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ORIENT-11研究设计 ORIENT-11时间历程 FDA和国内专家的质疑有没有道理?相关伦理委员会是否履行了职责?我们要通过“标准治疗”和“替代治疗”的概念和伦理价值来回答这些问题。 Q:“标准治疗”如何进行界定? A:“标准治疗”没有统一标准,通常指已经获得当地药监部门批准,并被现行指南和临床实践接受的治疗方法。需要注意:(1)由于药品审批、指南和临床实践的时空差异,标准治疗并非全球统一,而是因地、因时发生变化;(2)肿瘤领域超说明用药较为普遍,部分疗法(如化疗)在尚未获得监管部门批准扩展至某一适应征时,已经被指南和临床实践广泛采纳(如FDA draft guidance认为文献和专家共识也很重要),也应视为标准治疗[2];(3)伦理视角下标准治疗需要具有可及性,应考虑定价和支付因素。 Q:对照组选择“标准治疗”的伦理意义? A:国内外指南中,ICH E10对于阳性对照药选择的科学和伦理问题进行了详细的探讨,CDE《以临床价值为导向的抗肿瘤药物临床研发指导原则》也强调“应该尽量为受试者提供临床实践中被广泛应用的最佳治疗方式/药物”。因此,在肿瘤新药确证性研究中,阳性对照组选择“标准治疗”是毋庸置疑的,能够最大程度保障临床试验阶段受试者的临床获益,同时最大程度体现新药相对于“标准治疗”的临床价值,保障上市后广大患者群体的权益。 Q:“替代治疗”是什么意思?为何要在知情同意过程中告知? A:“替代治疗”通常是指患者接受指定治疗外其他可以选择的治疗措施。知情同意过程中“替代治疗”的告知,是保障患者和临床研究受试者知情权、选择权的重要手段,也是法规要求的规定动作。我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九条明确指出“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具体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明确同意”。临床研究层面,ICH-E6 R2、我国新版GCP和《涉及人的生物医学研究伦理审查办法》也明确在知情同意过程中需要书面告知可能的替代治疗方案。 Q:“替代治疗”范围是哪些?等同于其他“标准治疗”吗? A:目前法规层面没有严格限定“替代治疗”的涵盖范围,通常可以理解为指定治疗以外的“标准治疗”措施[2][3]。但考虑到“标准治疗”概念本身的差异性,各国对“替代治疗”的理解也存在差异。 FDA在ODAC会议材料中认为,2019年NMPA批准帕博利珠单抗用于NSCLC一线治疗后,应当将信息书面告知受试者,但鉴于药物可及性问题,该疗法在当时是否视为我国的“标准治疗”还存在疑问;此外,FDA还建议知情同意过程中告知可以参加其他临床试验,试验性治疗也不属于“标准治疗”的范畴。在FDA的标准下,“替代治疗”似乎不等同于其他“标准治疗”,其范围比“标准治疗”更加广阔,尽可能穷尽了当前可以获得的全部治疗措施(包括参加其它临床试验,FDA draft guidance提出可以在书面知情同意外告知)[2]。 综上所述,2018-2019年ORIENT-11研究开展期间并未出现重大伦理问题。伦理审查需要因地制宜,综合考虑具体研究情景,而非单纯追求最高标准。 参考文献 [1] U.S Food and Drug Administration. FDA Briefing Document Oncologic Drugs Advisory Committee Meeting (2022-02-10). [2] U.S Food and Drug Administration. Informed Consent Information Sheet, Guidance for IRBs, Clinical Investigators, and Sponsors (2014-07). [3] U.S Food and Drug Administration. A Guide to Informed Consent, Guidance for Institutional Review Boards and Clinical Investigator (1998-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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