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公众号:上海股权律师杨喆 编者按 本期合辑关键词:股东,出资义务 数量:14篇 01 股东以公司往来款主张出资的无效【摘要】有关以债权出资是否合法的问题,笔者曾写过债转股-以债权出资应满足4大条件(点击)。 实践中,一些公司股东往往不重视出资问题,对公司打款记账为“应付账款”,将该应付账款主张为对公司的“出资”。 这种以往来款出资的行为符合《公司法》的规定吗? 【链接】股东以公司往来款主张出资的,无效 02 以其他公司股权出资的合法性认定 【摘要】关于公司法允许的多种出资形式,笔者曾写一系列文章:债转股-以债权出资合法性认定、以房产土地出资的合法性认定、以技术出资入股的合法性等。 如果出资人要以其享有的其他公司股权进行出资,法律上是否可行? 如果可行,该出资行为应当履行何种程序,以避免今后被认定出资瑕疵? 【链接】以其他公司股权出资的合法性认定 03 1元转让股权是否免除股东风险?——九民纪要后股东未届出资期限转让股权的司法实务 【摘要】“股东契约自由”还是“债权人利益优先”? 根据《公司法》规定,当公司无能力清偿债务时,且股东存在未履行出资义务或瑕疵出资情形时,公司债权人才可以要求股东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如果未到出资期限,股东可不可以转让股权来规避风险? 如果未到出资期限,股东转让股权,今后是否会被追究承担公司债务呢? 【链接】1元转让股权是否免除股东风险?——九民纪要后股东未届出资期限转让股权的司法实务04 股权转让后出资义务仍要履行如何救济?——3个法律关系辨析 【摘要】股份变现本是好事情,股东转让股权后本以为可以高枕无忧,谁知竟被新股东控股公司要求返还抽逃出资。 遇到出资纠纷,固然要在案件中抗辩已经履行出资义务。但作为诉讼律师,笔者建议一定得要为客户准备plan B: 最坏的结果如何预防? 假如被判返还出资,是否有其他诉讼方案可选择?今天,分享一类公司案件的诉讼策略:解铃还需系铃人。 【链接】股权转让后出资义务仍要履行如何救济?-3个法律关系辨析05 债权人必看:公司注销仍被追责的4类情形 【摘要】 上篇写道了公司解散的几种情形,公司解散之诉中的2大情形和3项条件。(点击)公司法规定公司解散后,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的15日内成立清算组。 然而实践中,要么公司处于“僵尸企业”状态,营业执照被吊销而解散,又不进行清算。 要么,股东为了规避法律责任,违法清算,匆匆完成注销程序。 如果遇到欠款方,恰好属于上述类型,如何维护债权人利益? 【链接】债权人必看:公司注销仍被追责的4类情形06 如何追加未出资股东为被执行人:从《公司法解释(三)》与《九民纪要》角度 【摘要】 作为一名诉讼律师,笔者曾写过追加股东的相关文章,最高院:追加公司股东为被执行人的三大法律途径(点击阅读),追加未出资股东的配偶承担连带责任的3个标准(点击阅读),但司法实践中,笔者遇到的案件也不尽然支持,有些在基本的诉讼程序中,法院允许律师直接追加股东,有些在执行中允许,有一些甚至在执行中也被异议驳回。 现有一家公司X,设立时,仅有A和B两位股东,经过多次股权转让后,现只剩下现存股东D和E。假设每一次股权转让均未实际缴纳出资,每次股东转让时的出资缴纳期限均未到期。现X公司对外债务累累均无法执行到财产,未履行出资义务的发起人股东、历史股东、现存股东应当通过什么方式被追加承担公司债务呢? (特别说明:本文不适用于公司目前现存股东,在未达到认缴期限前,不得要求其提前出资到期,除非属于《公司法解释三》第18条中的明知受让人或《九民纪要》中的加速到期情形。) 【链接】如何追加未出资股东为被执行人:从《公司法解释(三)》与《九民纪要》角度07 债转股-以债权出资应满足4大条件 【摘要】随着越来越多的企业无力还债,国家号召债权人将债权转为股权,即债转股,以缓解债务人的还款压力,帮助企业减轻偿还压力。然而,在实践中,债转股到底如何适用?本文试图从债转股的法律基础和实践司法判例,对债转股的操作做试探性研究。 本文讨论的“债转股”,仅针对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的债权,转为公司股权的合法性和程序性,因其更符合市场化、意思自治的原则,也更具有普适性。 (本文不讨论政策性债转股,以及银行等金融机构对债务人企业之间的债转股操作方式,具体可参考《国务院关于积极稳妥降低企业杠杆率的意见(附:关于市场化银行债权转股权的指导意见)2016》等相关法规规定。) 【链接】债转股-以债权出资应满足4大条件08 土地使用权出资入股的3个条件+1项禁止 【链接】土地使用权出资入股的3个条件+1项禁止09 技术入股被判无效如何破解?4大条件缺一不可 【摘要】创业股东之间一方出资金,一方出技术的模式在实践中应用较为广泛。苹果手机教父乔布斯也坦言,创业初期需要合适的技术合伙人合作。 在技术入股的模式中,如何认定技术出资已完成? 一旦出资被认定为瑕疵或无效,对公司的风险如何弥补? 如何才能让公司安心接受“技术入股”? 【链接】技术入股被判无效如何破解?4大条件缺一不可10 追加未出资股东的配偶承担连带责任的3个标准 【摘要】股东出资义务,是指股东应当根据其认缴出资额向公司足额缴纳出资的义务,是维持公司资本充足原则的前提。2013年我国《公司法》的修订,将公司资本由注册制改为认缴制,即取消了对公司设立时必须实际缴纳资本的强制规定,允许股东在公司章程规定的期限内分期缴纳公司资本。 实践中,存在一些股东超期未缴纳注册资本,或抽逃注册资本的行为。《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十三条明确规定,若股东存在未出资情形,债权人可以要求该股东就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进一步,如果该股东存在配偶,债权人否基于夫妻共同债务而要求追加配偶承担连带责任呢? 【链接】追加未出资股东的配偶承担连带责任的3个标准11 投了钱就是股东?-股东资格确认之诉的审查要件 【摘要】股东资格确认之诉,即通过法院诉讼以确认某公司股权的全部或者部分所有权的一种诉讼方式。股东资格确认纠纷是股东纠纷中一种常见纠纷情形,其产生的原因往往是股东之间由于出资不规范、委托代持、担保借贷、委托经营股权等法律关系而导致公司实际股东和名义股东不一致产生的纠纷。法官在审理此类案件的思路主要是确认实际股东,而确认实际股东的途径则根据争议产生的原因、内外部相对人的不同而有所差别。 通常来说,当事人之间为公司内部股东之间的纠纷,法院倾向于审查实际投资的事实、股东名册、各股东之间的合意来确认股东资格。 【链接】投了钱就是股东?-股东资格确认之诉的审查要件12 二审改判:股权转让时,受让方应证明履行尽职调查义务 股权转让前,受让方是否应当对标的股权作出尽调?如果不做尽调,可能产生哪些风险? 今天分享的一则案例中,由于未履行出资义务,公司的创始股东不仅要承担连带补充责任,未履行出资义务的股权转让方、未尽注意义务的股权受让方都被判决须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链接】二审改判:股权转让时,受让方应证明履行尽职调查义务13 减资未通知债权人,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责任 【链接】减资未通知债权人,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责任14 一人独资公司未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个人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链接】一人独资公司未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个人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本文作者:杨喆律师 微信13062677069,备注姓名+法律咨询,欢迎转载注明来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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