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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营养及功能声称的虚假违法广告认定——盒马网售大米宣称“富含蛋白质”“抗过敏”虚假违法广告案评析

 璞琳说法 2022-0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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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营养及功能声称的虚假违法广告认定——盒马网售大米宣称“富含蛋白质”抗过敏虚假违法广告案评析

黄璞琳

2021年6月10日,上海市浦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沪市监浦处〔2021〕15202100008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当事人上海盒马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盒马鲜生旗舰店”天猫网店上架销售大米时,作与事实不符的“富含蛋白质”声称,违法使用属医疗用语的“抗过敏”声称,以及使用属保健功能声称的“提高免疫力”字样之行为,依照《行政处罚法》(2017年)第二十四条,《广告法》第四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十七条第二项、第三十九条,责令当事人改正,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予以警告,罚款45万元。

本文认为,本案的典型意义有六项

一是将当事人在其网店在售商品详情网页宣传信息,认定为商业广告,适用《广告法》进行规制。

二是对于当事人在其网店发布的在售商品详情网页广告宣传,以其是当事人自行设计制作并发布、未支付广告费用为由,认定为“广告费用无法计算”。

三是查阅《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确定“富含蛋白质”的含量声称条件,核实当事人案涉广告推销的大米包装标注的蛋白质含量,二者比对后,认定当事人案涉广告推销的大米远未达到“富含蛋白质”含量声称的条件,进而认定当事人案涉广告中有关“富含蛋白质”的宣传与实际不相符,构成虚假广告。

四是将当事人案涉广告中宣称的“抗过敏”,认定为“医疗用语”或者“易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0年2月印发的《化妆品命名指南》,就曾明确指出:“抗菌;抑菌;除菌;灭菌;防菌;消炎;抗炎;活血;解毒;抗敏;防敏;脱敏;斑立净;无斑;祛疤;生发;毛发再生;止脱;减肥;溶脂;吸脂;瘦身;瘦脸;瘦腿等”,属于明示或暗示医疗作用和效果的词语。

五是将当事人案涉广告中宣称的“提高免疫力”,认定为明示或者暗示具有保健功能的声称。原国家工商局、卫生部《关于加强保健食品广告监督管理的通知》(工商广字〔2000〕第257号),其附录的《保健食品功能目录》早就将“免疫调节”列为保健食品功能。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2020年11月24日公开征求意见的《允许保健食品声称的保健功能目录  非营养素补充剂(2020年版)(征求意见稿)》,也将“有助于增强免疫力功能”列为保健功能。所以,本案执法机关将“提高免疫力”,认定为明示或者暗示具有保健功能的声称,是正确的。

六是本案当事人在网售商品的同一详情网页上,同时存在违反不同法条的不同宣传用语,即,既有虚假宣传用语,还有医疗用语、保健功能声称用语的,将其认定为“同一个违法行为”。本案当事人在其网店上架销售不同款大米的两个网页(商品详情页)上,先后发布但同时被查获的,存在相同违法广告内容的情形,也认定为“同一个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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