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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评析】公安检查站民警的检查行为和使用手铐行为是否合法

 见喜图书馆 2022-02-09

简要案情

某日,公安检查站民警对途径检查站大巴车及乘客进行例行检查,在乘客下车排队接受检查过程中,乘客张某(有违法前科)不配合民警询问、检查。民警询问其是否携带其他物品,张某谎称大巴车上还有自己的包,但不配合上车拿物品接受检查。民警对张某多次警告,其仍不配合,后民警使用手铐对其进行约束控制。经法制教育,张某最终配合接受检查,承认公交车上没有包。在排除违法犯罪嫌疑后,民警对张某打开手铐并予以放行。张某对检查站民警检查行为和对其使用手铐行为不服,先后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处理情况

经复议机关和法院审理认为:民警对张某的检查行为属于过程性行为,不属于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审查范围,民警对张某使用手铐的行为合法适当。

案例评析

一、民警对张某的检查行为是否合法?

1.关于检查行为的合法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九条第一款之规定:“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经出示相应证件,可以当场盘问、检查。”据此,人民警察具有预防、制止和侦查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的行政职权,对于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人民警察可以当场盘问、检查。本案中,张某具有违法前科,其拒不配合民警询问和检查并谎称公交车上有包,民警在不能排除其违法犯罪嫌疑的情况下,对张某进行当场盘问、检查,符合法律规定。

2.关于检查行为的可诉性。复议机关和法院经审理认为,检查站民警对张某进行盘问、检查的行为,系公安机关执法执勤中的过程性行为,不是成熟、独立、完整的行政行为,不属于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张某就民警检查行为提起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依法应予以驳回。

二、民警对张某使用手铐是否合法?

1.关于使用手铐行为的可诉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七条之规定:“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违反治安管理或者其他公安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的个人或者组织,依法可以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处罚。”民警在执法过程中对张某使用手铐采取的约束措施属于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措施是行政机关作出的独立的行政行为,属于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2.关于使用手铐行为的合法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第八条第一款之规定:“人民警察依法执行下列任务,遇有违法犯罪分子可能脱逃、行凶、自杀、自伤或者有其他危险行为的,可以使用手铐、脚镣、警绳等约束性警械:(一)抓获违法犯罪分子或者犯罪重大嫌疑人的;(二)执行逮捕、拘留、看押、押解、审讯、拘传、强制传唤的;(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使用警械的其他情形。”据此,遇有阻碍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等情形的,人民警察可以使用手铐等约束性警械。本案中,民警对张某进行盘问、检查时,经民警反复警告,张某拒不配合检查,还多次使用粗俗语言,造成现场秩序混乱,影响其他乘客通行,阻碍民警依法履职。在此情况下,民警对张某使用手铐进行约束不违反警械使用相关规定

此外,在张某配合检查后,民警及时打开手铐并予以放行,约束措施也没有超过必要限度。据此,复议机关和法院均认为检查站民警对张某使用手铐进行约束的行为合法适当。

温馨提示

检查站安全检查既是当前疫情防控和反恐维稳的重要防范手段,也是保护旅客生命安全的重要安全措施。自觉配合民警盘问检查是每个公民应尽的责任,不仅关乎个人“小节”,更关乎首都社会安全稳定大局。希望广大市民群众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主动配合公安机关检查工作,共同维护安全文明和谐的社会公共秩序。

作者:法制总队三支队  姜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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