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我国刑法通说认为盗窃和抢夺的区别在于是秘密窃取还是公然夺取。后不少学者对传统通说观点进行批判,并提出了不以公开性区分二者的“公开盗窃说”。“公开盗窃说”的区分标准和主要理由有待商榷,对传统通说观点提出的批判同样存在问题。从我国历史传统文化和当前我国司法实践现状看,贸然改变二者的区分标准并不妥当。 一、问题的提出 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罪为“盗窃公私财物”,第二百六十七条规定抢夺罪为“抢夺公私财物”,立法采取简单的罪状描述,对“盗窃”和“抢夺”的含义并未作明确的规定。我国的通说采取的是“秘密窃取论”,即盗窃是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抢夺是公然夺取公私财物的行为。区分两者的标准就在于是秘密窃取还是公开夺取财物。张明楷教授借鉴德日刑法理论,主张“公开盗窃说”,即盗窃罪与抢夺罪的的区别并非秘密性对公然性,而是平和性对暴力性,“盗窃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被害人的意志,采取平和的手段,将他人占有的财物转移为自己或者第三者占有的行为”,抢夺则是“以对物暴力的方式强夺他人紧密占有的财物,具有致人伤亡可能性的行为”,“盗窃与抢夺的区别在于: 对象是否属于他人紧密占有的财物,行为是否构成对物暴力。”该学说也得到了一些学者的支持。我国在司法实践中出现过承认“公开盗窃”的判例,盗窃罪具有秘密性已得到我国刑法学界、司法实务界的普遍认同,笔者赞成传统观点,但以张教授为代表的学者主张重新界定刑法中盗窃与抢劫的界限,对传统观点发起挑战,在刑法理论界和实务界产生一定的影响,本文拟对该问题做些探讨。 二、盗窃和抢夺的区分标准之争 如前所述,我国学界现对盗窃和抢夺的区分标准存在两种主张,一种是以公开和秘密来区分二者的“秘密窃取论”,另一种是不论是否具有秘密性,以平和和暴力来区分二者的“公开盗窃说”。支持“公开盗窃说”和“秘密窃取论”的学者都对其合理性进行了论述,具体如下: 三、“公开盗窃说”之检讨 如前述所说,持“公开盗窃说”的学者,是在对传统通说的观点进行批判的基础上,对其合理性进行论证。以下对“公开盗窃说”论证逐一予以反驳: “公开盗窃说”的实益区分标准并不能彻底解决问题。首先,在我国已经存在对入户盗窃、扒窃、多次盗窃三种情形入罪无数额要求的批判现象,例如,2013年成都市《关于办理扒窃案件适用有关法律问题的会议纪要》规定,扒窃财物行为入罪的数额,城区为500元以上(含500元),农村地区为300元以上(含300元)。以这种理由反驳本身就“站不住脚”。同时,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盗窃罪较之抢夺罪的处罚更为严厉,以暴力的方式认定抢夺罪是对其处罚范围的限缩,也扩大了盗窃罪的适用范围,解决了以“入户”、“多次”的作案手段并以公开的方式进行犯罪的入罪问题,但“入户以暴力的方式夺取财物”与“入户以平和的方式夺取财物”相比,前者的危害性更大,但根据法律规定,还需达到“数额较大”的要求,否则无法定罪。因此,便承认抢夺和盗窃本身存在竞合,即行为符合抢夺罪的构成要件就必然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入户抢夺”当然符合“入户盗窃”,据此,可以将“入户”抢夺未达到“数额较大”的行为认定为盗窃罪(入户盗窃),以避免在处罚上存在漏洞。但这种解释仍然存在问题,在未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时,采取暴力手段和平和手段(入户取财)的均是盗窃罪,此种情形下,手段明显有差别,且前者危害性更大,但两者的罪名相同,会使造成民众对犯罪认识存在偏差;在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时,以暴力手段成立抢夺罪,以平和手段成立盗窃罪,而我国盗窃罪的处罚更为严厉,却在犯罪数额更大时以更轻的犯罪论处,造成罪刑不均衡。 四、“秘密窃取论”之提倡 如前述所述,“公开盗窃说”的主张存在诸多问题,其对“秘密窃取论”的质疑也并不成立,也是侧面对“秘密窃取论”的论证。除此之外,笔者还基于以下几点理由提倡“秘密窃取论”: 结语 盗窃罪秘密窃取的特征在我国具有悠久的历史传统,随着社会的发展,盗窃的秘密性应不断强化,与抢夺的界限明确区分。我国刑法学通说主张的“秘密窃取论”在司法实践中也未有明显缺陷,法律也需要保持安定性和连续性,符合社会民众的普遍认识。因此,坚持通说是符合当前我国国情的。 参考文献 [1] 高铭暄、马克昌: 《刑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16年版。 [2] 张明楷: 《盗窃与抢夺的界限》,载《法学家》2006 年第2期。 [3] 黎宏:《刑法学》,法律出版社2012年版。 [4] 黄荣坚:《刑法问题与利益思考》,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 [5] 张明楷: 《刑法学》(下),法律出版社 2021 年版。 [6] 阮齐林:《盗窃与抢夺界分的实益、倾向和标准》,载《当代法学》2013年第1期。 [7] 周光权:《刑法各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 [8] 关晓海、何剑平:《行为秘密性不是盗窃罪的必备要素》,载《人民法院报》2014年第6期。 [9] [俄]斯库拉托夫、列别捷夫:《俄罗斯联邦刑法典释义》,黄道秀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 [10] 刘明祥:《也谈盗窃和抢夺的区分》,载《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19年第5期。 [11] 徐光华:《“公开盗窃说”的质疑》,载《法商研究》2015年第3期。 [12] 董玉庭:《盗窃与抢夺的新界分说质疑——兼与张明楷教授商榷》,载《人民检察》2012年第15期。 [13] 张晋藩:《中国法律通史》(第3卷),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 [14] 沈之奇:《大清律辑注》,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 监制:张永江 作者:夏文娟,湘潭大学法学院2021级法理学研究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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