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洁达公司、李献明逃税案

 魏春田 2022-01-09
洁达公司、李献明逃税案被列为2021年的十大具有影响力税案的第三名。
其实案情非常简单,2007年9月11日,原荆州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将单位洁达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李献明涉嫌逃税案移送公安机关,同年9月25日公安机关立案,2009年9月19日年做出有罪判决,上诉后荆州市中院发回重审。2010年4月29日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法院重审此案,除了量刑上有所改变外,仍做出有罪判决。最高人民法院于2019年9月11日指令湖北省高院进行再审。湖北省高院再审后认定,洁达公司、李献明无罪。
从湖北省高院的判决书上来看,其核心在于《刑法修正案(七)》的适用问题。原因在于《刑法修正案(七)》将《刑法》中的偷税罪改为逃税罪,而在对逃税罪的认定上又设置了处罚前置的规定。即“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该修正案于2009年2月28日颁布实施。
就本案而言,虽然税务机关移送公安机关的时间在《刑法修正案(七)》之前,但其最终的生效判决在2010年4月29日,以及其后数次再审裁定均在《刑法修正案(七)》生效之后。而李献明已于经公安机关传唤后,补缴了税款458069.08元。本案一审重审阶段,洁达公司、李献明也缴纳罚金30万元。
因此,湖北省高院认为,“本案未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即直接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并追究洁达公司和李献明的刑事责任,剥夺了纳税义务人纠正纳税行为的权利,没有经过行政处置程序而由侦查机关直接介入,不符合《刑法》修订后的立法精神。洁达公司、李献明在侦查阶段补缴全部少缴税款,后又根据原生效判决缴纳了判罚的全部罚金。对洁达公司、李献明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第四款的规定,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客观来说,湖北省高院再审的判决符合《刑法修正案(七)》的立法精神。即涉及逃税罪的案件,应当先由税务机关进行行政处理,认为构成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再由公安机关处理。公安机关不能直接立案侦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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