺应时代潮流进行修订,操作性与灵活性并存,将确实加强妇女的权益保障,为真正保护妇女的身心健康,实现男女平等发挥重要作用。

END
LAW FIRM
作者简介
黄思霞

广西万益律师事务所综合业务部专职律师

擅长领域:人身侵权损害纠纷、合同纠纷、劳动人事纠纷、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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