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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咖说第15期-法学大数据论文提要汇编|2021年8月

 得一策APP 2022-02-11
量刑指导意见的司法实践与重构

——以盗窃罪为切入点

【作者】彭雅丽(美国芝加哥大学法学博士(J.S.D.)研究生

【摘要】学界对量刑指导意见已有诸多研究,但依托计量分析模型评估其运行效果的实证研究,尚属空白;现有的规范研究,也难以从规范制定技术上满足对量刑指导意见的改进需要。以盗窃罪量刑为切入点,实证地考察了量刑指导意见的司法实践,并有如下发现:在有期徒刑量刑中,趋轻情节的作用力不及趋重情节;量刑指导意见对罚金刑的指导不足。通过借鉴英美量刑指南的立法技术,可以改进我国的量刑指导体系:其一,要将量刑起点确定为具体的点;其二,在以数额为量刑中心的现状下,要缓和边际数额的决定性作用;其三,从量刑起点出发确定基准刑时,应当合并考虑数额;其四,在量刑情节的编排上,要先确定责任刑情节、后确定预防刑情节,并在有期徒刑量刑中扩大趋轻情节的适用空间;其五,应当加强对罚金刑的量刑指导,构建更为细致的罚金刑量刑体系,并在与自由刑的搭配上做到实质公平。

【关键词】量刑指导意见;盗窃罪;量刑基准;罚金

【来源】《法学研究》2021年第4期

基于大数据样本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司法重构经验与逻辑

【作者】夏伟(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

【摘要】吸收自前苏联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在经过多年的本土化发展之后,逐渐具备了助力解决我国司法实践问题的中国特色。通过大数据样本的实证研究,发现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在司法实践中存在被过度透支的现象,其不仅被扩张适用于精神损害赔偿领域,还影响辐射至普通民事诉讼中,严重地背离了该项制度的预设目标。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底层逻辑是以程序正义换取诉讼效率,其功能是在保障实体正义的基础上提升诉讼效率,而非兼顾程序正义与诉讼效率。正确适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就必须明确其系简化的民事程序的本质,并在司法实践中严格遵守“因犯罪行为造成物质损害”这项立法限制。

【关键词】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程序正义;实体正义;诉讼效率

【来源】《法学论坛》2021年第5期

审前未决羁押率下降:基本特点与成因解析

【作者】谢小剑(江西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

【摘要】近年来,我国未决羁押率大幅下降,这是我国人权保障领域的重大进展。然而,三个基层检察院的实证调查显示,我国刑事拘留适用率仍然高达90%以上,侦查初期未决羁押率极高,逮捕率也高达85%以上。由于不捕直诉以及未采取任何羁押措施的案件大量增加,审查起诉时羁押率大幅下降。但是,在经济发展水平不同的城市,羁押率明显不同:都会区检察院审查起诉时羁押率在70%左右,而郊县区检察院在40%左右,而且不同罪名差异甚大。在未决羁押率下降的成因中,刑事法网扩张带来轻刑案件的增加是实体因素;落实刑事和解、未成年人保护等刑事政策是政策基础;以目标管理考核的方式控制捕后轻刑率是主要路径;推进社会危险性审查是程序主因;提高取保候审监管手段是主要助推。为进一步降低未决羁押率,需要适当提高逮捕的刑罚条件,严格捕后轻刑率的考核;继续完善社会危险性审查的程序机制;全面推行“少捕慎诉慎押”的刑事政策;针对性降低盗窃罪、诈骗罪的未决羁押率,对都会区与郊县区采取不同对策,但重点放在都会区;以专项法律监督限制公安机关不当刑事拘留与法院不当转逮捕。

【关键词】羁押率逮捕取保候审未决羁押

【来源】《中国刑事法杂志》2021年第4期

降低审前羁押率的影响因素分析与对策研究

【作者】王子毅(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博士研究生,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二级高级检察官

【摘要】审前羁押率是衡量一个国家人权保障水平的重要参考指标,也是反映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的重要指标。我国《刑事诉讼法》经过2012年、2018年两次修改,构建起了比较完善的逮捕羁押制度,对降低审前羁押率产生了积极的影响。实证研究表明,审前羁押率受到刑事案件结构、司法体制改革、司法管理、司法技术、社会容忍度等多方面因素不同程度的影响。我国法治水平的不断提高,为进一步降低审前羁押率打好了基础条件。建议从优化调整逮捕的条件,修改完善羁押必要性审查、取保候审等相关配套制度,进一步扩大律师辩护、帮助比例,充分发挥考核指标的引领作用,积极推广运用司法技术辅助手段和建设综合性社会观护帮教基地等方面着力,推动实现我国审前羁押率降低到合适水平。

【关键词】逮捕审前羁押率司法改革羁押必要性

【来源】《中国刑事法杂志》2021年第4期

构建我国债务人异议之诉的实证及学理分析

【作者】杜闻(中国政法大学)

【摘要】不宜用《执行异议复议规定》第7条第2款及《民事诉讼法》第225条处理既判力标准时之后新发生的实体争议,以及无既判力的执行名义发生于所有时间段的实体争议,否则会引发执行机构的违法和越权。债务人异议之诉是处理此类争议的理想方式。在我国,就执行权项下的执行程序启动权、执行标的实体权益判断权及程序性救济裁判权而言,执行法院就它们所行使的判断权也应为司法审判权,但其只是非讼事件审判权。对比而言,执行中的实体救济裁判权应为民事纠纷审判权,它只能由法院审判部门行使。我国建立该诉的充分条件是司法实践中的真实需求。所谓构建该诉会加重“执行难”及“执行乱”的观点是站不住脚的。

【关键词】债务人异议之诉;债务诉讼;借贷纠纷

【来源】《北外法学》2021年第1期


大咖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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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大咖说第2期:法学实证研究论文提要汇编|2020年7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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