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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在家加班期间突发疾病 能否构成工伤

 神州国土 2022-02-18

□ 张倩

李某某所在单位因年终考核,安排其于2020年12月19日制作符合推荐条件的优秀职工名单等工作任务,20日上午提交考核大会使用。19日晚8点,李某某在家中电脑制作年终考核使用的名单时突然发病,于当晚10点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诊断为猝死。2021年1月15日,李某某所在单位向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该局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李某某的父母及儿子不服,诉至一审法院。一审法院认为,李某某符合认定为工伤的情形,判决撤销不予认定工伤决定;责令被告人社局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重新作出行政行为。被告不服,向沧州中院提起上诉。沧州中院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说法: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本案中,根据现有证据能够充分证明,2020年12月19日晚8点李某某在家中电脑上制作年终考核使用的相关名单时突发疾病,并于当晚10点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事实。李某某为了单位的利益,将工作带回家,占用个人时间在家中继续工作,可以视为“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的延伸。人社局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主要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应当予以撤销并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工伤保险条例》的立法目的之一是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职工为了单位利益,将工作带回家中占用休息时间加班,是工作时间的延长和完成岗位职责的延伸,可以理解为“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将职工在家加班期间突发疾病,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情形视同工伤,符合《工伤保险条例》保护职工利益的立法目的,体现了公平正义的司法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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