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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律师要重点审查与被告人供述相印证的证据的证据资格和证明力

 激扬文字 2022-01-07

在司法实务中,因为种种原因,被告人在笔录中做了很多对自己不利的供述。我们的一些律师在发现这些问题后,往往从笔录自身入手,试图打掉被告人的笔录,有的申请非法证据有的排除,有的要求被告人当庭翻供,更有甚者冒天下之大不韪,与被告人及其他同案人、证人等串供,意图推翻原笔录,这是法律及律师职业道德规范所不允许的。
本律师认为,在被告人笔录做出对自己不利的供述后,固然要从笔录自身入手,探究被告人为何如此供述,如果被告人是在办案机关采用刑讯逼供、骗供、诱供、指名问供等非法取证方式取得的,自然可以向办案机关提供相关线索,申请非法证据排除,排除对被告人不利的供述。但是绝不可以把全部希望押在非法证据排除上。因为种种原因,非法证据排除存在启动难、排除难等弊端,司法实务中只有极个别的非法证据排除成功,其他绝大多数非法证据(有的甚至存在明显的、严重的刑讯逼供线索)都没有被成功排除,而且司法实务中,某些被告人确实实施了涉案行为,被告人拒绝承认,办案机关破案心切,便实施了刑讯逼供、骗供诱供指名问供等非法取证方式,这样的笔录即便排除,如果有其他证据能够证明被告人实施了涉案行为,一样能够定罪,我们的辩护同样难以取得成功突破,很多零口供案件就是如此。所以将全部希望寄托在非法证据排除上是不客观不现实的,也难以凭此取得案件的突破。
本律师认为,当被告人的供述对其不利时,一方面从笔录本身入手,审查笔录自身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既要审查笔录自身的合法性,审查是否存在刑讯逼供、骗供、诱供、指名问供等非法取证行为,如果具有非法取证行为,要旗帜鲜明地申请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力图排除那些非法取得的笔录,动摇法官的内心确信。此外,要要重点审查被告人供述的真实性,要审查被告人同一份笔录之间及不同笔录之间是否存在矛盾,尤其是在事关定罪量刑的关键事实的记载上是否存在无法做出合理解释的矛盾,同时审查笔录与在案其他同案人、证人等言辞证据及书证、物证视频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之间就案件核心事实是否存在无法作出合理解释的矛盾,如果存在这样的矛盾的,则笔录自身不具有真实性,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另外一方面,还要重点审查被告人笔录是否有其他证据印证,尤其是事关定罪量刑的核心关键事实,是否有其他证据相印证:如果除了被告人的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相印证的,显然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据此就可以取得案件的突破;如果除了被告人供述外,还有其他证据相印证,就要从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入手,审查与被告人供述相印证的证据的证据资格和证明力,只要把这些证据打掉了,被告人的有罪供述就是孤证,不能作为定案依据,同样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
广强律师事务所刑事律师   谢政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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