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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有权部门与无权部门联合执法共同作出行政决定属于超越职权

 刘锡春律师 2022-0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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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某要求确认港闸区唐闸街办、港闸城管局、市国土局港闸分局、市规划局港闸分局行政行为违法案

田某原属南通港务公司的职工,港务公司在港闸区唐闸街道横河村二、三组地段内搭建一排平房给田某等职工居住使用,但未办理相关审批手续。2014年1月18日,四被告联合向港务公司各承租户作出限期拆除违章建筑事先告知书,认定田某等单位(户)用于职工居住的建(构)筑物,未取得合法许可手续,违反法律规定,属违章建筑。相关职权机关拟作出限期拆除的决定,并告知如有异议可于三日内陈述或者申辩,逾期未主动拆除的,所产生的一切后果其自行承担。2014年1月21日,涉案房屋被强制拆除。

如东法院一审认为,根据四被告的书面答辩状、录像光盘及港闸区政府信访事项复查意见能够确认涉诉强制拆除行为系四被告共同实施。

城乡规划法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行为的处罚权应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行使,其他部门无权行使。本案中,市规划局港闸分局作为港闸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其辖区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建设行为有权作出处理。而唐闸街办、港闸城管局、港闸国土分局实施强制拆除行为并无法律、法规的授权,属超越职权。一个具有部门管辖权的行政机关与其他不具有部门管辖权的行政机关共同对某一行政事务作出行政行为,应当认定该行政行为超越部门管辖权另外,四被告于2014年1月18日作出限期拆除违章建筑事先告知书,同月21日就实施强制拆除,其程序明显违反了行政强制法的规定遂判决确认四被告拆除房屋的行为违法,将属于田某尚未返还的物品返还田某,驳回田某其他诉讼请求。田某不服提起上诉,南通中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的典型意义在于,行政强制法实施后,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行为,除必须遵循所属执法领域法律法规的条件外,还应当遵循行政强制法对行政强制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等方面的一般性要求。本案中,被告存在不具备行政强制权限和违反法定程序两个问题。首先,根据行政强制法的规定,行政强制措施由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强制执行则依法由具备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或者人民法院实施。根据职权法定原则,行政机关只能行使法律、法规授予本部门行政机关行使的行政管理职权,如果行使了法律、法规授予其他行政部门的管理职权,即属越权行为本案数个行政机关联合执法,但其中部分行政机关无法律、法规授权,其实施上述行为属于超越职权。其次,行政强制法对行政强制的实施和执行规定了严格而细致的程序,而本案拆违行为并未严格执行上述程序。

来源: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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