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存在瑕疵但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 2.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者未按规定对采购的食品原料和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进行检验的。 3.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未按规定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或者未按规定配备或者培训、考核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 4.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的。 5.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未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的。 6.食品生产经营者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或者患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7.保健食品生产企业未按规定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或者未按备案的产品配方、生产工艺等技术要求组织生产的。 8.婴幼儿配方食品生产企业未将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产品配方、标签等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 9.特殊食品生产企业未按规定建立生产质量管理体系并有效运行,或者未定期提交自查报告的。 10.食品生产经营者未定期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检查评价,或者生产经营条件发生变化,未按规定处理。 11.食品生产企业、餐饮服务提供者未按规定制定、实施生产经营过程控制要求。 12.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者未按规定对生产的食品相关产品进行检验的。 13.食品生产者未按规定在生产场所的显著位置悬挂或者摆放食品生产许可证的。 14.食品生产者未按规定申请变更的。 15.食品生产许可证副本载明的同一食品类别内的事项、外设仓库地址发生变化,食品生产者未按规定报告的;或者食品生产者终止食品生产,食品生产许可被撤回、撤销或者食品生产许可证被吊销,未按规定申请办理注销手续的。 16.食品生产经营者未按规定履行召回相关报告义务的。 17.事故单位在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未进行处置、报告的。 18.未按要求进行食品贮存、运输和装卸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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