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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职解读 | IPO背景下关联交易税务分析方法的适用性和实务建议

 gzcpalgvwf5dya 2022-01-25

IPO背景下针对关联交易的分析主要依据《企业会计准则》和上市规则。但除了《企业会计准则》和上市规则,税收相关法规也对关联交易的相关概念(关联关系判定,关联交易类型等)进行了界定。本文结合上述角度对关联关系和关联交易判定、关联交易定价方法和监管法规体系的设定,进行了对比梳理,发现关联交易税务分析方法在IPO背景下具有适用性,并结合案例给出实务建议。

■  税收法规对于关联关系和关联交易的判定方法适用于IPO背景下相关分析。对于关联方和关联交易的判定不应局限于某一角度进行分析,而应以“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综合会计准则、上市规则和税收法规等以最大化范围对关联方和关联交易进行界定和核查,从而避免信息披露瑕疵带来重大的误导性陈述,影响IPO进程。

■  在关联交易定价方法上,除了《企业会计准则》和上市规则等列示的传统定价方法,税收法规还正式引入了资产评估技术等新的定价方法。在关联交易的公允性分析上,结合案例分析,建议IPO企业一方面关注多项关联交易之间可能对各交易公允性的影响因素,另一方面应综合利用传统定价方法和以资产评估为代表的新定价方法,分析各关联交易的公允性,并整体权衡各定价政策和交易成本等因素。

■  在关联交易信息披露的要求上,从披露主体和内容层级维度,到关联交易管理的时间维度,税收法规颁布了更具有结构性和系统性的法律法规,要求关联交易参与企业准备相关文档。建议IPO企业可以结合税收法规内容准备关联交易相关文档更有效准备和应对IPO问询。

一、关联关系和关联交易的判定

一般情况下,关联交易的判定涉及两方面:一是交易对手方,即交易对手方是否被认定为关联方/具有关联关系;另一方面是交易的实质,是否涉及资源、劳务或者义务的转移变化。从证监会上市规则、企业会计准则和税收法规的角度,结合相关法规,我们对关联关系和关联交易分析做了对比梳理和研究。【注:本文主要分享分析结果和建议,相关梳理的具体内容和本文所列举案例,可以联系团队成员,我们乐意与您分享和讨论。】
经过梳理分析,在关联关系判定上,证监会上市规则、企业会计准则和税收法规均对相关标准做了描述,可大致归类1)股权关系、2)资金借贷关系、3)特许权关系、4)购销及劳务关系、5)任命或委派关系、6)亲属关系以及7)实质关系等七大类。从证监会上市规则角度看,上市公司的子公司不属于其关联方;参股公司不必然构成其关联方,要结合参股公司是否存在由关联方控制或者关联自然人任职等情形进行判断。而从会计准则和税收法规角度看,其并未区分是上市主体内还是上市主体外。特别是税收法规中,上述主体均作为潜在关联方在税收监管范围内。在关联交易类型上,证监会上市规则、企业会计准则和税收法规在归集口径和描述详尽程度上存在些许差异,但基本包含了IPO企业主体内以及与关联方之间的所有交易活动。
另外,税收法规在关联关系和关联交易判定上也同样引入了“实质重于形式”原则。比如《关于完善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2号,对关联关系设定了兜底条款,即第七款“双方在实质上具有其他共同利益”。这是税法中“实质重于形式”在关联关系认定上的原则要求和体现。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21年10月12日下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务领域“放管服”改革 培育和激发市场主体活力若干措施的通知》(税总征科发[2021]69号,以下简称“69号文”)第一条第九项规定:“严格执行关联申报要求。认真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有关事项的公告》(2016年第42号),企业与其他企业、组织或者个人之间,一方通过合同或其他形式能够控制另一方的相关活动并因此享有回报的,双方构成关联关系,应当就其与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进行关联申报。”也是对42号公告关联关系判定兜底条款在征管实务中补充和明确。
在实践中,会存在此类情况,根据某种关联方认定标准,某些情况下也不能认定为是关联方和关联交易,但是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这种交易可能又会对发行人的生产经营产生直接的影响。对于特别的、特殊设计的交易架构,监管部门一般会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判定商业实质,进而认定某项交易是否应为关联交易。鉴于此,我们建议IPO企业和各中介同仁从最大范围角度对关联关系和关联交易进行分析,以“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进行界定和核查。在这中间,税收法规对于关联关系和关联交易的判定,范围上更为宽广,也秉承了“实质重于形式原则”,且对此原则进行了更细致的补充和明确。因此,税收法规对于关联关系和关联交易的相关规定在IPO背景下具有很好的借鉴作用。

二、关联交易定价方法和法规体系分析

关联交易定价方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实施指引》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特别纳税调查调整及相互协商程序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6号,以下简称6号公告)列示了关联交易的定价方法,虽然对定价方法描述中有些许差异,但均包含以下传统方法的描述或者相同的解释。

(一)有参考价情形下

主要以政府指导价或独立第三方指导价作为参考依据。

(二)无参考价情形下

成本加成法、再销售价格法、可比非受控价格法、交易净利润法、利润分割法等。

除了上述传统关联交易定价方法,6号公告第二十二条还引入了资产评估技术等其他方法作为新的补充:

