后天就是双十一了,各大购物平台的促销活动正在如火如荼的进行,为了吸引更多的顾客,不少商家都推出了试用活动。对试用商品不满意能退货吗?如果试用期间商品发生了损坏又该由谁来承担责任呢? 符合以下条件的,在双方达成合意时试用买卖合同成立并生效。《电子商务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发布的商品或者服务信息符合要约条件的,用户选择该商品或者服务并提交订单成功,合同成立。如果通过网购平台提供的产品、服务,与该平台建立合同关系,该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在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情况下合同是合法有效的,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相应的义务。也就是说商家如果在商品描述页面上写明免费试用,消费者提交试用订单或支付预付款后免费试用合同即成立。此时如果在试用期内对商品不满即可以随时全额退款。 在双方约定的试用期内可以随时退货退款,但如果超过了试用期后表示对商品不满意则不可以再要求免费退货了。《民法典》第六百三十八条规定:试用买卖的买受人在试用期内可以购买标的物,也可以拒绝购买。试用期限届满,买受人对是否购买标的物未作表示的,视为购买。也就是说只要试用期满,不需要明确向卖家表示自己的购买意向,即自动被认定为同意购买。此外还有一些行为会被认定为同意购买商品。如仅支付部分货款,或对标的物实施与试用无关的行为,或对标的物进行了处分行为,例如:出卖、出租、设立担保物权等,视为购买。实施了以上行为后,在试用期满后要依照购买合同支付价款。如果没有明确约定试用时间,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三十七条、第五百一十条规定没有明确约定试用期限的可以通过补充协议约定,如果双方无法达成补充协议则可以通过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若通过以上方式都无法确定试用时间,则由卖家决定试用时间。此外试用商品也适用七天无理由退货规则。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但一些特殊的商品除外,有些商品因为其特性一旦出售就不宜退货,如定做的、新鲜易腐烂的商品,或是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或是报纸、期刊等。得一策APP数据显示,自2012 年以来,试用买卖合同纠纷整体呈现逐年上升趋势,由此可推测随着网购的普及有关试用的纠纷也逐渐增多。《民法典》对于适用买卖合同中的买方在试用期内赋予了一定的选择权来保护消费者的权益,同时也赋予了卖方在一定条件下要求买方支付价款的权利,以维护卖方权益,维护市场交易秩序。消费者对试用商品不满意可以退货,但如果在试用过程中商品出现了损坏又该谁来承担责任呢?《民法典》第六百四十条规定:标的物在试用期内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但这并不代表试用期间只要商品受到损毁都由卖家承担损失,如因消费者不恰当的使用甚至故意破坏而导致商品损坏的,则需要由消费者承担损失。也就是说如果因为意外事件或是产品本身质量问题导致试用期间商品损坏的,损失由卖家来承担。在商品因本身质量问题发生损坏时,如果对消费者造成损害,可以要求商家予以赔偿。根据《产品质量法》的规定,销售者售出的产品具有一般质量问题的,即应承担产品质量责任。给购买产品的消费者造成损失的,销售者应当赔偿损失。《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五条因产品缺陷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生产者、销售者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第五百一十条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如果通过以上方式都不能确定试用时间则由卖家决定试用时间。第六百三十七条 试用买卖的当事人可以约定标的物的试用期限。对试用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由出卖人确定。第一千二百零五条 因产品缺陷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生产者、销售者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第二十五条 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三)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四)交付的报纸、期刊。除前款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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