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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要求!新亮点!上市公司分拆规则(试行)发布

 混改风云 2022-01-20

近期,巨头企业分拆上市举措频频。

2021年11月,宝钢股份拟将其控股子公司宝武碳业分拆至深交所创业板上市。

上汽集团拟在其控股子公司捷氢科技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后,将其分拆至上交所科创板上市。

随着国企改革三年行动的推进,分拆上市越来越成为上市公司优化资源配置、提升企业价值的重要路径。

2021年11月26日,中国证监会公布《上市公司分拆规则(试行)》(征求意见稿)。

2022年月1日,分拆新规——《上市公司分拆规则(试行)》(以下简称《分拆规则》)正式发布。

上市公司分拆必须符合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无规矩不成方圆,所以《分拆规则》的发布对于上市公司分拆有重要影响。

上市公司分拆提出了哪些新要求呢?

我们一起来分析一下。

一、上市公司分拆规则(试行)的“来龙去脉”

上市公司分拆上市,顾名思义就是上市公司分离部分资产或部分业务,建立子公司,使其在证券市场上独立上市。

分拆上市,对于集团公司来讲实现资产重组,提高资源配置效率;

对于独立上市的子公司最直接的就是可以充分利用资本市场,获得资金补给,拓展融资渠道。

2004年,《关于规范境内上市公司所属企业到境外上市有关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4〕67 号,以下简称《境外上市通知》)发布,这是首次允许境内企业到境外上市。

2019年1月,《关于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的实施意见》,允许A股上市公司分拆至科创板上市。此前,相关政策也允许A股上市公司分拆至创业板上市。

2019年12月,证监会发布《上市公司分拆所属子公司境内上市试点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19〕27号,以下简称《境内上市若干规定》),引导和规范上市公司分拆所属子公司在境内上市。

2021年4月8日,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召开第五十次会议,要求:坚持“建制度、不干预、零容忍”,继续加强资本市场基础制度建设,更好保护投资者利益,促进资本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为了建立健全资本市场基础制度,2022年1月7日,基于《境外上市通知》《境内上市若干规定》的修改和整合,《分拆规则》发布。

二、上市公司分拆规则(试行)的五大特色

一是分拆上市条件统一规范

《分拆规则》统一境内和境外分拆上市标准,推动建立统一规范的上市公司监管法规体系。

《分拆规则》中规定的上市公司应当同时符合四大条件:

“(一)上市公司股票境内上市已满三年。

(二)上市公司最近三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三)上市公司最近三个会计年度扣除按权益享有的拟分拆所属子公司的净利润后,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累计不低于人民币六亿元。

(四)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合并报表中按权益享有的拟分拆所属子公司的净利润不得超过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的百分之五十;

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合并报表中按权益享有的拟分拆所属子公司的净资产不得超过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分拆规则》中新规定的上市公司分拆条件无疑不是对公司境外分拆上市提出更高的要求。

在新规的影响下,公司分拆境外上市还需境内上市满三年。

二是分拆上市条件更加完善

《分拆规则》与《境内上市若干规定》相比新增了一条禁止上市的情形,即“子公司主要业务或资产若属于上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时主要业务或资产的,不得分拆该子公司上市。”

这一条规定,其实就是在说上市公司的主业不能再分拆子公司上市,聚焦主业进行发展是上市公司的长远之计。

从一定程度上,也是从源头上避免同业化竞争。

另外,在披露事项中,《分拆规则》要求对于 “分拆到境外上市的,上市公司与拟分拆所属子公司不存在同业竞争”的内容进行披露。

说明,《分拆规则》中极为重视上市公司与子公司的同业竞争问题。

同时,《分拆规则》中还规定:

上市公司所属子公司上市公司所属子公司不得分拆;

主要业务或资产是上市公司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内发行股份及募集资金投向的,但子公司最近三个会计年度使用募集资金合计不超过子公司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除外;

主要业务或资产是上市公司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内发行股份及募集资金投向的,但子公司最近三个会计年度使用募集资金合计不超过子公司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除外。

三是分拆上市条件更加细化

《分拆规则》进一步明确了“拟分拆所属子公司最近三个会计年度使用募集资金”的方式及起算期间,“最近三个会计年度使用募集资金合计不超过其净资产百分之十”的计算标准,董事、高管持有拟分拆子公司股份不超过一定数量的认定依据等。

分拆上市条件越细化,越有利于实践的顺利开展。

四是分拆上市程序更加严格

《分拆规则》从信息披露、分拆决议、中介机构审议再到监督管理整个流程做出详细规定。

分拆上市应当进行信息披露。

《境内上市若干规定》中也做出此规定,但不同的是,《分拆规则》详细描述了信息披露的内容,即“包括但不限于:

分拆的目的、商业合理性、必要性、可行性;

分拆对各方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债权人和其他利益相关方的影响;

分拆预计和实际的进展过程、各阶段可能面临的相关风险,以及应对风险的具体措施、方案等。”

《分拆规则》规定分拆决议的做出流程则是从董事会开始,“董事会应当就所属子公司分拆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则、是否有利于维护股东和债权人合法权益,上市公司分拆后能否保持独立性及持续经营能力,分拆形成的新公司是否具备相应的规范运作能力等作出决议。”

股东会则对董事会提出的决议进行表决,表决时要充分考虑的中小股东的权益。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就分拆事项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且须经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同时,独立财务顾问、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证券服务机构就分拆事项出具意见。

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具有保荐业务资格,就上市公司分拆是否符合本规则、上市公司披露的相关信息是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等,进行尽职调查、审慎核查,出具核查意见,并予以公告。

在所属子公司上市当年剩余时间及其后一个完整会计年度,独立财务顾问应当继续督导上市公司维持上市地位。

在监督管理方面,《分拆规则》《境内上市若干规定》相比删除“证券交易所逐步完善有关业务规则”“证券交易所、证监局出具监管意见”相关条例,“证监会将通过其他形式予以考虑和明确”。

总的来看,《分拆规则》《境内上市若干规定》《境外上市通知》相比,分拆上市条件统一规范;

增加禁止分拆的条件,分拆上市条件更加完善;分拆上市条件更加细化;

分拆上市程序更加严格,从信息披露、分拆决议、中介机构审议再到监督管理整个流程做出详细规定,更加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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