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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房买卖合同签订后,卖方能否“不加价就不卖房”?

 律赣州 2022-02-15

不能。

《二手房房屋买卖合同》一经签订,对买卖双方就产生了法律效力,即买方需按照合同约定支付房款(定金),卖方负有交房和过户的义务。如无法定或者合同约定事由,买方只需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房款,卖方不得以价格过低为由要求加价。

因此,对于卖方而言,在签订合同前应当充分了解本地房屋交易的市场行情,进而对自己出卖的房屋价值有一个合理的估值。在合同签订后,卖方如认为价格过低的,可以与买方协商变更房屋出卖价格,但不得以买方不答应“加价”的条件为由拒绝出卖房屋。

案例案情简介:

2017年3月3日,史某与马某、我爱我家房屋信息服务部(丙方,中介方)签订《房地产转让合同》一份。

合同约定:马某(甲方)将房屋出卖给史某(乙方);房屋成交总价为230万元;乙方需向甲方支付定金20万元。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支付了20万元定金。

合同签订后,马某认为自己未了解市场行情,导致房屋价格卖低了,便通过中介与史某协商加价事宜。其后,双方未能协商一致。

后因马某一直拒绝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史某在2017年9月14日向法院起诉。

法院判决:依法成立生效的合同对当事人双方均具有约束力,被告(马某)作为卖方认为房价卖低了想协商加价事宜的心理可以理解,但加价需基于双方的自愿协商,在协商不成后,应按合同约定履行。

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被告明确表示不履行主要债务,构成根本性违约,原告可以据此解除合同,并要求被告支付双倍定金和合同损失。

(案件来源: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2017)浙0602民初403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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