“第二十二条 其他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方法包括成本法、市场法和收益法等资产评估方法,以及其他能够反映利润与经济活动发生地和价值创造地相匹配原则的方法。”

税收法规引入新的关联交易定价方法,在面对日益复杂的关联交易安排(比如股权,资产和业务的转让中,也包含其他多种关联交易的),可以提供更为综合和全面的分析。另外,一项关联交易的公允性有可能受到其他关联交易定价政策的影响。因此,我们建议IPO企业一方面关注多项关联交易之间可能对各交易公允性的影响因素,另一方面应综合利用传统定价方法和以资产评估为代表的新定价方法,分析各关联交易的公允性,并整体权衡各定价政策和交易成本等因素。

案例分析

某IPO主体内企业A和主体外关联企业B存在关联购销交易:A从主体外关联生产企业B采购半成品用于进一步生产和销售,其中B企业销售收入全部来自A企业的关联交易。为了上市尽量减少关联交易,现在A欲将B的股权全部收购纳入主体内,因而涉及转让B股权的关联交易。
实务中,IPO企业和中介的关注点主要在于B企业股权转让价格是否公允,对此项关联交易1)需要利用资产评估技术进行股权公允价值分析。2)但在采用收益法的资产评估方法下,需要着重考虑B企业的利润水平,而B企业的利润水平全部来自与A企业的关联交易,决定于两家企业关联交易的定价政策。所以,在分析B企业股权转让价格公允性的同时,需要分析A与B企业之间在纳入主体内之前的关联购销交易是否具有公允性。3)在B企业并入主体内后,A企业和B企业在税收法规的界定下仍是关联方,需要考虑其定价政策的公允性,特别是两家企业存在税率差的情况下是否存在规避税负的情形。另外,还需考虑B企业在并入主体前后与A企业关联交易定价政策的一致性。定价政策不一致,则容易被问询两家公司以往关联交易是否存在侵害主体股东权益的情形,进而也会引起B企业股权转让公允性的问题。所以,从IPO问询中关注的关联交易公允性和独立性,以及是否侵犯上市主体股东利益的综合角度出发,此种情况下,IPO企业应综合考虑以下三项关联交易:
■  B企业并入上市主体前,与A企业的关联交易;
■  B企业股权转让的关联交易;
■  B企业并入上市主体后,与A企业的关联交易。
三项关联交易的分析一方面需要考虑传统定价方法对关联购销交易的分析,以及利用资产评估方法对股权公允价值的分析;另一方面需要了解传统定价方法与资产评估方法在公允性分析上的衔接之处。在支撑三种关联交易公允性的同时,并整体权衡定价政策、股权转让价格和股权交易成本等因素。再之,IPO企业还需要考量两家企业在股权转让前后定价政策的一致性,以避免政策不同导致对于公允性,独立性和侵害股东利益的质疑。

关联交易信息披露法规体系

为规范管理关联交易和信息披露,证监会规则,会计准则和税收法规都颁布了一些规范性文件,如下所示:

证监会规则: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实施指引》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指引第5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

会计准则:

《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财会〔2006〕3号)等

税收法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预约定价安排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特别纳税调查调整及相互协商程序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6号)

税务机关就上述法规也颁布了一系列补丁文件。

从披露内容上,不同类型法规根据自身监管要求对关联交易的披露有不同的侧重。从关联交易信息披露形式上,证监会要求企业按照规定选择在定期报告、中期报告和临时报告中对关联交易信息进行披露,会计准则要求在报表附注中进行披露,而税收法规在披露主体和内容层级维度以及关联交易管理的时间维度上,对信息披露和文档的设定更具有一定架构性和完整性。

■  披露主体和内容层级维度:在合规性上要求达到披露要求的企业,需要从集团层面(主体文档,国别报告),企业单体层面(本地文档、关联交易往来申报表),以及特殊关联交易(特别事项文档)等进行披露;

■  关联交易管理的时间维度:包含了前置性的预约定价安排,到关联交易进行过程中的合规性同期资料文档,到被税务机关调查需要准备的资料明细,以及企业内部可以按照税法相关要求准备的转让定价分析文档或者执行手册等。

因此,税收法规下的关联交易信息披露和文档要求更体现了结构性和完整性。IPO企业和各中介方可以借助税收法规对关联交易披露的要求,准备相关文档,以支撑IPO中对关联交易的相关问询。在实务中,我们也看到很多IPO企业在招股说明书或者问询答复中,将企业按照税收法规要求准备的关联交易文档和基本内容予以体现,更加有效地支撑了关联交易公允性等相关问询的分析和答复。

■  比如:

【格科微】(股票代码:688728)

证监会提问:结合公司不同纳税主体适用企业所得税率不同的情况,详细分析说明是否存在通过内部交易不公允定价方式规避税负的情形?

企业回复:报告期间,涉及主要内部交易的各主体内部交易定价公允;根据公司向税务局提供的《转让定价同期资料》, 2017-2019 年,集团内各项主要关联交易并未造成集团转让定价角度的所得税的不合理减少。作为汇算清缴的补充资料,税务局未对该文档提出异议。综上,公司不存在通过内部交易不公允定价方式规避税负的情形。

证监会规则,会计准则和税收法规对关联交易的披露内容和要求详见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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