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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宗商品贸易收入总额法/净额法案例

 笔记财税 2022-01-18

出处:【《上市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案例解析(2019)》(ISBN:9787509589083),于2019.04.01证监会会计部出版】

大宗商品贸易收入净额法案例

一、案例背景
  A上市公司2X12年年报显示,物流贸易收入是其营业收入的主要来源,占总营业收入的74%,同时,物流贸易的毛利率仅为0.91%。A公司的物流贸易业务以煤炭、有色金属、矿产品等大宗商品物流贸易为主,具体交易安排如下:
  1.A公司大宗商品贸易模式通常为以销定采。A公司的供应商与A公司的客户不是关联方,但A公司在选择供应商时,需征得其客户同意。
  2.A公司在同一日期分别与其供应商和客户签订合同,除价格条款外,购货合同与销售合同在产品种类、定价方式、货物数量及保管上均基本相同。
  3.实务中,如果由于各种原因,A公司的供应商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发货义务,如出现延迟发货、品质不符合要求等问题,A公司的客户将直接与A公司的供应商协商解决,A公司不承担由此造成的违约风险。
  4.交货方式为A公司的供应商直接将货物发到A公司客户的仓库。运输途中出现任何问题,供应商承担相应的风险。客户签收货物时,供应商和A公司同时完成交货义务。
  5.采购价格和销售价格分别在同一基础定价上减去和加上相同的价差,该正负价差即为A公司的利润。基础价格由A公司的供应商和客户根据行业惯例协商确定,上下浮动价差由三方协商确定,A公司在一组采购和销售业务中获取固定的利润。
  6.结算方式:A公司的客户先付款项给A公司,A公司收到货款后,将其中采购价款部分支付给供应商。在供应商已经交货的情况下,如果客户不付款或者应收客户的款项不能收回,A公司无须付款给供应商。
  7.票据方面,在购和销两个环节,按照合同约定的结算方式进行结算,经A公司分别与其供应商和客户确认后,取得该次贸易的进项增值税发票,向销售客户开具增值税发票。
  问题:A上市公司应按总额还是净额确认收入?

  二、案例解析
  1.A公司并未承担按照有关合同条款向客户提供商品的主要责任。尽管A公司分别与供应商和客户签订购销合同,且在购销环节,A公司分别取得进项增值税发票及开具增值税销售发票,但A公司在决定供应商时,需征得客户同意。因此,A公司无权自主选择供应商。并且如果由于各种原因,供应商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发货义务,客户将直接与供应商协商解决,A公司并不承担由此造成的违约风险,因此,A公司并未承担按照有关合同条款向客户提供商品的主要责任。
  2.A公司在交易过程中并未承担所交易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10)》第十五章规定:与商品所有权有关的风险,是指商品可能发生减值或毁损等形成的损失。
  由于合同约定交货方式为供应商直接将货物发到客户的仓库。客户签收货物时,供应商和A公司同时完成交货义务,运输途中的任何风险均由供应商承担。且在该交易中,销售价格主要由供应商和客户协商确定,A公司只是按照销售数量获得固定利润。因此在该交易过程中,A公司并未承担与所交易商品有关的价格变动风险、滞销积压风险,也不会承担商品可能减值或毁损的损失,即A公司在交易中并未承担所交易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
  3.A公司没有自主定价权。所交易商品的采购价格和销售价格分别在同一基础定价上减去和加上相同的价差,该正负价差即为A公司的利润。基础价格由供应商和客户根据行业惯例协商确定,上下浮动价差由三方协商确定,以确保A公司获取固定利润。因此,对于采购和销售价格,A公司无自主定价权。
  综合上述分析,虽然A公司分别与供应商和客户签署购销合同,但A公司与供应商之间的交易实质上并不独立于A公司与客户之间的交易,A公司并未承担所交易的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根据会计准则的相关判断原则,应按净额法确认和列报收入。
  收入按照总额法还是净额法确认虽然不会影响公司的净利润和净资产,但可能对其他一些规模、业绩指标存在重大影响。为便于财务报表使用者更好地理解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上市公司应在财务报表附注中对于收入确认的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作出充分的披露。

大宗商品贸易收入总额法案例

 一、案例背景
  某上市公司的子公司为一家贸易公司,从事贵金属大宗商品贸易业务,产品是存放于仓储公司的标准产品,通常先与客户签订销售合同,然后再与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贸易公司依据签订的销售合同,以传真件、邮件形式向仓储公司出具提货单,由仓储公司过户或者使用数字证书在其网上的仓储服务平台中自行过户,取得仓储公司出具的过户单据后,贸易公司与客户依据合同约定价格或依据市场行情协商确认结算价,并开具发票后采用总额法确认贸易收入。贸易公司与供应商和客户不存在关联关系,贸易公司与其签订的购货合同与销货合同,除价格条款以外,在产品种类、定价方式、货物数量及保管上基本相同。货物的交割均以仓单过户为标准,且客户与供应商之间的交割日期几乎在同一日期。贸易公司与客户和供应商分别以货币资金结算,一般在货物交割不久后取得或开具发票。
  问题:上述大宗商品贸易收入应该采用总额法还是净额法?

  二、案例解析
  本案例中,不能简单按照签订合同的先后顺序评估特定商品在转让客户之前企业是否能控制该商品。贸易公司承诺向客户提供大宗商品或者代表提货权的仓单,并非承诺安排他人向客户提供商品。在特定的商品转让给客户之前,贸易公司先控制了该商品,然后转让商品,虽然控制商品时间很短。因此,贸易公司在向客户转让商品之前控制商品。
  从客户的角度看,贸易公司是其供应商并承担提供商品的主要责任,虽然贸易公司可能因承担商品质量责任向其供应商追索。
  以销定采、零存货是贸易公司的内部管理手段,也是当前技术条件下企业降低成本的先进管理方法,不能将其作为判断总额法和净额法的依据。如果合同明确表明贸易公司与客户和供应商单独签订合同,就货物质量向客户承担责任,很难仅依据毛利较低、购货合同与销货合同数量相同、与客户和供应商交割时间几乎一致,否认贸易公司在向客户转让特定商品之前控制特定商品。
  就本案例而言,贸易公司采用总额法确认收入是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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