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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房买卖,预告登记有“奇效”

 律赣州 2022-02-15

1、防止卖方“一房二卖”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的协议或者签订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九十日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

买卖双方对房屋进行预告登记后,卖方再行对房屋进行处分,与第三人签订买卖合同的,不产生物权效力,即第三人无法取得该房屋所有权。

2、防止房屋被法院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的规定:金钱债权执行中,对被查封的办理了受让物权预告登记的不动产,受让人提出停止处分异议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符合物权登记条件,受让人提出排除执行异议的,应予支持。

因此,买卖双方对所购房屋办理了预告登记的,即使卖方因无法偿还债务被法院强制执行该房屋,买方可以依据预告登记向申请案外人对执行标的的异议,预告登记有效的,可以阻却法院强制执行,防止买方无法获得该房屋的所有权。

如果未办理房屋预告登记,卖方因无法偿还债务被法院强制执行名下房屋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买方需要满足以下条件才能阻却法院对该房屋的强制执行,即:(一)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签订合法有效书面买卖合同;(二)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合法占有该不动产;(三)已支付全部价款,或者已按照合同约定支付部分价款且将剩余价款按照人民法院的要求交付执行;(四)非因买受人自身原因未办理过户登记。”对于买方而言难以满足以上四点要求,这些条件一旦无法满足,买方即无法阻却法院强制执行该房屋。

当然,买卖双方约定对所购房屋办理预告登记的目的,是为了将来获得该房屋的所有权。如果买卖双方办理预告登记是为了防止卖方因无法偿还债务被法院强制执行,该买卖合同会因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而被法院宣告无效,即无法阻却法院强制执行。

大家购买二手房时,不防试试对所购房屋办理预告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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