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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约定的违约金都有效吗?

 律赣州 2022-02-15

问:我受让了一个店铺经商。这个店铺的原经营者是我的朋友。当初他经营不善,难以为继,我刚好又想转让,但钱没有那么多,于是双方约定分期支付转店费用。第一期先付一部分,余款在转店后半年内付清,如未付清,应当支付转店费用的两倍作为违约金。我转店的费用是十一万。先付了三万元。现在因我未按期付款,对方起诉至法院,要求我付清剩余八万元,并要承担违约金二十二万元,共计三十万元。请问法院真的会判我付三十万元吗?

答:1、民事活动,应当诚实信用,你未能按约定付款,属于违约,除了应当支付未付款项,还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2、民事活动,虽然意思自治,但是并不是说所有的约定,都会受到法律保护。受理法院,还会对约定事项是否合法进行审查,如果合法,则按照约定执行,如果不合法,则会做出相应的调整规制。

3、你的案件,对你而言,总的转让款为十一万元,未付款项为八万元,违约金为二十二万元。对于原告来说,他的损失,其实就是未收到款项的八万元金钱对应的利息损失(最高也就是月息两分)。故约定的违约金,属于过分高于损失,作为被告的你是可以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法院依法调整。

4、我国法律中规定的违约金条款,主要是补偿性为主,惩罚性为辅。也就是利益填补原则。即违约方要支付违约金填补非违约方的利益损失。这个损失,应当是直接损失,而非间接损失。

5、就这个官司而言,作为被告,需要主动提出违约金过高,请求法院降低违约金。最终的结果,该调整违约金的请求,有很大的可能会得到支持。

6、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九条规定: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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