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3规定:“为他人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在从事帮工活动中致人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帮工人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赔偿权利人请求帮工人和被帮工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14条规定:“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可以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帮工人因第三人侵权遭受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第三人不能确定或者没有赔偿能力的,可以由被帮工人予以适当补偿。” 依据上述规定,为他人无偿提供劳动的帮工人致人损害的情形下,责任分配如下: 1、一般情形下,帮工人在帮工活动中致人损害的,由被帮工人承担赔偿责任; 2、如果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则由帮工人承担赔偿责任; 3、被帮工人未明确拒绝帮工,而且帮工人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由帮工人和被帮工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情形下,责任分配如下: 1、一般情形下,帮工人在帮工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的,被帮工人承担赔偿责任; 2、如果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人帮工,帮工人坚持帮工的,在帮工活动中遭受损害的,被帮工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也即由帮工人自负其责; 3、考虑到被帮工人毕竟在帮工人的帮工下获得一定利益,如果帮工人的损害与被帮工人毫无关系的话,将导致不公平。因此,在上述第2种情形下,依据公平原则,被帮工人可以在受益范围内给予帮工人适当的补偿。 帮工人在帮工活动中遭受遭受第三人侵害的,责任分配如下: 1、一般情形下,帮工人在帮工活动中遭受遭受第三人侵害的,由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 2、第三人不能确定或者没有赔偿能力的,可以由被帮工人予以适当补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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