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存在合法有效的租赁合同。如果租赁合同无效、被撤销、或者解除的,承租人无法承租该房屋,也即丧失了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 (2)第三人未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如果出租人与第三人办理了所有权登记转移手续,第三人即取得了该房屋的所有权,承租人无法行使优先购买权,但如果出租人在未通知承租人的情况下,妨害承租人行使优先购买权的,承租人可以请求出租人承担赔偿责任; (3)房屋承租人只能对其所租赁的房屋行使优先购买权,对出租人的其他房屋则无权利; (4)出租人将房屋出售给该房屋按份共有人(如两人共建的房屋,一方向另一方转让其所占有的份额)或者出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的,承租人不能主张优先购买权; (5)承租人必须在同等条件下行使优先购买权。即承租人购买该房屋的条件,应当与第三人购买的条件等同,比如价格、付款期限、付款方式(一次性付清还是分期付款)、有无担保等方面; (6)需在合理期限内行使。如出租人履行通知义务后,承租人在十五日内未明确表示购买的,承租人无法行使优先购买权;或者在出租人委托拍卖人拍卖租赁房屋的情况下,出租人在拍卖五日前通知承租人,承租人未参加拍卖的,承租人也无法行使优先购买权。 当然,如果承租人不想购买该房屋,其与出租人签订的租赁合同依然有效,第三人即使取得了该房屋的所有权,承租人依旧可以在承租期限内继续占有使用该房屋,但需要向第三人支付租金。 学法律知识,关注“律赣州” 法律咨询,请私信留言或拨打13767729175(微信同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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