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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手记】约定材料费不参与让利,则总价下浮不包括材料费的下浮

 秋水长天居士t2 2022-02-14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作为合同的典型类型,除了具有特殊性之外,与其他合同亦具有很多的共性,例如在处理合同类纠纷,遵循的“从约原则”,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得到不少体现。在此,笔者强调的一点是当事人之间的合同约定必须明确而合理,约定不明确极易产生争议,约定不合理则合同预期极难实现。

笔者曾经接触到这样一个案子,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施工合同》约定合同暂定价6800万,采用可调价格方式确定,其中在专用条款“材料费的取定”约定:市场价以双方共同所询价格协商确定,但考虑承包人的垫资财务成本以及合理利润,在市场价基础上乘以1.15作为材料价格进入预算材料价,材料费不参与让利。而在《施工合同》另一条中又约定:承包人按上述预算计价为基础编制预算价,经发包人审核后下浮5%(税前,甲供材、甲控材不参与下浮)作为承包人结算价。之后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约定了具体结算原则,再次明确材料费不参与让利;承包人编制预算价,经发包人审核后税前下浮6%,甲供材、甲控材、独立费不参与下浮;工程决算有审计部门审定

就以上的基本事实来看,合同当事人既可以约定某项费用上浮,也可以约定某项费用下浮,此种约定在不违反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情形下是有效的。在本案中,材料费等于市场价的1.15倍即属于上浮,而对于承包人编制预算价经发包人审核下浮5%或6%,就属于下浮。在此,还有一个概念就是材料费计入预算材料价指的是有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组成直接工程费,然后计取管理费和利润,并计算规费和税金,以上构成建筑安装工程费的总额。

这个案件爱你的争议就在于既约定了“材料费不参与让利”,又约定了作为造价总和的预算价下浮6%。这两处约定是否矛盾,应该如何解释?这个问题也反映了当事人在拟定《施工合同》没有给予充分的重视。因为施工合同对让利方法与范围的约定不明确,因而导致了就分的产生,承发包人双方不得不为此而对簿公堂。

对于这个案件,一审法院的法官通过体系解释,并充分考虑书写该条条款的特定目的,来解释合同。尤其是一审法官充分运用了逻辑关系中取非的方法,认定若其他条款可推断出材料费参与让利,则与明确约定的材料费不参与让利冲突。二审法院则认为,《施工合同》以及《补充协议》有关“材料费不参与让利”与“甲供材、甲控材不参与下浮”的约定形式上为并列关系,内容上也不存在冲突,不能以后者否定前者。还有从当事人约定的合同解释顺序看,合同条款如与补充协议发生矛盾时以补充协议为准。

因而,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如果能够采取更加明晰的约定,这一类争议是可以避免的。笔者认为,合同条款不一定拘泥于文字表达,也可以通过表格、公式等方式反而更能够表明双方订立合同的真实意思表示,对于工程计价更应该是如此。否则一旦发生纠纷,不仅费时费力,还可能面临很多不确定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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